勞資調解不成立起訴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勞資調解不成立起訴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萬國法律事務所寫的 紛爭解決、公私協力、保密與競業 和簡文玉的 強制執行撰狀DIY(六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從工會角度比較行政調解與勞動調解也說明: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或聲請勞動調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至於調解不成立的情形,大致如下:(1)勞資爭議當事人對調解委員會之調解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鄭津津所指導 蔡麗秋的 我國勞動事件法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2021),提出勞資調解不成立起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資爭議、勞動調解、勞動訴訟、勞動事件法。

而第二篇論文靜宜大學 法律學系 李介民所指導 練淑靜的 我國醫療爭議法制之研究-以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運作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醫療爭議、醫療調處、行政調解、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資調解不成立起訴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資雙方對《勞動事件法》之調解程序的認識則補充:由於在調解不成立之後的訴訟階段,仍然會由同一名法官承審該案件,因此 ... 原則上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而《勞動事件法》施行前的勞資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資調解不成立起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紛爭解決、公私協力、保密與競業

為了解決勞資調解不成立起訴的問題,作者萬國法律事務所 這樣論述:

  本書由萬國法律事務所訴訟仲裁部之法律專業團隊,憑其豐富之辦案經驗及長期浸淫訴訟仲裁實務及法制研究結果,以「一問一答」的撰寫方式,針對企業與國內外公司、政府機關或員工發生紛爭時該如何解決,企業與政府機關合作推動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及辦理聯合開發,企業與(離職)員工之間有關競業禁止、侵害營業祕密以及背信的爭議等議題,結合法制及實務見解撰寫而成,實為企業經營者法律風險管理必讀的書籍。

我國勞動事件法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資調解不成立起訴的問題,作者蔡麗秋 這樣論述:

勞資爭議之處理,基於勞資關係之和諧,而致力於尋求訴訟外紛爭之解決。惟勞動訴訟作為勞工救濟程序之最後手段性,應基於勞動關係之特殊性,衡平勞資雙方社經地位上之懸殊,有必要於勞動訴訟程序上給予勞工特別之保障。勞動事件法就減少勞動之訴訟障礙(如管轄權之調整、工資工時推定等),強化勞動訴訟中之武器平等原則,並於審理中兼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職權進行主義,以補勞工知識經驗的不足,兼顧訴訟雙方武器平等;設置專業法庭,提高勞動訴訟效率性,並即時有效地保全勞工之權益,來填補一般勞工資力不足、法律及訴訟知識的相對匱乏,以及填補訴訟進行中勞工另謀新職的不易以及維持生計的困難。勞動事件法係基於勞動關係特殊性所為之特別規

定,有別於適用於一般財產訴訟之民事訴訟法,其兼顧了衡平勞資雙方訴訟地位與貫徹其私法契約權利之特殊需求與機制。勞動事件法包含了七大重點,即「專業的審理」、「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減少勞工訴訟障礙」、「迅速的程序」、「強化紛爭解決統一的功能」、「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經由上開特點希望能夠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資爭議事件。惟勞工在爭訟上,無論是經濟與資訊取得均遠不如資方,則如何創造勞資雙方武器平等之訴訟程序,才能達到實質之公平與效率,實質地凸顯勞動事件法之重要性。勞動事件法所要解決不僅僅是著眼已發生之勞資問題,更重要的是延伸未來勞資雙方之和諧關係,更確保勞資雙方

應有權益,衡平勞資雙方之地位以創造雙方有效之對話空間,貫徹勞動契約不同於一般財產關係之特殊需求,加強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勞工在這對話程序中獨立與自主,存在了一個很重要的使命。

強制執行撰狀DIY(六版)

為了解決勞資調解不成立起訴的問題,作者簡文玉 這樣論述:

  《強制執行法》雖僅就聲請執行、參與分配、對分配表異議、第三人聲明異議等明定須以書狀為之,但從聲請執行到執行完畢,債權人對法院各種請求,如聲請併案執行、停止執行、提高底價、履勘現場、核發扣押令、收取令、移轉命令……等,雖未明文規定須提出書狀,實務上,卻都以書狀進行。   本書作者集結近百種常用書狀範例、七種常用書表供讀者模擬撰寫,並整理歷來詢問度最高的強制執行相關問題深入解答,是您保衛債權不可多得的貼身秘笈!  

我國醫療爭議法制之研究-以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運作為中心

為了解決勞資調解不成立起訴的問題,作者練淑靜 這樣論述:

在臺灣,發生醫療爭議可透過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訴訟外解決機制處理,相較於醫療訴訟以業務過失致死或重傷害提起告訴,使醫病關係更緊張對立,各縣市衛生局的醫療爭議調處是一個大部分民眾可接受且願意提出申請的管道之一。事實上,依據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統計結果顯示,歷年接受委託鑑定之醫療訴訟案,約八成為刑事案件,而逾八成之鑑定結果並無醫療疏失,另醫療法第99條規定的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是讓各縣市衛生局可受理並進行醫療爭議之醫療調處。近年來,針對醫療爭議或糾紛,無論訴訟或ADR,人民以之為救濟手段之接受程度與行使意願皆有上升趨勢,也奠定臺灣醫療爭議或糾紛救濟管道,訴訟與ADR制度並行之「雙軌制」基礎

。各縣市衛生局辦理醫療爭議調處,程序是由病方透過書面向醫療院所所在之縣市衛生局申請調處開始,後續由衛生局提供一平台讓兩造當事人進行溝通,此管道雖無法直接判定醫療疏失否,但可藉由調處過程由委員們擷取雙方陳述重點,判斷醫病間說法有無異同或矛盾,後續透過委員居中協調,希望雙方有其共識調處能成立。目前各縣市的調處成立率與台中市的數據皆平均約3成左右,影響調處成立與否因素眾多,社會及醫界等仍須努力。有鑒於醫療爭議發生的原因很多,民眾動輒提起民、刑事訴訟,醫病關係難以和諧;而臺中市衛生局過去參與辦理「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調處機制試辦計畫」經驗,以及對衛生福利部多次推動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的內容有所了解

後,希望未來如果該草案正式通過,能真正消弭爭議,使醫、病及行政機關三方能三贏。此外,衛生福利部應針對法案通過後有其配套措施,諸如醫師及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參加醫療爭議調解會的委員,並辦理調解委員的教育訓練;另外,衛生福利部應與司法院、法務部針對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與法院、檢察署有關醫療爭議事件強制移(函)送調解,訂定聯繫作業要點,以供運作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