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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游政諭所指導 賴昭仱的 公園對兒童陪伴者友善程度-以桃園區同安親子公園為例 (2017),提出南 屯 區 公所 公用 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學齡前兒童、高齡者、鄰里公園。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廖俊松所指導 洪欣愷的 從公共利益觀點探討公用徵收補償制度-以鳥嘴潭人工湖規劃計畫為例 (2013),提出因為有 公共利益、土地徵收、利害關係人、徵收補償、鳥嘴潭人工湖的重點而找出了 南 屯 區 公所 公用 課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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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對兒童陪伴者友善程度-以桃園區同安親子公園為例

為了解決南 屯 區 公所 公用 課的問題,作者賴昭仱 這樣論述:

現代都市環境裡,高樓大廈如雨後春筍般林立,社區型休閒場所大多以公園等開放空間為主,故公園亦成為都市裡的綠洲,是孩子戶外遊戲的場所與自然親近放鬆的地方,是陪伴者戶外活動使用率高的地點也是首選,因此擁有一個舒適的友善環境是相對重要的。兒童的行動力有限,若要到較遠的地方、或花費較為昂貴的休閒場所,往往需要人陪伴照顧同行,因此離家近、使用便利並讓孩子能在寬敞開放的空間中活動而備受陪伴者喜愛。然而,與陪伴者的相關研究甚少,本研究將針對公園對兒童陪伴者友善程度作為研究主題,公園在日常生活裡兒童是其最主要的使用者,且因學齡兒童於平時日間需要上學,故在此一時段裡使用上以學齡前兒童居多,故本研究之樣本以範圍學

齡前兒童之兒童陪伴者為研究對象。期望藉由本研究將使用者之屬性、面向與需求能做為公部門或相關單位於未來進行公園等公共開放空間設計規劃時之參考。本研究目的將桃園同安親子公園做為研究場域,透過實地觀察,問卷調查,深入訪談等方式。經研究調查發現,公園於白天使用者最多為學齡前兒童與九成女性陪伴者,其中年齡分佈以26-35歲陪伴者佔40.15%,66-75歲陪伴者佔31.82%,此背景為全天照顧兒童的全職婦女與保姆、退休協助照顧兒童的祖父母,陪伴者以帶兒童玩公園遊憩設施為至公園最主要目的,兒童透過足夠的運動得到較大的自信與成就,智力等影響力。對陪伴者亦是放鬆與休息。本研究結果發現,使用者對同安親子公園對兒

童與陪伴者的友善度持有負面的回應,(1)遊具維護管理與環境清潔的缺失(2)公園內使用標示字體與顏色,無提供高齡者和兒童視覺舒適的字體大小或圖示說明(3)親子公園的廁所卻無提供適合兒童使用的設施、無障礙的空間、環境清潔問題等(4)公園步道無障礙設施缺乏與汽機車進入園中造成兒童遊戲時危險,公園入口意象較為單調。而對於相關管理單而言,因公園使用者族群較為複雜,較難同時滿足每一個使用族群,加上目前對於在親子方面的需求不夠清楚,因此尚無接受到相關政策指示。同安親子公園既以親子命名,故同安親子公園有重新規劃與落實親子的友善環境之必要,屆時希望未來公部門能依據本研究結果提出對此公園相關改善措施,並於日後規畫

公園時,能將陪伴者的需求納入考量,讓兒童與陪伴者放心的友善公園。

從公共利益觀點探討公用徵收補償制度-以鳥嘴潭人工湖規劃計畫為例

為了解決南 屯 區 公所 公用 課的問題,作者洪欣愷 這樣論述:

  過去數十年來,政策執行者在這個可用面積狹小的島國,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強調私人財產權之公共機能與社會義務,藉由推動各項建設名義及公共需要之前提廣徵民間私有土地,特別是對於私有農業用地的剝奪。公共利益為廣泛概念且作為土地徵收要件,而徵收之目的必要性、適當性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要旨?徵收程序與補償制度是否符合土地利害關係人權益保障?現行土地徵收條例採以市場價格作為協議價購的計價方式,惟市價評定基準是否真正反映市價,符合利害關係人之損失補償?在當今社會隨著政治、經濟環境的變遷及傳媒的散播,經常引起爭議驅使民眾站在政策的對立面。 經濟部水利署為推動烏溪水資源開發,提供彰化地區公共用水,以替代地

下水源及防制地層下陷,擬定於草屯鎮北勢里鳥嘴潭位址興建人工湖用以蓄豐濟枯。鳥嘴潭人工湖計畫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預計將徵收百餘公頃的私有農地,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多達七百餘人。本研究以此計畫為個案,藉以釐清公共利益觀點並探討現行我國公用徵收補償制度,從政策面、法規面、執行面進行課題研討與對策建議,期能獲致公共利益實踐與私人財產權保障之均衡,及建構此計畫發展路徑與社會實像。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及「深度訪談」作為研究方法,從學理、制度及實務三面向,論述公共利益意涵及定義原則,並檢視研究個案,獲致如下之研究發現:(一)公共利益實踐法則需建立在雙贏的思考基礎,使人事萬物皆能平衡;(二)人民對

於公益性計畫的認同來自於健全的法令制度與執行程序;(三)公益性計畫的規劃過程應思考開發成本與對環境的破壞是否符合效益。 此外,本研究藉由探討徵收補償相關法令;對於被徵收人財產權的保障、保險資格確保,以及受訪者訪談內容,綜合評估研究個案之未來影響方向,提出下列建議:(一)在徵收補償制度裡,徵收程序要確實、回復生活機能的補償、保障終身資格權益、加強法令條文的通適性;(二)於農地管制政策中,重新規範農地買賣及農舍建築申請,嚴格落實農地農用限制,政府釋出公有農耕地並減少徵用私有農地;(三)在人工湖計畫中,施工期程有效控管,落實當地回饋機制及確保社區永續發展。 本研究認同鳥嘴潭人工湖計畫的公

益性,建議檢討現行徵收補償制度施行於土地利害關係人相關權益。然而,政策執行者是否應思考過於強調經濟發展的偏重行為,回歸到環境與地方永續發展的正確途徑;在環境生態、社會生活與經濟生產三方主體的生存本位下,重新規範土地利用與經濟應用的聯結倫理,以達成生態、生活、生產三生並重的永續發展目標,才為公共利益實踐的極致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