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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產物汽車保險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施文森寫的 保險法論文(第三集)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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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 金融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吳瑞雲、張吉宏所指導 莊千力的 UBI(Usage-Based Insurance)車險之實務探討 (2021),提出南山產物汽車保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UBI、大數據、個人駕駛行為、保險費率、傳統車險、交叉補貼、危險駕駛行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歷史學系所 李毓嵐所指導 黃正宗的 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接收與重整(1945-1963) (2021),提出因為有 保險史、金融史、戰後經濟史、戰後接收、金融管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南山產物汽車保險的解答。

最後網站南山產物汽車保險道路救援費用附加條款則補充:南山產物汽車保險 道路救援費用附加條款. 105.09.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08.08金管保產字第10502087940號函修正. 主要給付項目:汽車道路救援費用.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南山產物汽車保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論文(第三集)

為了解決南山產物汽車保險的問題,作者施文森 這樣論述:

  本書係筆者於過去數十年間研究保險法之所思所見,從比較法之角度,除於第一篇析論新保險法制所確立之各項原則與其違反之法律效果,及第三篇強調代位求償權之三階段理念及被保險人優先受償原則外,其餘三篇均為筆者針對實務上所發生之問題,運用保險之特性及制度設計,以獲取最能符合眾人利益之方式為之解決。 作者簡介 施文森   浙江省紹興人,早歲負笈美國,於OREGON及WILLAMETTE大學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歷任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主任;司法院大法官;保險、輸出入保險、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為政治大學創立保險研究所及保險學系,並擔任首任所長及系主任。專攻保險法、票據法及動產擔保交易法,先後

赴美國ILLINOIS、HARVARD,英國LONDON大學及德國COLOGNE大學從事此方面研究。著有《票據法論》、《保險法總論》、《保險法判決之研究》、《傷害保險》、《強制汽車保險》、《火災保險》及《保險法論文集》等專書十六種;中英文論文百餘篇,獲頒嘉新優良著作獎三次、中山學術著作獎及國家科學會傑出研究獎。現為政治大學法律系及風險管理暨保險系博士班兼任教授。

UBI(Usage-Based Insurance)車險之實務探討

為了解決南山產物汽車保險的問題,作者莊千力 這樣論述:

近年來隨金管會積極地推動科技金融,UBI (Usage-Based Insurance)車險是一種新興的汽車保險,其被保險人保費為每個投保人單獨設置。個性化汽車保險機制帶來的挑戰不同於傳統從人計算模組的方式,將帶給一般駕駛人新的體驗。UBI車險係基於使用者付費的概念,將汽車使用情況列入費率考量之影響因子,透過科技並採用大數據分析以計費之方式,例如依據里程數還有駕駛行為評估車險保費,以此給予優良駕駛折扣等相關優惠。本研究藉由分析國內某產險公司之UBI保單,觀察UBI保單之ㄧ些實務概況。目前我國所使用的UBI風險因子費率主要有里程數、急煞車、急加速、急轉彎、平均車速,以及時段駕駛來做為評估保費之

基礎,而此些項目是否能真實的反應出個人駕駛行為與保險費率的相關性是值得去探討的方向。分析結果發現在UBI保單差異分析中男性較容易產生急加速,女性則是急煞車,而在里程數較高者較容易產肇事賠機率,並在平均車速穩定的駕駛狀態下將能降低肇事機率,而總體差異分析數據顯示男性危險駕駛行為高於女性,而此結果也與傳統車險費率,男性風險係數高於女性有著大相同的呼應。在probit迴歸分析方法法結果說明UBI保單與車商保代高理賠率的風險性,以及其它車險項目因子與銷售通路中對於低理賠頻率的風險性。藉由實際數據分析結果將希望此研究論文有助於我國 UBI 保單在駕駛行為因子擬定的多元面向、藉而能消除傳統車險的交叉補貼現

象,以提升UBI車險的銷售市占率,並能有效改善危險駕駛行為,使我國產險公司車險理賠率能有顯著的下降,故為本論文研究之價值核心。

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接收與重整(1945-1963)

為了解決南山產物汽車保險的問題,作者黃正宗 這樣論述:

現代商業保險制度於19世紀中葉開港通商後引進臺灣,經日治時期長足發展,無論在業務規模或制度層面皆已奠定相當基礎。戰後,隨政權移轉,臺灣保險市場經歷制度轉換的過程,在1963年完成新體制的確立。本文廣泛蒐集多元史料,從(1)業務發展、(2)監理制度、(3)組織、資本及人事、(4)資金運用等四個觀察視角出發,儘可能重構臺灣保險市場在此「制度轉換期」的樣貌,除說明制度如何轉換外,也嘗試分析轉換過程中產生的問題與影響,並歸納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特徵,及保險業之於金融體系與總體經濟體系的關係。業務發展方面,產、壽險業的分歧是這段時間最明顯的特徵,戰前業務規模遠大於產險的壽險嚴重萎縮,並處於長期停滯,產險

業則伴隨總體經濟復甦與成長,在1958年便已接近戰前高峰。這背後是產、壽險契約性質差異、是否承擔政策責任,及市場競爭與否等多重因素產生的結果。組織、資本與人事方面,有四點值得注意。首先,市場形態由戰前的「民營且競爭」轉變1960年以前的「公營且寡占」;其次,保險業「分支機構」為主的組織型態在1950年後全數轉為「總公司」;其三,1960年保險市場開放除了讓市場型態重回民營且競爭外,也是戰後本國民間資本涉及全國性金融的開端;其四,戰後臺灣保險人才可歸納為外省籍、日治經驗、新生代三批,日治經驗的發展情況相對較差。監理制度方面,戰後保險法制體現「內地延長的再延長」路徑,由於中國保險法制本身的問題,這

次「再延長」呈現法律現代性及完備性的倒退,1963年《保險法》修正施行除改善上述問題外,也完成史上第一次「保險法制臺灣化」。資金運用方面,戰後保險業資金運用規模極小,未能充分發揮「重新分配資本」功能,要到1960年保險市場開放後才有顯著成長,但較之戰前,資金運用比率仍較低,法令限制及不成熟的資本市場,是形成上述特徵的主要原因。就保險業在戰後臺灣經濟發展過程中所處的位置而言,產險業大致與整體經濟相輔相成、共同發展,壽險業在保險市場開放前則顯得乏善可陳,尤其是無法有效發揮提供長期資金的產業特性與優勢,對整體經濟發展的助力有限。此外,本文也以保險市場為例,就延續與斷裂、穩定或發展,及產業史研究之重要

性等議題略紓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