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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葉啟洲所指導 黃律穎的 商業醫療保險適用損害填補原則之研究 (2015),提出南山人壽新手術醫療保險附約條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商業醫療保險、損害填補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勳發所指導 徐詠智的 定額保險與損失填補保險之界線-以醫療保險為中心- (2010),提出因為有 醫療保險、定額給付保險、損失填補保險、損失填補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南山人壽新手術醫療保險附約條款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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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南山人壽新手術醫療保險附約條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業醫療保險適用損害填補原則之研究

為了解決南山人壽新手術醫療保險附約條款的問題,作者黃律穎 這樣論述:

醫療保險制度在我國邁向老年社會下急遽發展,在生病期間,能就門診、住院、手術等相關費用,甚或無法工作之損失有所預備,填補金錢上、精神上之所需。其最大功能在於將個人於生活中因遭各種人身危險、財產危險產生之損失分攤於共同團體。 複保險制度,主要在於避免因要保人重複投保的事實,以化整為零的方式,分別自不同的保險人處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害額的保險給付,導致保險法上之損害填補原則遭到破壞。現行保險法第35條至第38條所建構之複保險制度,於人身保險是否適用之爭議雖歸於和緩,認為人身保險是以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基於人身無價,當被保險人同時為數張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時,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每一保險人均應依約給付

。惟具「中間性質」之醫療保險是否有損害填補原則適用不無疑義。蓋醫療保險有以定額給付之定額醫療保險,亦有填補得以金錢估計損害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是否二者均有損害填補原則適用,需進一步探討。 另新型態醫療保險之崛起,予以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得定額或實支實付,稱為擇優給付(或稱擇一給付)。在私法契約自由下,看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可依照雙方之意思自由訂定符合雙方所需之保險契約。惟保險契約之性質須延至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須給付保險金之時,無法在訂約時即加以明白定位究為定額或損害保險,是否模糊定額、損害保險之分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之關係、損害填補原則與下位制度適用可能

,有探究必要。

定額保險與損失填補保險之界線-以醫療保險為中心-

為了解決南山人壽新手術醫療保險附約條款的問題,作者徐詠智 這樣論述:

我國目前保險法與法院實務上關於保險之分類方式係以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做為區分方式,此種分類方式有其優點,但卻也造成在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有所混淆,例如人身保險可否複保險,在學說與實務上有許多爭論,包括大法官第五七六號解釋亦深入探討此問題。 故新興學者主張以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保險作為保險法上的分類方式,清楚確立損失填補原則是否適用於各類保險契約,惟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在其界定上有模糊空間,而該模糊空間則存在於醫療保險,例如定額給付型的醫療保險是否屬於定額給付保險?亦或有屬於損失填補保險的可能?甚至在商業保險實務上,有所謂定額給付/實支實付兩種給付方式擇優給付的醫療保險契約,此種保險契約

應如何定性,即是一大問題,故本文目的即是以醫療保險為出發討論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之界線。 最後再探討各類保險是否有複保險與保險代位的適用,以確立各類保險在實務上所應適用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