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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實支實付評價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予寫的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和吳家揚的 最強保險搭配法則:只要活用「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就能花小錢聰明打造CP值最高的 超級保單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只能規劃一家醫療實支,該選哪一家? | Finfo 保險討論區也說明:b.台壽整體商品線齊全,可以搭配到實支、意外失能、癌症一次金、重大傷病,為初次規劃保障的首選。 c.實支實付條款完整,可理賠門診手術及雜費,且額度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財經傳訊所出版 。

中華科技大學 經營管理研究所 張佳菁所指導 曾林福的 保戶投保理財型保險商品影響保險效益之研究 (2021),提出台灣人壽實支實付評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單合約、理財型保險、保險效益。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會計學系 許恩得所指導 朱淑珍的 複保險以實支實付醫療費用保險適用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副本收據、複保險、實支實付、第576號解釋函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人壽實支實付評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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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人壽實支實付評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為了解決台灣人壽實支實付評價的問題,作者林予 這樣論述:

  ◎體系爭點:本書以體系書方式編排,並於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閱讀上有條不紊。並以圖表輔助理解複雜概念,有助於記憶強化。   ◎精簡篇幅:本書改編自筆者之授課講義,所有內容得於8堂課內講授完畢,收錄之爭點與解題均為熱門常考議題,更加符合改制後之商法考試方向。   ◎筆者的話:用淺白口語的文字,以類似講課的方式解說概念,不讓同學困惑於艱澀而文言的法律用語。   ◎最新考題:蒐集最新律師、司法官的一試與二試重要考題與各校研究所最新考題,且收錄完整詳解,讓同學確實掌握考情變動,應試不再恐慌。

保戶投保理財型保險商品影響保險效益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灣人壽實支實付評價的問題,作者曾林福 這樣論述:

摘要本研究主要探討理財型保險商品的保險效益影響因素,分析保戶背景與保單合約屬性的關聯性,瞭解不同保單合約屬性與保險利益關係對保險效益的影響,並分析保險利益關係對於保單合約屬性與保險效益的干擾效果,最後檢驗保單支付繳款對保單收益回饋的影響,瞭解保單產生保險效益的原因。本研究以某保險公司的台北通訊處所銷售具解約價值準備金的保單為研究對象,主要將保單收益回饋作為保戶保險理財的目的,收集2017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投保且持續有效保單,剔除已失效與無現金價值的保單,共計119位保戶、35種保單商品以及149件保單資料。實證結果顯示保戶背景與保單合約屬性具有顯著的關聯性,女性、沒有子

女及大專學歷的保戶偏好美元保單,商業服務業與行政管理職務的保戶則偏好投資型保險;同時發現壽險型保險與投資型保險兩大險種具備截然不同的屬性,壽險型保險主要具有期繳保費、年期為終身險與保單解約具現金價值的特性;投資型保險特性則為沒有保額、彈性保費、年金險、每月撥回還本與保單解約具帳戶價值特性。保險利益關係以「本人」投保最多,衡量保單收益回饋,「本人」較「非本人」關係的保險給付與所得替代率皆為最高效益;至於干擾效果只有保單幣別會因保險利益關係不同造成投保期間有顯著的干擾影響;而保單支付繳款對保單收益回饋影響部分,研究發現投保期間越長獲得的保險給付越少,而保費支出越高獲得的保險給付也越多,保費支出與保

額所得比值越高,產生的所得替代率也越高。本研究結果保險業者可以依據不同客戶背景對於各項保單偏好進行推薦,並完善商品設計結構並強化保單特性以利保戶選擇,使保戶投保可以產生最大的保險效益,達到保險理財的目標。

最強保險搭配法則:只要活用「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就能花小錢聰明打造CP值最高的 超級保單

為了解決台灣人壽實支實付評價的問題,作者吳家揚 這樣論述:

  .假設A小姐在離職後一個月發現懷孕3個月,她可以申請勞保給付嗎?   .假設B先生在9月11日上班,但因為提供資料不齊,9月12日上午資料補齊後公司才郵寄勞保局,卻不幸在9月12日下午3點發生意外導致失能,他是否可以申請勞保給付?   .你知道勞工保險和國民年金保險有哪些保險給付嗎?   .你知道非因公生病住院4天以上,有無勞保給付?   如果你對現行社會保險沒有清楚的概念,就會非常非常容易把錢花在不該花的地方,而那筆錢你原來是可以用在投資上、或是提升生活品質。   人吃五穀雜糧,總是會有倒楣事發生,因此需要買保險,以轉嫁風險。風險的轉嫁不是無價,但是要如何把費用降到最低,免得因為

「保險」而產生財務「風險」?   一個最基礎的概念,就是商業保險要與社會保險妥善的搭配,用商業保險補社會保險的不足。很可惜,多數人上班多年,還是不太清楚自己的社會保險有哪些。反正出了事,去會問公司人事就好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談什麼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搭配呢?   我國社會保險超強,提供以下左列的給付,不足之處則用相對應的商業保險(右列)來補足:   死亡給付              →人壽保險、投資型人壽保險   老年給付              →年金保險、投資型年金保險   失能給付、健保        →長期看護險、特定傷病險   生育和傷病給付 、健保 →醫療險,重大疾

病險、特定傷病險   重點是以社會保險為基礎,補不足之處。如果你擔心遇到重大的意外,「人沒有死」,但是失去工作能力,怕因此而拖累家人,所以你想買長期看護險、特定傷病險來消除風險,那你應知道在勞保的保險期間內,因故(不必是因公)「終身無工作能力」,你可以申請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時,則得由其符合資格的遺屬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如果你確知你失能年金的給付金額是多少,不足之處,就用商業保險補足。這樣才可以把資金用在刀口上,更健全你的人生保障。如作者建議:「我認為的『最少』保障原則:癌症險住院日額1萬元,重大疾病100萬元,失能扶助險每月理賠4萬元。保障不夠的人,應逐漸將安全網買足。」   「

最基本的商業保險防護網為壽險主約附加意外險、意外醫療、實支實付、住院日額、癌症,有錢再逐漸加強到完整保障,才能享受高品質的醫療和退休後生活。如果體況或年紀已經無法買商業醫療險,只好多存一些錢來因應。」   把錢花在刀口上!投保商業保險為的是補足社會保險之不足,不要白白浪費一分錢。本書不但是收入有限的上班族必備,也是每位認真繳稅的國人保障自己權益必須知道的保險之道! 本書特色            ◆提供保險要訣,讓你少付多領   例如,如果你在職場生涯中,曾短期兼差,可能可以增加百萬以上的老年給付。以以下例子說明:   志明50年次,在甲公司專職工作40年,65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近10

年工資都是36,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36,300元,健保投保金額36,300元。先不考慮勞(就)健保費用的調整。   A:志明每月甲公司勞保負擔=36300×11.5%×20%=835元;健保負擔=36300×5.17%×0.3=563元。勞健保40年總負擔=(835+563)×12×40=671040元。如果志明領年金而非一次金,勞保年資40年,65歲退休開始請領,到85歲身故。   勞保B式=36300×40×1.55%=22506元(擇優給付)。   假設志明也同時在乙公司部分工時兼職5年,工資4,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11,100元,健保投保金額24,000元。志明每月乙公

司勞保負擔=11100×11.5%×20%=255元;不需重複繳交健保費。勞健保5年總負擔=(255+0)×12×5=15318元。乙公司的型態可能是大賣場、清潔工、速食店、便利商店、保全等等行業。     兼職後的勞保投保薪資為上限45,800元(36300+11100>45800)。   勞保B式=45800×40×1.55%=28396元(擇優給付)。   有兼差的新制勞保老年給付每月多5,890元(=28396-22506),20年多領1,413,600元(=5890×12×20)。5年只要多繳15,318元,就可以達到多領1,399,620(=1413600-13980)元的

效果。   ◆圖文對照,快速掌握重點   許多抽象的事物,用敍述的方式讀者不易理解,本書用大量的圖例,讓你輕易了解複雜的觀念,內心不再糾結。   ◆大量案例,化抽象為具體   抽象的文字說明,有時讓人難以理解,但是一個實際的案例,就說明了一切。本書用大量的案例說明,讓你由新手變專家。如:   志明45年次,在53歲就離開職場,當年國保開辦不久,自然就被納入國保。57歲國保期間因意外死亡,國保年資有4年,同時還有勞保年資20年,退保前最後10年的月投保薪資都為43,900元,遺有1子滿26歲。57歲的志明申請勞保老年減給年金,才領幾個月就身故。志明身故後,兒子可以申請什麼給付?   勞保

退保當下,53歲的志明還不具請領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資格。57歲時,志明可以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減給給付=43900×20×1.55%×(1-3×4%)=11976元(以公式B擇優領取)到身故。   志明屬於勞保斷保族,除非後來再重新加入勞保,否則勞保權益就會中斷。若請領勞保年金其間死亡,遺屬只能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不得改請領差額。因遺屬不符資格,所以也無法請領遺屬年金。   ◆參考資料、主管機關詳列   法規不時變動,你要如何跟上?本書詳列各內容主管機關的相關網址,讓你必要時可以查到最新的規範及案例。 重磅推薦   中華電視公司總經理 莊豐嘉   中央廣播電台新聞部經理 沈聰榮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系教授 秦夢群   中鋼公司智財與檢測技術處專家室工程師 黃延真   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劉江彬

複保險以實支實付醫療費用保險適用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灣人壽實支實付評價的問題,作者朱淑珍 這樣論述:

被保險人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在保險事故就醫後,就自己負擔的醫療費用,以「正本收據」向保險公司在投保限額內申請理賠,這原本是理所當然的作法。但在主管機關訂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符合收據副本理賠條件的保單,在民國95年10月1日就應接受收據副本理賠。這項規定讓重複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的被保險人,一筆醫療費用支出,可能獲得2倍以上的賠償,而產生醫療保險也可以額外賺錢的結果。如此一來,保險業務員藉由宣傳重複理賠的「好處」,鼓勵保戶重複投保創造業績;一方面也教導保戶就醫時花越多的醫療支出,才能賺越多的保險理賠;醫療院所、醫師也能無須顧

忌患者的支付能力誘發醫療需求。 探究主管機關訂定這項規定的原因,可能是因應民國93年4月23日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函,認為人身保險並非以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之具體損害為目的,認定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因此,隸屬於人身保險中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也一併被排除適用複保險。既然不適用複保險,就無不當得利之問題,自不受損害填補原則規範;就沒有要求「正本收據」之正當理由,所以接受收據副本可以理賠。根據主管機關「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收據副本理賠,本文認為在醫療保險市場,造成企圖以保險圖利的投機心態及醫療資源浪費等現象,這僅是呈現的結果。必須從法令演變(從正本收據到副

本收據理賠)過程的肇因,「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規範,清楚釐清。就如同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的問題,長期以來不僅學界爭議不斷,司法界更多的是自由心證的判決。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函,認定III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自此保險人就必須真正承擔起契約核保的把關責任,不能再用僥倖的心理承作保險契約,然後在必須理賠時就拿「複保險」當盾牌。同樣地,從根本定義「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才能制定長久安定的法規。否則,「副本收據理賠」或許是基於對576號解釋函的解讀,也可能是民眾的聲音,主管機關可以開這個門,也可以隨時關掉這個門。法令依據缺乏一貫性,徒增保險市場的混亂。本文「複

保險以實支實付醫療費用保險適用之研究」,第一階段以理論探討與實證資料做研究。理論探討第一部分,從複保險制度的理論出發,探討人身保險與複保險的相關文獻及司法實務判決,研究實支實付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第二部分,探討醫療市場及保險市場;實證部分,以實際理賠數據分規定前、後及近期三個階段數據以平均值做比對。第二階段,本文以市場實務針對理論探討及實證結果,做理論分析及實證分析。最後做出結論與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