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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拋棄繼承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葉啟洲寫的 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一)(二版) 和葉啟洲的 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一)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東海大學 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張榮庭所指導 賴振盛的 提升地方稅租稅稽徵效率之個案研究—以苗栗縣地方稅為例 (2020),提出台北地方法院拋棄繼承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稅法定主義、實質課稅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租稅規避、租稅查緝。

而第二篇論文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曾勝珍所指導 賴昱棠的 受僱人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條款之法律適用之探討 (2015),提出因為有 營業秘密、勞動契約、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地方法院拋棄繼承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北地方法院拋棄繼承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一)(二版)

為了解決台北地方法院拋棄繼承查詢的問題,作者葉啟洲 這樣論述:

  .本書以各級法院最新保險法判決為研究對象,協助讀者掌握保險爭議的裁判動態。   .以具體保險法判決為主題,輔以理論說明與分析。   .所收錄者大部分是短篇裁判簡評,協助讀者快速掌握案件事實、爭點與研析要點。   .按保險法章節及險種將文章分門別類,讀者可按議題快速查詢所需要的相關案件評析。

提升地方稅租稅稽徵效率之個案研究—以苗栗縣地方稅為例

為了解決台北地方法院拋棄繼承查詢的問題,作者賴振盛 這樣論述:

論文摘要:政府從事國家各項施政及建設,財源絕大部分來自稅收,人民如欲享受施政與建設帶來的安和樂利生活,則需透過依法納稅之途徑,是為現代國民應有基本認知,也是基本應盡的義務。租稅法律為財政法的一部份,相較於其他財政法律,稅法較為重視課稅的公平與正義,即所謂的租稅法定主義原則。就租稅公平而言,人民基本上能遵循稅法規定誠實申報納稅,不逃漏稅,才可謂有租稅公平正義可能。租稅對民眾而言,非對等報償之支出給付,實質減少民眾部分所得繳納稅賦,因此納稅人必然循著合法節稅、避稅等方向減少租稅給付,甚至部分納稅義務人不惜違法租稅逃漏,前者是稅法優惠措施,鼓勵民眾參與,後者為納稅人不當行為,應予適當阻怯,若無法有

效防止不當之事發生,逃漏稅不但侵害國家財政,對誠實申報納稅民眾而言,是相對不公平,且政府亦將流失財政收入。因此以提升地方稅租稅稽徵效率之個案研究,以苗栗縣地方稅為例,作為本文的探討。本文藉由相關文獻介紹租稅意涵、租稅法定主義及租稅實質與量能課稅原則﹔透過學者以財產權角度,說明租稅規劃、避稅及逃漏稅三者之關係﹔透過學者所著租稅各論,介紹地方稅沿革及範圍﹔資料分析,以苗栗縣政府108年房屋稅檢舉實例分析,檢視稽徵機關租稅稽徵缺失要項,進一步分析民眾所提供隱藏性之漏課稅資料,改善稽徵機關管理上缺失,提升租稅稽徵效率。本文並引用學者對行政程序法之調查證據及調查方法之研究,助於檢視稅務查緝取得租稅逃漏者

證據之合法性。租稅查緝所扮演角色與功能,有其特殊性,稽徵機關應給予行使權利上有更寬廣與超然地位,才能充分發揮查緝功能,有利於維護租稅公平,提升機關稽徵效率。關鍵字:租稅法定主義、實質課稅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租稅規避、租稅查緝

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一)

為了解決台北地方法院拋棄繼承查詢的問題,作者葉啟洲 這樣論述:

  ‧本書以各級法院最新保險法判決為研究對象,協助讀者掌握保險爭議的裁判動態。   ‧以具體保險法判決為主題,輔以理論說明與分析。   ‧所收錄者大部分是短篇裁判簡評,協助讀者快速掌握案件事實、爭點與研析要點。   ‧按保險法章節及險種將文章分門別類,讀者可按議題快速查詢所需要的相關案件評析。

受僱人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條款之法律適用之探討

為了解決台北地方法院拋棄繼承查詢的問題,作者賴昱棠 這樣論述:

1990年代之後,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高科技及技術密集的產業主要的競爭力不外乎來自於各企業花費鉅額資金所研發的「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等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可以知道的營業秘密,而其秘密性具有一定之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對於企業競爭力的影響愈來愈重要,而受僱人在企業間的流動也容易洩漏於原企業中所知悉的營業秘密,而對全世界的高科技產業與經濟造成重大打擊,企業在維護其營業秘密的方式裡面,有許多的企業為了避免此現象發生,往往採用與員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或「保密條款」的管理措施,在勞動契約上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已經在企業營運的方便管理

上以及有論者主張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在訴訟之舉證上較為簡單,已普遍運用,但另一方面,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所拘束、限制的範圍,往往對於勞工所損失的就業自由甚至勞工賴以維生之技能限制過深,而其侵害勞工權利的深度與雇主所需值得保護的利益是否衡平,也往往是值得探討之處。我國在法律上有關競業禁止之相關規定至2015年12月16日增訂之勞動基準法第9-1條條文之前尚未有任何規定,故自1997年6月10日臺北地方法院85年勞訴字第78號判決出現五標準說以來,在司法實務上亦累積了若干的判斷標準理論來處理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相關問題,勞動基準法第9-1條亦支持將主張相關補償(代償)制度來補償受離職後競業禁止勞工受侵害之

工作權等說法明訂於條文之中。而在離職後約定保密條款,禁止勞工洩露前雇主的營業秘密,只是單純的忠實義務延伸上相對的保密,相較於競業禁止條款上,限制、約束勞工就業權利的侵害等不利益的程度相對小。然而,我國在企業管理的運用上以及學說上探討「競業禁止」為多,唯前雇主在與對造勞工的訴訟中,仍須提出相當證據予審理法院衡量該約定之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與勞工於離職後違反與前雇主約定離職後之保密條款之舉證程度是否相當?如程度相當,是否以訂定「離職後保密條款」取代侵害雇主之財產權(確保營業秘密、代償費用之支出)以及勞工之工作權(限制相當年限禁止從事相關行業)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本文嘗試從2014年之後有關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及「離職後保密條款」相關實務判決的整合,比較2者的區別實益,試圖找出較能以公平性、合理性,顧及到勞、僱雙方權利平衡之方式,並做出結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