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條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勞退條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丁嘉惠寫的 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民法僱傭契約與勞動基準法基礎篇(五版) 和陳逢源,陳建文的 個別勞動法之體系理解與實務運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退是什麼?勞退自提有哪些好處?和勞保差在哪? - Yahoo ...也說明:2005年7月1日上路的勞工退休金條例(也稱勞退新制)則規定,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的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並存在勞保局所設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楊通軒所指導 王瑱鴻的 外籍移工勞動權益之研究 (2020),提出勞退條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籍移工、勞動權益、社會安全保障。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謝立功所指導 廖怡涵的 新經濟移民法之法制設計 (2020),提出因為有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經濟移民、人才短缺、少子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退條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退按季撥款每3年檢討收益分配 - 中國時報則補充:勞工退休金領月退不會每年變更發給金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勞退新制滿15年的勞工可以選擇領取「月退休金」,但有勞工好奇,近年來勞工基金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退條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民法僱傭契約與勞動基準法基礎篇(五版)

為了解決勞退條例的問題,作者丁嘉惠 這樣論述:

  本書淺顯易懂從民法之債的關係敘述規律私人間法律關係的個別勞動關係法(或稱個別勞動法)主軸,民法的僱傭契約與特別法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及國家立法最低勞動條件保護立場,藉德國、日本與美國先進國家相關勞動法案例、臺灣在司法院判決與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解釋之實務呈現,思考契約關係的成立及消滅、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終止保護與非法終止救濟。

勞退條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管碧玲質詢勞委會主委,揭露派遣公司承攬公部門委託執行業務違法情況,竟比民間派遣出現更多違反勞基法、性別平等法、勞退條例、就業保險法等情形。勞委會首次調查政府部門之「派遣勞工權益專案檢查」,高達85%承攬政府勞力派遣的公司違法!管碧玲痛批政府帶頭蹂躪勞工。

外籍移工勞動權益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退條例的問題,作者王瑱鴻 這樣論述:

我國開放引進外籍移工已將近30 年,受惠於外籍勞動力的注入,使我國經濟能蓬勃發展。而由於人力資源全球化及少子女化造成人口結構改變,政府亦注意到爭取外國籍專業人才來臺就業,盼能倚重其專業技術提高企業競爭力。惟同樣是在國際間遷移的外籍勞動力,卻因渠等所貢獻的工作技能不同,而在勞動權益上有著不同對待。是以,本文首先藉由回顧國際勞動人權之保護及發展,以了解保障外籍移工權益之潮流趨勢,接著探討我國當前對於外籍移工、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制度,並比對專業外籍移工與藍領外籍移工之不同法律對待。而外籍移工在我國擁有哪些法律保障?從我國憲法與國際公約之位階、平等權與工作權保障之主體等原理原則問題深入探討

,再檢視個體勞動權、集體勞動權與社會安全保障政策。接著探討我國對於外籍移工勞動政策或法律規範之差別待遇,藉以挖掘出影響其勞動權益之規定。本研究提出幾點建議:一、外籍移工違反我國法律而遭廢止許可之規定應合乎「比例原則」。二、若因雇主違規導致提前終止契約,應強制規範雇主發給遣散費。三、外籍移工可自行提出轉換,惟以3 年3 次為限。四、將轉換頻繁之移工及雇主列冊管理以利輔導及管制。五、政府應積極與外籍移工母國洽簽社會安全協議。六、移工能於返國前領取一定比例之退休金或返還部分已繳保費。

個別勞動法之體系理解與實務運用

為了解決勞退條例的問題,作者陳逢源,陳建文 這樣論述:

  本書首先介紹個別勞動法與集體勞動法的分類,以利學習者建構體系而為往後研究奠下基礎;進而,在個別勞動法部分即以實務最常運用的勞基法為核心,並將之解構為勞動關係(以勞動契約為主,含技術生訓練契約、建教生訓練契約等),以及工資、工時、職業安全衛生與童工、女工保護等五章,各章中除以邏輯順序重新結構(如勞動契約即由定義、區別、成立生效、權利義務、變更至終止)外,也同時輔以相關法令,並對調解及訴訟上常生爭議處(如試用期、離職後競業禁止、最低服務年限、無薪假等),專節臚列學說與行政、司法實務見解,甚或介紹訴訟相關略要及立法發展(如勞動派遣法草案),以利實務操作並掌握脈動。

新經濟移民法之法制設計

為了解決勞退條例的問題,作者廖怡涵 這樣論述:

我國同時面臨人才短缺,以及高齡化與少子化的社會問題。現行我國的移民相關法律,散見於入出國及移民法、就業服務法、國籍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其延攬對象僅限於外國專業人才與移工,無法招募我國需要的中階技術人力,且缺乏對於建構友善移民環境之規定。因此,我國政府擬定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以滿足上述實際需求。筆者於研究所就學期間曾於科學園區的公司實習,園區中常可見到外籍專業人員。除了倚重外籍專業人員的專業能力以外,多元國籍的員工組成往往能激盪創意。適逢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剛提出不久,此草案能否增加國際人才來台工作與生活的意願,引起我的興趣。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之中階技術人力制度,參考了一些先進國家的立法,而

素來為移民大國的美國,以及與台灣地理位置、發展產業相近的新加坡,皆為草案的參考對象,因此本文將簡介新加坡S Pass制度與美國之EB-3制度。本論文以文獻分析法與比較研究法,參考專書、學術論文、草案、現行法律、政府官方網站、政府統計數據等資料,嘗試討論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與現行移民法律的相異之處,以及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相較於現行移民法律,是否更能吸引國際人才來台工作或生活,並得到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有制定必要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