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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職業自由之限制-以律師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為探討中心

為了解決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會員登錄的問題,作者施懿哲 這樣論述:

我國修正前律師法第21條係規定律師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方得執業,似僅係對律師執業地點之限制,然實則使律師倘未登錄地方律師公會即不許執業,違反者甚至以懲戒罰相繩,顯屬對職業選擇的主觀條件限制,業已造成律師執業之一大困境,故修正前律師法第21條應有違憲之虞。本文主要係以我國憲法上工作權之審查模式作進一步之研究,並梳理我國釋憲實務對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發展、乃至於我國立法趨勢上對於非屬醫療相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執業地點之限制係採取漸趨鬆綁之立法傾向,因此文獻探討係以大法官解釋、我國法規以及中文法學文獻為主。惟於108年12月13日律師法修正後,雖採取「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制度,然殊值可惜者在於

就律師跨區執業之部分,新法仍保留所謂「跨區執業之月服務費」,就律師有跨區執業之需求,仍需就其執業之期間,向該區之地方律師公會按月繳納「月服務費」,新法該等規範方式實與修法前並無不同,僅係將修法前有關兼區(或非本地會員)會員之入會費廢除,然以往為人所詬病之兼區(或非本地會員)常年會費,事實上仍留存,誠已對我國律師跨區執業,造成相當程度經濟上之負擔,而仍有侵害工作權之疑慮,故本文認為全律會日後於制定章程時,應將律師之執業費用區分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兩種即足,並推動修法廢除「跨區執業月服務費」,以平等落實保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工作權。

衛武營公園運動公共性的歷史回顧評析—從運動參與者角色來觀察

為了解決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會員登錄的問題,作者黃暉榮 這樣論述:

政府掌握了公共行政決策權,但決策是否具公共利益?非營利組織參與公共事務,但是否具有公共性?又該如何進行檢視? 本論文以運動參與者的角度,探討1990-2010 年衛武營公園運動的公共性。主要研究目的是回顧衛武營公園運動的歷史,檢視評析公共行政者對本案決策的公共利益。檢視評析衛武營公園促進會在運動中的公共性。 透過本論文的研究,期待能為衛武營公園運動留下相關記錄,促進環境運動知識的累積與公共性發展。為台灣社會帶來經驗分享,從中獲得啟示與經驗提出建議,以及對後續的研究有所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