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產物防疫保單理賠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台灣產物防疫保單理賠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鄭濟世寫的 保險學:經營與監理(三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一隔離就賠10萬!「防疫神單」讓業務員電話接到手軟但投保時 ...也說明:年保費500元,收到隔離通知書就理賠10萬元 根據台灣產物所推出的平價防疫險內容,年保費有分250元以及500元;若被保險人在契約時間,因法定傳染病被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台灣產物防疫保單理賠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朝陽科技大學 保險金融管理系 黃文聰所指導 吳珮綺的 以計畫行為理論探討影響綠色保險銷售因素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計畫行為理論、綠色保險、環境關注、激勵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產物防疫保單理賠的解答。

最後網站首批防疫保單理賠,臺產:受理5 件已完成3 件則補充: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日前初步確認熱銷的防疫保單投保件數超過300 萬件。臺產發言人黃志傑2 月18 日下午受訪時表示,針對法定傳染病防疫費用保險(防疫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產物防疫保單理賠,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學:經營與監理(三版)

為了解決台灣產物防疫保單理賠的問題,作者鄭濟世 這樣論述:

  近期以來,由於新冠疫情、烏俄戰爭、通貨膨脹等因素干擾,使得全球經濟面臨衰退現象,加上我國壽險業國外投資比率偏高,造成資產減損、淨值萎縮財務衝擊。因此,如何化解危機已成為保險業當前之重要課題。      為因應上述政經環境改變,本書三版對國內因新冠肺炎防疫保單引發之爭議、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之監管、保險商品透過「銀行保險」行銷通路之興起、再保險業務之監管、國際會計準則之分析、資金運用國外投資之限制、公司治理之落實等,作為修正之重點。      本書重視理論、實務分析,以寬闊視野為基礎,就保險基本原則與法律條文配合呼應,並結合相關之經濟學、統計學、會計學、管理學等,以各個學科角度,對保險加以深

入探討,俾便讀者完整瞭解「保險學」經營與監管之特色。      風險(risk) 一般係指永遠有機會發生意想不到的事。自古以來,人類在沒有風險機率的概念下,認為一切事故的發生,都是神的旨意,但自印度的阿拉伯數字流傳世界各地以後,人們開始檢視賭局與人類活動中的規律性,並企圖掌控過程,可惜的是,因為有太多的事是我們所不知道的,因此轉而以更謙虛的心,承認「不確定性」的存在。因為1921年美國經濟學 家富蘭克.H.奈特(Frank H.Knight)曾告誡大眾,「經濟學家的知識是有限的」,其預測的失誤是不可避免的,因為經濟學更確地說,它是理論經濟學,它享有科學的殊榮,但也有科學的局限性。      從

現代人的角度看,風險也可說是一種選擇,跟命運無關,與賭博不同。在保險學裡,「風險」指的是「損失的不確定性」,因為我們永遠都有意想不到的事情會發生,從出遊會不會遇到壞天氣或遭遇意外事故,到股票投資等等,問題或大或小,都和風險有關。      解決風險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保險,十七世紀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一世 (Elizabeth I)曾於莎士比亞的戲劇「威尼斯商人」演出後頒布法令,明文規定:「保險係少數人之重大損失,由多數人輕微分擔的一種制度」,可見她對 保險的重視,進而促使英國成為今日全球的保險重心,並引以為傲。      保險的核心價值在提供保障,十九世紀英國哲學家傑瑞米.邊沁 (Jeremy B

entham)所提「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 將人類的痛苦與快樂,藉著理性與法律的手,創造幸福人生。他在考慮買賣時,更把重心放在「心理因素」,並朝向抽象的領域發展,宣稱「價值決定於效用,效用會隨著一個人已經擁有的商品數量而改變」,換句話說,世間任何事物,都能用數量表達。因此,過去的觀察,經驗與機率都可以對樂趣、痛苦、功利、價 值、財富等予以量化。保險的經營亦是如此,尤其是風險評估、風險度量、平均值、標準差等相關話題,也希望透過本書,能為讀者想到問題或遇到挑戰時,成為有用的資源與參考指南。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台灣產物防疫保單理賠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以計畫行為理論探討影響綠色保險銷售因素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灣產物防疫保單理賠的問題,作者吳珮綺 這樣論述:

因氣候變遷造成經濟重大損失,此時綠色保險的興起,提供一個良好的補償機制,政府亦透過「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來積極推動,然而實際之投保狀況並不如預期。保險從業人員為一重要之中介角色,保險從業人員是否願意投入推動,實質影響投保的績效。本研究以計劃行為理論為基礎,試圖從保險從業人員角度探討影響綠色保險銷售因素,期許透過本研究瞭解保險從業人員所扮演角色與影響其投入綠色保險之關鍵因素,並有助於提供政府作為推動相關綠色保險政策建議。實證結果顯示:個人或公司有無販售綠色保險經驗在各構面中存在顯著差異;在年齡和年資方面,顯示對環境關注存在顯著差異;研究構面間相關程度皆呈統計上顯著正相關。所以,保險從業人員

具有越高的環境關注,對於態度、主觀規範與知覺行為控制越有正向的影響,進而對於銷售綠色保險的意圖與行為越有正向影響;且當保險從業人員受到物質的激勵時,對於銷售綠色保險的意願跟行為越有正向的影響。本研究加入環境關注與激勵構面,能更充分瞭解保險從業人員對綠色保險銷售意圖與行為之影響。此外,本研究亦針對政府及保險公司在推動綠色保險的作法,提出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