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人事處處長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台北市政府人事處處長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坤一寫的 三十年前的邀約:陳坤一書法展輯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首長簡介-新北市政府人事處也說明:經歷: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處處長 新北市政府人事處副處長 交通部人事處副處長 僑務委員會人事室主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秘書室主任 ...

國立中央大學 歷史研究所在職專班 李力庸所指導 黃麗敏的 臺灣人壽保險公司對臺灣壽險之推展(民國34~49年) (2018),提出台北市政府人事處處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生命保險、臺灣人壽、壽險商品、社會保險、勞工保險、漁民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泰升所指導 黃守達的 戰後台灣地方自治的轉型:法律史視角的考察 (2014),提出因為有 地方自治、國民黨、地方派系、戰後台灣、民主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市政府人事處處長的解答。

最後網站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 首頁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 ...則補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劃建置公部門數位學習資源整合平臺「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以「公部門學習資源整合,強化數位培訓新趨勢應用,建構學習資源開放與加值之共享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北市政府人事處處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三十年前的邀約:陳坤一書法展輯

為了解決台北市政府人事處處長的問題,作者陳坤一 這樣論述:

台北市政府人事處處長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智翔的議會質詢-財政局、主計處、人事處(10/31)】

#土地閒置和被佔用

今天首先詢問財政局,根據資料統計,桃園市目前被佔用的公設用地有27筆,被佔用的房地有677筆,總面積8萬多平方公尺,這些資料的實際情況為何? 為何沒辦法依法來處理?

財政局長則回答,大多數的佔用是道路用地,另外則是學校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因為各有其時代背景,難以單純以法規處理,而面對智翔的疑惑,2018年被佔用的筆數甚至還增加了,局長則說是因為每年都會新發現一些佔用地,的緣故。

但智翔認為,即使按目前的做法,將道路或是其他佔用地的目的交由其他主管機關協同處理,財政局也應該有更積極的作為,例如非法的使用,就必須去索討使用補償金,希望財政局能繼續加油。

#歲入歲出短差

接著是主計處,根據去年底歲入與歲出餘絀的考核結果,桃園市在六都排名最後,達13%,全國僅次於金門縣,比以往大家所認為的苗栗與高雄,更像一個高度負債的城市,再加上近年的捷運工程,每年自籌款要多100億左右的額度,預計餘絀的狀況還會更加惡化,桃園該如何達成升格後的建設發展與財政平衡?

主計處長今天的回答甚至說,未來幾年還是有餘絀增加的可能,但同時也提及今年在預算編列的時候,會遵守幾項新原則,包含零基預算原則、開源、謹守工程進度等。

#議員款審議

地方議員建議事項的部分,由於議員建議款遭詬病許久,今天我們不贅述沉痾,直接來看法源的規範。

依照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直轄市及縣(市)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應規定其範圍與透明公開之審議程序及客觀之審議標準」。

依目前的桃園的狀況,議員的建議事項多著重在教育局與工程局的業務方面,那麼,智翔這邊就請教主計處,關於上述法規的規定,議員建議事項的「範圍、透明公開之審議程序、客觀之審議標準」,是否應由主計處或市府統整訂定?

另外,定額分配也違反審計規定,不知道桃園市在這邊能否比照台北市,取消教育局500萬、工務局500萬的定額上限,不要用額度把關,而是用上述的程序來把關,讓市議員善盡言責,該建議就建議,減少濫用建議款之嫌。

#年度預算自刪

最後要請教主計處的同樣是預算問題,雖然去年智翔還沒當選議員,但是同樣有留意當時審議的狀況,也發現到,去年市議會其實有決議請市政府統刪六億多的預算,但後來的結果,市府自行刪除的額度,超過當初被議會擱置的額度。

那是否代表,原本有經過市議會審議通過的預算,卻被市政府給「自刪」掉了?如果市政府可以「自行調整」那麼多預算,那當初為何要編?

這就好比,菜販發現客人不殺價,硬是降低了菜價的弔詭情況,希望今年的預算審議,市府與市議會可以來重視這樣的問題。

#市府員額該增加嗎

最後則是人事處,智翔則問到桃園市人口即將達到225萬人,依法可以增設員額從7200人到9000人,那麼人事處對於人力資源的規劃,哪些局處與業務需要增加人力?又是否增加新的局處,希望人事處可以擬定計畫出來。

比較令人擔憂的是,桃園市自升格後,人事支出佔桃園市的自籌財源比例逐年攀升,截至去年已達八成左右,未來可能將面臨資源不足的問題,也請人事處可以一併考量相關的做法。

臺灣人壽保險公司對臺灣壽險之推展(民國34~49年)

為了解決台北市政府人事處處長的問題,作者黃麗敏 這樣論述:

二戰後,臺灣人壽保險公司(臺壽)承接了日營生命保險會社及其契約,成為第一間在臺成立的壽險公司。但戰後物價急速上揚,臺壽為維護舊保戶的權益而不斷的調升保額,可惜35萬件舊契約僅剩不到5%的有效契約,顯示民眾對物價失去信心,在無法「守成」之下,臺壽需積極開拓壽險市場。民國40~49年,財政部對臺灣保險市場進行高度管制,限制在臺灣新設保險公司,臺壽遂成唯一的壽險公司。臺壽是臺灣省政府營利機構,因而承辦公務人員的團體壽險,是臺壽最重要的收入來源。臺壽推出的各項壽險商品中,長期壽險因民眾對於物價缺乏信心而難以推展,反觀短期壽險,因保險期間短,較具彈性,更在省府的保險政策配合下,銷售情形大好。因此在當時

民眾購買壽險意願不高下,省府的保險政策對臺壽的業務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但同時臺壽也是省府所仰賴之專業。大陸時期的國民政府早已意識到勞工之重要性,最後在臺灣實行勞工保險。但考量到經濟因素,省府便委任臺壽另外成立「勞工保險部」,以執行勞工保險之業務。勞工保險部表面雖然是聽命行事的業務單位,但勞工保險實施的各個層面其實都有臺壽人員的參與,說明了臺壽不只是執行單位,其專業性使得它參與範圍更加廣泛。爾後再接辦的「漁民保險」及「蔗農保險」,將更多人納入社會保險的範疇中,至勞工保險部撤除前,勞工、漁民、蔗農保險等社會保險有將近五十萬人加入,一同享有社會保險的保障。  臺壽的「唯一壽險公司」和「省營機構」身分

,讓它在壽險市場中仍能穩定成長。當時的壽險市場主要是政策性保險,省府透過臺壽的執行、推展,使得公務人員、多數的經濟生產者受到壽險的保障並接觸壽險,同時也安定社會秩序及促進經濟發展。待經濟更加穩定成長後,這些民眾便形成開放新設保險公司後,壽險市場中龐大的潛在客群,也更加凸顯出在這段時間內臺壽的角色及重要性。

戰後台灣地方自治的轉型:法律史視角的考察

為了解決台北市政府人事處處長的問題,作者黃守達 這樣論述:

1950年,無視《中華民國憲法》中制定省縣自治通則、召開省民代表大會、制定省自治法的要求,台灣省政府頒訂了《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表面上,縣市層級與鄉鎮市層級的地方自治體,終於可以全面選舉自己的首長與民意代表;實際上,國民黨政權卻可以透過控制中央政府與省政府,進而控制台灣省的地方自治體。直到1994年,《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制定,台灣地方自治才完成從「非憲法所定」到「憲法所定」的轉型。這樣的轉型是怎麼發生的呢?轉型又是如何可能?本研究即嘗試著從法律史的視角,考察1950年至1994年間的地方自治法制。由於此時期的地方自治受到黨國體制的支配,本研究稱之為黨國支配期。本研究認

為,所謂轉型,其實也就是黨國支配期的崩解。要理解黨國支配期的崩解,也必須理解黨國支配期的形成與發展。本研究發現,地方自治法制具有高度政治性,這不只是黨國支配期所獨具,也存在於1945年至1949年的戰後初期,更存在於訓政時期的中國大陸以及日治時期的台灣。這樣的高度政治性,表現在中央政府是如何「運用」地方自治法制來干預地方自治體的活動。為了確保地方自治法制能夠為中央政府所運用,日治台灣、訓政中國、戰後初期的地方自治法都是由上而下所建立。因為是由上而下,所以比起中間團體與地方社會的自治慣例,作為法規範的地方自治法制要來得較為有用,命令位階法規範又比法律位階法規範更為有用。這也是為什麼,黨國支配期的

地方自治法制,會無視《中華民國憲法》的種種要求了。由於地方自治法制具有高度政治性,所以完成從「非憲法所定」到「憲法所定」的轉型,也就需要高度的改革動能。這股改革動能,便來自於1990年代初期的政治鬥爭。所謂政治鬥爭,既是反對勢力與國民黨政權的鬥爭,也是地方自治體與省政府及中央政府的鬥爭。這樣的政治鬥爭可以視為兩種因素的結合。其一,1970年代以來的自力救濟熱潮與1980年代以來的社會運動狂飆,在一次又一次的抗爭當中,作為抗爭發起人或參與者的地方住民,逐漸獲得各界的注意與重視,其政治地位也逐漸提高,這就為鬥爭提供了動能。其二,1980年代後期,反對勢力為了抵抗國民黨政權,不僅奪取了地方自治體的政

權,甚至回過頭來「運用」地方自治法制來抵禦中央政府的干預,像是1989年的「地方包圍中央」便是為鬥爭提供策略的顯例。鬥爭動能與鬥爭策略結合而成的政治鬥爭,便構成了地方自治轉型的因素。然而,儘管政治改革促成了地方自治轉型,但也只是「非憲法所定」到「憲法所定」的轉型而已。轉型前的問題:民主正當性的赤字、直轄省轄二元體制的失衡、規範變遷與社會變遷的落差,不僅未隨著轉型而獲得解決,反而愈來愈嚴重。由此可見,地方自治的轉型有其侷限。如何回應這樣的侷限,即為當代地方自治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