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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許福生所指導 楊承遠的 警察查緝街頭毒品案件合法性之研究 (2021),提出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檢查、盤查、路檢、搜索、無令狀搜索、尿液採驗。

而第二篇論文真理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家祺所指導 李怡萱的 商業事件審理法之研究 -兼論專家證人與民事訴訟法鑑定人之比較 (2021),提出因為有 商業法院、專家證人、鑑定人、律師強制代理、強制調解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警察查緝街頭毒品案件合法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楊承遠 這樣論述:

本文以員警在街頭執行勤務,從行政檢查中發現犯罪線索,如何轉變成為刑事偵查,進而發動無令狀搜索,以蒐集犯罪事證,首先介紹警察執行攔檢、路檢之規範及標準作業程序(SOP),接著切入搜索之理論概說,敘述搜索之定義與性質,以及強制處分之基本原則、令狀主義等,並闡述各項無令狀搜索之基本要件、法條規範及執行限制,並介紹搜索之執行程序,再者論述如何由攔檢、路檢轉換為刑事司法調查,行政手段轉換為犯罪偵查之時機等,並蒐集法院實務判決,探討實務之觀點。接著論述刑事訴訟法規範之附帶搜索、逕行搜索、緊急搜索及同意搜索等4項無令狀搜索之法條內容、基本要件,再蒐集法院對於警察偵辦毒品案件執行之無令狀搜索之判決,探討各項

實務情境爭點內容,並區分、綜整法院認定合法或違法之無令狀搜索之主要理由。另查緝街頭毒品案件,尿液採驗亦為一重要課題,本文探討現行尿液採驗各項規範及立法目的、執行程序等,亦蒐集法院實務之判決內容,探討相關問題。  本文發現警察在附帶搜索之實施「對象」與「時機」較容易對法令產生誤解或誤用。實施逕行搜索,最容易發生疑義之處在於「對象」,搜索之對象在於「人」而非「物」其中,只要搜索對象屬「物」,則均屬違法搜索。緊急搜索最容易發生疑義之處在於「時間」及「情況急迫」之認定。在同意搜索及同意採尿方面,所謂受搜索人、犯嫌是否「真摯同意受搜索」,並非在於是否簽署「同意書」,應將如何徵得犯嫌同意之過程全程錄影音,

方能提出相關證明予法院審查。另若將刑訴法第130條與第131條第1項均同視為「附帶搜索」,似可避免警察執法時,陷入該搜索對象究係對「人」或對「物」之困境。最後並提出下列建議:落實程序正義,先合法再論方法;加強法治教育訓練,結合實境模擬;同意搜索(採尿)務必全程錄影蒐證;警察應擁有偵查權以發動緊急搜索。期本文能對每位員警執行警察工作時,能有所助益。

商業事件審理法之研究 -兼論專家證人與民事訴訟法鑑定人之比較

為了解決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李怡萱 這樣論述:

在全球經濟發展日益蓬勃之下,商業交易之種類及形態日漸頻繁及多元,因而產生之商業紛爭日趨複雜,長年來,台灣之法院缺乏有效處理商業事件之經驗及相關機制,導致台灣商業社會累積纏訟官司,顯見我國對於商業案件之審理,充斥著訴訟延宕,紛爭皆無法準確、即時解決,導致長期內耗而浪費了社會寶貴資源,促使著我國建置商業法院。本文內容是以研究商業事件審理法之制度、適用範圍、商業事件之專家證人與民事訴訟之鑑定人間相互比較,藉由比較分析、探究商業事件採用專家證人制度較民事訴訟法鑑定人制度有何優勢,並對其提出建議予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