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產物商業火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國立中興大學 歷史學系所 李毓嵐所指導 黃正宗的 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接收與重整(1945-1963) (2021),提出南山產物商業火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史、金融史、戰後經濟史、戰後接收、金融管制。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保險學系保險經營碩士班 高棟梁所指導 張瑋麟的 台灣地區產險公司傷害保險經營效率之研究-以DEA法評估 (2017),提出因為有 產險公司、傷害保險、資料包絡分析法、經營績效的重點而找出了 南山產物商業火險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南山產物商業火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接收與重整(1945-1963)

為了解決南山產物商業火險的問題,作者黃正宗 這樣論述:

現代商業保險制度於19世紀中葉開港通商後引進臺灣,經日治時期長足發展,無論在業務規模或制度層面皆已奠定相當基礎。戰後,隨政權移轉,臺灣保險市場經歷制度轉換的過程,在1963年完成新體制的確立。本文廣泛蒐集多元史料,從(1)業務發展、(2)監理制度、(3)組織、資本及人事、(4)資金運用等四個觀察視角出發,儘可能重構臺灣保險市場在此「制度轉換期」的樣貌,除說明制度如何轉換外,也嘗試分析轉換過程中產生的問題與影響,並歸納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特徵,及保險業之於金融體系與總體經濟體系的關係。業務發展方面,產、壽險業的分歧是這段時間最明顯的特徵,戰前業務規模遠大於產險的壽險嚴重萎縮,並處於長期停滯,產險

業則伴隨總體經濟復甦與成長,在1958年便已接近戰前高峰。這背後是產、壽險契約性質差異、是否承擔政策責任,及市場競爭與否等多重因素產生的結果。組織、資本與人事方面,有四點值得注意。首先,市場形態由戰前的「民營且競爭」轉變1960年以前的「公營且寡占」;其次,保險業「分支機構」為主的組織型態在1950年後全數轉為「總公司」;其三,1960年保險市場開放除了讓市場型態重回民營且競爭外,也是戰後本國民間資本涉及全國性金融的開端;其四,戰後臺灣保險人才可歸納為外省籍、日治經驗、新生代三批,日治經驗的發展情況相對較差。監理制度方面,戰後保險法制體現「內地延長的再延長」路徑,由於中國保險法制本身的問題,這

次「再延長」呈現法律現代性及完備性的倒退,1963年《保險法》修正施行除改善上述問題外,也完成史上第一次「保險法制臺灣化」。資金運用方面,戰後保險業資金運用規模極小,未能充分發揮「重新分配資本」功能,要到1960年保險市場開放後才有顯著成長,但較之戰前,資金運用比率仍較低,法令限制及不成熟的資本市場,是形成上述特徵的主要原因。就保險業在戰後臺灣經濟發展過程中所處的位置而言,產險業大致與整體經濟相輔相成、共同發展,壽險業在保險市場開放前則顯得乏善可陳,尤其是無法有效發揮提供長期資金的產業特性與優勢,對整體經濟發展的助力有限。此外,本文也以保險市場為例,就延續與斷裂、穩定或發展,及產業史研究之重要

性等議題略紓淺見。

台灣地區產險公司傷害保險經營效率之研究-以DEA法評估

為了解決南山產物商業火險的問題,作者張瑋麟 這樣論述:

自民國86年5月政府開放產險業得經主管機關核准以附加方式經營傷害保險,並自90年7月准許產險業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至此產險業競相投入傷害保險的經營。近二十年來,產險業的傷害保險業務不斷持續大幅成長,擴大了產險市場的規模。本研究即以資料包絡分析法(DEA)探討國內14家產險業傷害保險2014年至2017年的經營效率,研究結果發現規模越大的公司經營效率越佳,具有外商背景的公司亦相對越好。本研究並以tobit迴歸方式探討傷害保險經營效率的影響因素,研究結果發現公司規模及專業人員對傷害險經營效率有顯著正向影響,而人身傷害保險之賠款率及其他傷害保險之賠款率對傷害保險經營效率有負向顯著影響;

而傷害保險之業務占比、公司市占率及傷害保險商品報送次數,則影響不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