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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Dr.Allen 的股市奇遇記- 今天來說一個滅火的故事:2841台開前 ...也說明:今天來說一個滅火的故事:2841台開前陣子滑手機, 無意間看到一家股價淨值比0.38的公司, 眼睛為之一亮, 決定來好好研究一番。 不研究還好,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青丘文化 和天下雜誌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歷史學系 鄭梓所指導 劉柏毅的 台灣黑金屬音樂對本土主體的建構與闡述─以閃靈樂團的「母島認同」為例(1996-2016) (2015),提出台開股票可以買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台灣認同、國家認同、閃靈樂團、重金屬音樂、黑金屬音樂、母島認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邵慶平所指導 黃震岳的 企業併購前內線交易行為防制之研究 (2007),提出因為有 內線交易行為、企業併購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開股票可以買嗎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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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開股票可以買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即使憂鬱,也能創業活下去!

為了解決台開股票可以買嗎的問題,作者林直人 這樣論述:

  「每天工作10分鐘」也能活下去?!   好好休息跟努力工作,兩者同等重要!   不必依附公司、遠離乏味交際、拒絕賣肝幫老闆的新車買單!   宅在家裡照樣創業賺到錢!   「憂鬱創業」讓你躺平休息&養家活口兩不誤!   【本書適合這樣的你】   ✓輕鬱 ✓憂鬱 ✓躁鬱 ✓其他心理疾患(ADHD、強迫症、焦慮症……)   ✓喜歡「工作」卻討厭「上班」✓在職場上備感壓力 ✓有志創業   ✓想要「慢活」 ✓想追求人生其他可能性   因為諸多原因無法上班的你,   「創業」也能成為你的人生選項!   正因為憂鬱,   更不該待在不適合的職場,   日復一日消耗自己,直至身心俱疲、傷痕累累

。   身體活著心卻死了,不就活得像行屍走肉。   以自己的方式找到想做的事並去做,   才是人生的樂趣所在。   「得了憂鬱症,恐怕一輩子都無法正常工作……」當初罹患憂鬱症時,我也曾心生絕望,覺得「人生就此完蛋了」。不過,有憂鬱症並不代表你就此無法工作。即使不能每週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時,你還是能賺到讓自己好好活下去的收入。   當初連打工都辦不到的我,在不斷的摸索中,累積了適合自己的創業訣竅,建立一套不用事事親力親為,也能有錢自動流進來的系統。本書中,我將具體分享活用憂鬱症性格特性的創業方法、商業計畫與經營戰略。   找出「別人都不想做,但你做來毫不費力」的事,   就算沒有一手

好牌,   也能靠專屬強項活下去!   「憂鬱創業」的祕訣……   ●「勵志書」「商管書」的內容不要照單全收,否則只會讓你的狀況更嚴重。   ●別進人才濟濟的成長產業,請在競爭對手少的衰退產業創業。   ●別人都不想做的麻煩工作,就是你的活路!   ●先以「每月的獲利達到基本工資」為目標。   ●選擇「能在家完成所有作業,只在心情好時外出」的工作。   ●憂鬱症創業不要「租借辦公室」、「租影印機」、「付人事費」,盡量刪減固定成本。   ●打造「Google存款」、「Amazon存款」、「YouTube存款」,建立「讓分身二十四小時、三百六十五天全年無休為你工作」的自動化機制。   ●逆向思

考,用「最大努力」得到「最小成果」。   ●刪除所有讓自己不愉快的負評。   ●活用「零邊際成本」和「錯覺資產」,讓自己在他人眼中顯得「幹勁十足」。   ———好好活下去,你是有價值的人!———   【特別收錄】   對談   with   精神科名醫‧和田秀樹    名人推薦   Zoey|佐編茶水間 創辦人   劉揚銘|自由作家、「離職三部曲」作者   ————做自己最舒心推薦———— 日本亞馬遜讀者熱烈好評   しろくろこ   改變既有創業概念的「憂鬱創業」   一提到「創業」,大多數人都認為那是與己無關、缺乏現實感且不適合自己的事情。本書提供關於創業的全新見解,雖然主要讀者是

憂鬱症患者,也能應用在一般人的創業。這本書可以改變世人對「創業」的偏見,是新時代的生存指南,值得更多人閱讀。   ヨヨヨ   即使不是憂鬱症患者,有志創業的人都該讀這本書   我雖然沒有憂鬱症,這本書還是深深吸引了我。書中有許多經營事業的訣竅與方法,而且比一般商管書更容易閱讀,有志創業的人一定要讀這本書。   Mery   就算無法成為孫正義那樣的首富,也能成為身心更豐足的社長   對於不適合在大企業或公司,作為組織的一分子工作的人而言,書中簡直金句滿滿!非常推薦給輕鬱症、躁鬱症或是想自己獨立創業的人!   ユモア   即使不是憂鬱症或自營業者,本書也值得一讀   本書教人如何活用「微弱

且起伏不定的精力」,創造出最大價值。光是知道世上還有這樣的工作方式,對個人的心理衛生也是好事一樁。   小島杏奈   期待續集推出!   即使是憂鬱症也能自食其力,達到經濟上的獨立,真是太棒了!這本書挑起我好好活下去的渴望,為我帶來了滿滿元氣!   Amazonの1 カスタマー   無論幾歲,想工作就工作真的很棒   「憂鬱創業」的獨特觀點,對我這個老人也很有啟發。本書雖然以年輕的憂鬱症患者作為目標讀者,對於想要改變今後生活方式的高齡人士而言,也相當值得參考。   日本アイン・ランド研究会   就算無法像一般人那樣工作,也能自食其力活下去!   這本書只給憂鬱症的人讀太可惜了!書中有許多

教人如何自食其力的點子,就算沒有一手好牌,也能將缺點變成自己的強項活下去!   ポム   雖然我沒有憂鬱症,只是一介平凡上班族,依然收穫良多   如果你對「在公司工作到退休為止」的既有工作方式感到疑問,這本書可以為你提供新的人生選項。   KT   躺著休息與創業,兩者具有同等價值!   不同於那些靠理論和說教來灌水的商管書,書中具體說明了作者對於「憂鬱症的人該如何自食其力活下去」的想法,以及實際採取的行動。在閱讀的過程中,我覺得自己也得到不少良性刺激。尤其作者提到的「躺著休息與工作,兩者具有同等價值!」觀點,讓我覺得自己可以相信這本書。   OGA-san   這本書給憂鬱症及其他心理

疾患的人帶來了希望!   書中提供了憂鬱症患者如何在今後的資本主義經濟生存下去的必要戰略,堪稱我近期之內讀到的勵志書中最棒的一本!因為憂鬱症、其他心理疾患或某些疾病在職場上感到諸多壓力的人,我強烈推薦一定要讀這本書!   Meguro Marketing   我一口氣就讀完了!   本書告訴我一個相當重要的道理:「人生其實有許多選項,千萬別輕言放棄!」   矢内   除了受憂鬱症所苦的人,對自己的將來感到不安的人也值得一讀!   本書從「YouTube存款、Amazon存款、Google存款」等獨特觀點,詳細說明無法定期工作的人如何藉由創造價值來賺錢,非常適合網路創業的人。   しじみ

  降低對自己的門檻   當你覺得自己缺乏幹勁、活得相當痛苦,也許你能從本書學到重新設計自己人生的方法,別總是活在對自我的責備中。        たむ     憂鬱症當事人對這本書的感想   我們的社會針對生活窮困的人設置了許多福利網,對於無法正常上班工作的人卻非常不友善。「憂鬱企業」的存在,對於因憂鬱所苦的人而言,無疑是一種救贖。今後我要努力推廣,讓更多憂鬱症的人知道這本書。   ghogho   弱者的生存指南   除了憂鬱症患者,因為某些原因成為被社會歧視的弱者,也從本書學到如何將自身的有限資源發揮到極致的方法。   YH   這本書緩和了我對憂鬱症的孤獨,給了我跨出全新一步的勇氣

  讀完本書,我的感想只有「感動」兩字。「原來這世上也有跟我一樣的人」、「原來有人可以理解我的感覺並代替我辯解」。書中的創業方法雖然無法收獲極大的成功,卻能讓人長長久久地生存下去。這正是我一直以來在尋找的書!   TYashf7   憂鬱症以外的人也適合讀這本書   一樣米養百樣人。光是知道「原來還有這樣的生存方式和思考」,就能給人極大的勇氣。   Kengo MIKI   本書也適合想要慢活的你   本書的價值在於,即使只有「微弱且不穩定的幹勁」,只要用對方法,也能將自己的特質發展成一門事業。不只是憂鬱症患者,也能為想要「慢活」的你帶來希望。

台灣黑金屬音樂對本土主體的建構與闡述─以閃靈樂團的「母島認同」為例(1996-2016)

為了解決台開股票可以買嗎的問題,作者劉柏毅 這樣論述:

金屬樂是呈現社會面向的一種音樂風格,展現了社會某部分群體的共識,此一共識多為重金屬樂手們對社會的批判,於是這些批判透過音樂向大眾傳遞樂手們的想法。在台灣,金屬樂這種音樂形式並沒有受到主流音樂的注意與歡迎,因此台灣一直被視為金屬樂的沙漠,而閃靈樂團的「特異獨行」在這樣的音樂環境之下反而容易受到大眾所注視。此種不太接受其它曲風的社會風氣在剛解嚴的1990年代便已是如此,因此金屬樂這種「非大眾」的音樂形式傳入台灣之後,初期並沒有太多亮眼的表現,直到閃靈樂團的出現與成長,打破了此種社會的刻板印象而逐漸被人所知。本文將溯源閃靈樂團的發展歷程以及音樂風格,同時分析閃靈作品背後的社會意涵,證明閃靈樂團所代

表的聲音仍是屬於社會的一部分,而非獨立於社會之外。為了達到該目的,本文以金屬樂的發展歷史為開頭。做為搖滾樂底下的一種曲風,金屬樂在搖滾樂發展之下,發現搖滾樂逐漸失去「批判社會」的特色,導致樂手們開始反省搖滾樂的意義,金屬樂便由此誕生,並承繼了搖滾樂批判社會的精神。然而金屬樂的發展也產生質疑自身的聲浪。金屬樂逐漸走上搖滾樂的後塵,在失去批判社會的精神之前,金屬樂產生一股反省的力量,這股力量便是多元的金屬樂曲風,如:歌德金屬、力量金屬、民謠金屬、死亡金屬、黑金屬等等不同的種類,「金屬樂」儼然成為一個大的母集,底下包含著許多不同風格的子集。金屬樂批判社會是以激烈的方式展現出來,其中一種灰暗、晦澀甚至

邪惡的曲風便是閃靈樂團所採用的黑金屬音樂風格。閃靈樂團使用了「黑金屬」的音樂風格作為創作方向,這在90年代的台灣可以說是非常「前衛」,他們所面臨的是對「新的音樂」不太接受的台灣社會,更何況「黑金屬」是一種極端的音樂形式,接受者更為稀少。隨著樂團發展漸上軌道,閃靈樂團的作品於2003年獲得金曲獎肯定,在這個大眾所矚目的頒獎舞台上,其「台獨樂團」的身分就此被大眾所知。之後,閃靈樂團持續的成長,團員於2005年之後也不再有大幅變化,然而該樂團的形象卻逐漸受到大眾質疑。2007年,閃靈樂團於歐美巡迴的同時,宣傳了台灣被聯合國打壓一事而備受外國矚目,卻受到「扁政府」威信低落的影響,使得台灣大眾對該樂團的

形象是負面的。2008年選舉,結果由親中的國民黨取得執政權,台灣社會的選擇儼然與閃靈所堅定的認同相反,因此閃靈展現了他們對政治的憤怒,於是他們將「憤怒」表現在作品上,藉由作品的故事內容大肆發洩,進而達到對閃靈樂團認同的再現。2012年的選舉結果,雖然仍由國民黨繼續執政,但閃靈樂團對於選舉結果所呈現的社會氛圍感到樂觀,並表現在2013年的作品上。2013年的作品藉由描寫許多抵抗威權者的故事,傳遞給大眾閃靈認同的方向以及他們所傳遞的歷史故事。最後於2015年,樂團主唱直接參與選舉,終將自身的認同帶進政治圈。透過上述的爬梳,將閃靈樂團的發展與社會政治連結,說明該樂團與社會互動的結果,進而產生自身認同

在呈現上的變化。本論文同時聚焦於閃靈樂團「母島認同」的形塑與轉折,藉由其歷年專輯的歌詞,地毯式地拆解歌詞中所代表的「母島認同」意涵,並由此方式建構樂團與社會互動之下所呈現的「母島認同」,進一步勾勒出「母島認同」的形塑與轉折,以及其所代表的社會意義等。

富國的糖衣:你應該要知道貿易戰、經濟衰退、自由市場、產業轉型的陷阱與解方

為了解決台開股票可以買嗎的問題,作者Ha-JoonChang 這樣論述:

  ◎授權超過18國語言,獨家收錄作者台灣版序言   ◎最犀利的經濟正義辯論,變局中最實用的經濟指南   努力在世界拼經濟,卻發現訂定規則的富國說一套做一套!   與國際接軌暗藏多少陷阱?外資是掠奪或促進發展?   如何避免落入富國過河拆橋的陷阱,真正自立自強?   聲譽卓著的劍橋大學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張夏準,仔細檢視西方富裕國家和東亞經濟體的發展進程,指出當今的經濟大國如美國和英國,還有台灣、韓國、日本,崛起過程都得利於施行保護主義,掌控國營事業與金融、管制國外投資、忽視智財權等來刺激經濟成長,並且以發展自己的高生產力產業為優先。   如今,富國卻不允許開發中國家採取經濟干預措施,甚

至透過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及WTO等代理人,威脅和收買開發中國家,嚴重妨礙長期投資、經濟成長,以及創造工作機會的能力。   在富國主導的貿易框架下,包括台灣在內的開發中國家被迫要遵守規則,因此更需要審視自身和各國的發展歷程,才能有更開闊的思維,找出最適合我們的發展策略。   國際貿易獨厚富國,我們正在被壓榨:   ◎智慧財產權制度失衡:知識猶如向下的水流,但是國際智財權的保護卻像攔水壩,讓原本可以灌溉肥沃的農田變成技術的荒地,落後國家更難獲得新知識。   ◎外資的風險多過好處:開放資本市場後,對金融和外匯存底造成負面衝擊。當地員工只能組裝,學不到新技能,短期能讓貧國富有,卻扼殺

國內本來可能成長的產業。   ◎勞工在未來賺得更少:緊縮性貨幣政策減少經濟活動,降低勞動力需求,增加失業。富國自己放鬆貨幣政策,卻強迫開發中國家縮衣節食,造成高失業率,甚至引發衝突和民粹。 各界熱烈推薦   瞿宛文|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林立青|《做工的人》作者   喬姆斯基|MIT榮譽退休教授,當代最具影響力的思想家   史迪格里茲|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馬丁‧沃夫|《金融時報》首席主筆   賴瑞‧艾略特|《衛報》經濟版主筆 好評推薦   這本書很有趣也很好讀,作者針對當今世界流行的關於後進地區經濟發展的政策處方,一一展開針鋒相對的批判,並提出相反的

主張。同時,當今正值世界大變局,新世紀中國經濟崛起,二○○八年全球發生金融危機,二○二○年出現新冠病毒疫情等,而美國在主客觀方面都改變了其主導性位置,大局變動中更需要反思既有的新自由主義思潮,而這本書確實把這工作做得很好。─ 瞿宛文,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如果你知道法律、社政、文化和弱勢照顧議題等社會科學,不能只聽單方面的說詞,需要辯證和看看過去的背景和條件後,再確認是否為真實,那麼為什麼談到生活中最重要的金錢和財富時,我們的社會卻輕易地只接受了一套簡化的說法呢?這本書的存在正是告訴我們,必須先知道自己的狀況,不要隨便相信那些所謂專家的建議是對的,也不要把他們當成好撒馬利

亞人,因為他們正可能為了自己的利益,將毒藥包裝在糖衣之中,讓你吃下去。─ 林立青,《做工的人》作者   一本充滿智慧、活力,以及具有爭議性的著作,讓我們透過嶄新的視野來看待全球化。─史迪格里茲(Joseph Stiglitz),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本書清晰易懂且論述深刻,並輔以生動的例證,如此具有洞悉力的研究可稱之為「真實世界的經濟學」。張夏準比較經濟發展的標準理論以及工業革命以來的實際情況,揭露兩者間的背離之處。他犀利的分析顯示,奉行主流理論如何又為何會造成嚴重且無止盡的傷害,特別是對於最脆弱而缺乏保護的國家。他更進一步提供切實且建設性的方案,以可靠的經濟理論和歷史依據為

基礎,能夠重新規劃全球經濟,並且朝向更人道且文明的方向邁進。他並警告未採取正確行動可能造成的後果,嚴正而貼切。─諾姆‧喬姆斯基(Noam Chomsky)   這是一本讓人讚嘆的好書,經過深入的研究,探討的視野具有全觀性,而且文筆優美。對於執著於成長和全球化「一體適用模式」的人士而言,無疑是一記當頭棒喝。我強烈呼籲各位要好好看過這本書。─賴瑞‧艾略特(Larry Elliott),《衛報》經濟版編輯   無論是什麼主流的意識型態,都需要有人可以直指問題的核心。本書作者對全球化的評論,說不定是這世界上最鞭辟入裡的。他不會否認開發中國家融入世界經濟之中的好處。但他援引歷史的殷鑑主張,必須讓這些

國家以自己的條件進行整合才行。─馬丁‧沃夫(Martin Wolf),《金融時報》首席主筆、《新世界藍圖》作者   抨擊正統的自由貿易之作,研究詳實且淺顯易讀。─《美國商業週刊》   書店架上隨處可見的經濟學家及評論家著作,以枯燥貧乏的方式,試圖解釋何以全球性的自由貿易對所有國家皆不可或缺。如今,這本書是我所見過對自由貿易的批判中最聰敏的回擊。對正統的開放市場說法一直存有戒心的讀者,將會欣喜於本書的說服力。張夏準來自劍橋大學經濟學院,懂得如何述說資訊龐大且引人入勝的故事,以面對全球化擁護者的教條式宣傳。自由貿易的信奉者將會被迫重新檢驗,甚至收回意見。張夏準的著作理應擁有廣大讀者,尤其是對於

開發中國家,能喚起他們對私募市場及自由貿易更謹慎的態度。─保羅‧布魯斯坦(Paul Blustein),國際治理創新中心高級研究員   本書為貿易保護主義提供一個強而有力的論據,論述詳實且審慎嚴謹,遠遠超越大多數反全球化的泛泛之作。─《紐約太陽報》   只要是對這些議題有興趣的讀者—任何一位讀者—我都會推薦這本書。─包柏‧傑多夫(Bob Geldof),創作歌手,曾籌辦1985年Live Aid和2005年Live 8  

企業併購前內線交易行為防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開股票可以買嗎的問題,作者黃震岳 這樣論述:

企業併購前內線交易行為是否一定要以法律規範之方式予以限制?是否不能以較開放之態度,基於自由競爭之觀點,完全放任公司本身決定重大消息之利用方式,而不以法律規範加以限制?如此問題,現今似乎沒有一項研究可以完全支持肯定或否定應予限制之觀點。就此而言,本文認為,基於資訊平等取得,以及投資人權益保障之目的性思考,再加上為遏止我國實務上,時有公司經營者對外「透露口風」說明其等公司欲併購另一公司,而令人懷疑有內線交易行為存在的情況,我國實應對於企業併購前之內線交易行為採取法律規範的態度,如此始能有效防制企業併購前內線交易行為之發生。所謂企業併購前之內線交易行為,係指行為人獲悉有關併購之公司重大消息,在該消

息未對外公開前,購買目標公司之股票獲得不法利益而言,由於此等行為人所為之內線交易行為,有違證券市場之公平交易目的,進而破壞投資人對於證券市場之信賴,故而證交法乃對之加以禁止。在現行法下,在我國有關企業併購前內線交易行為之規範依據,係以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為主,此與一般類型內線交易行為之規範依據相同。故而在判斷我國企業併購前內線交易行為之內部人範圍時,係以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中之5款規定為判斷標準,而關於該5款內部人範圍之認定,不得僅以美國法制上信賴關係理論為解釋之標準,仍應配合市場論(或私取理論)來解釋、適用我國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如此始符企業併購前內線交易行為防制之立

法目的,以及避免規範漏洞產生。在我國法制中,公司(併購)重大消息最為爭議之問題有三,茲將本文對該三項爭議問題所持之見解分述如下:一、系爭(併購)消息重大性之判斷標準:(1)併購消息重大性與否之判斷,必須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應以該消息對於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影響程度著眼,衡量併購行為可能完成之機率與完成後對投資決定可能產生之影響作綜合判斷,至於哪些具體事項符合重大消息之內涵與時點界定,必須部分參酌「產業基準」或「專業用語基準」。(2)以收購公司是否「已採取重要步驟進行企業併購行為」,或「已正式展開企業併購之行為」,而為認定系爭併購消息是否具有重大性。(3)關於併購行為之重要部分,如交易價格與合併之基

本架構,雙方當事公司對之均已原則同意時,則系爭併購消息已具有重大性。(4)系爭消息是否具有重大性,應係由客觀情況予以判斷,並不會因為公司對之公開否認而成為重大消息,亦即單純的否認並不會使得不具重大性要件之消息,轉而變成重大消息。(5)若併購行為對公司之影響是確定而清楚的,則對於消息重大性之判斷,應以「理性投資人」之角度來認定系爭消息是否具有重大性,亦即若理性投資人非常有可能會認為系爭併購消息對其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則該消息即符合重大性之要件。(6)若併購行為尚未確定發生,或係僅具推測性之情形,則對於消息重大性之認定,應以事件確定發生之機率(可能性)及其發生在公司整體活動之影響程度二項因素加以斷

定。二、系爭(併購)消息之成立或確定時點並非內線交易行為責任之構成要件:(1)就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文義而言,其並未限制內線交易行為責任成立之前提,必須公司重大消息成立或確定始足該當。且就內線交易行為防制之目的而言,其之所以須被禁止,乃係在維護交易市場之公平性,以及保障投資人之權益,故而吾人實不宜認為(併購)重大消息之成立或確定為內線交易行為責任之構成要件。(2)就「消息」之語意而言,其與所謂的「事實」並不相同。前者係代表一種可能的、不確定的訊息,處與虛無飄渺的情形,應無成立或確定時點之問題;而後者則係客觀已經存在,可以具體呈現的。二者之實質意涵並不相同,不能為相同之認定與判斷(3)我國併

購行為程序大多須經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為之,於此情形,若依部分實務見解般認為(併購)重大消息之成立或確定為內線交易行為責任之構成要件,如此勢必產生公司內部人延遲董事會召集時程,而在董事會決議前買進公司股票之規範漏洞。故而基於有效防制企業併購前之內線交易行為,以及避免規範漏洞之產生,吾人應認為(併購)重大消息之成立或確定並非內線交易行為責任之構成要件。(4)雖重大消息管理辦法第4條係就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予以規範,惟消息是否成立或確定,應僅係個案中法院判斷消息是否具有重大性的輔助性認定標準,而非認定消息重大性的絕對要件。故而關鍵應在於消息「重大性」的認定,至於消息是否成立或確定,應僅為認定消息

是否具有重大性所考量的因素之一而已。(5)參酌美國法制上對於(併購)消息重大性判斷之見解可知,若系爭消息對公司之影響係確定而清楚的,則應以「理性投資人」之角度來認定系爭消息是否具有重大性;反之,若系爭消息對公司之影響係不確定會發生的,則應衡量事件發生可能性,以及該事件在整個公司活動中之影響程度加以判斷系爭消息是否具有重大性。而並非考慮系爭消息所涉及之事實是否會成立或確定。三、系爭(併購)消息之公開:(1)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並未規定何謂(併購)重大消息之「公開」,以致實務上對於個案中公司重大消息有否公開,其見解分歧紊亂。而按我國證交法第36條第2項、證交法施行細則第7條、證交所(櫃買中心)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中相關規定之意旨,凡公司重大消息經上述法定程序對外公開,應可認為該消息已經公開,行為人即得於消息公開後12小時後買賣公司股票,並不會構成證交法所規制之內線交易行為責任。(2)若公司係依其他方式對外揭露消息者,例如經由報章雜誌媒體報導,或於公司股東會中揭露,或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是否符合證交法上消息公開之要件,即應依個案中之具體、客觀情形予以認定。換言之,基於「公開消息否則戒絕交易」之原則,只有公司確已將系爭(併購)消息完整、充分公開與大眾知悉,使投資人得以在資訊平等之基礎上從事公平交易,並無揭露不足之處時,始符消息公開之要件。(3)關於(併購)重大消息公開要件之認定

標準,不應拘泥於重大消息管理辦法第5條對於消息公開方式所為之規定,而應綜合一切資訊,個案具體地判斷市場投資人是否可以藉平等的資訊取得方式,取得或知悉該(併購)重大消息,如否定之,自應傾向認為該消息尚未公開。 關於立法建議部分,本文認為,企業併購前內線交易行為相較於一般類型之內線交易行為,有其特殊性與複雜性,尤其近年來我國企業透過併購之方式增加產業競爭力的例子有逐漸增多的態勢,更應如此解釋。現行我國證交法第157條之1並未針對企業併購前之內線交易行為特別予以規範,實有不妥,茲將本文所持之立法建議分述如下:一、增訂證交法第157條之2規定,專條規範企業併購前內線交易行為:(1)在併購行為進行

中,其通常須經過一定程序或醞釀一段期間始能完成,其中併購消息常為相關承辦人員所知悉,例如公司職員、律師、會計師等,並不限於公司內部人始有知悉之可能,故而本文認為,基於企業併購行為之特殊性與複雜性,為有效防制企業併購前內線交易行為之發生,以維護公平交易之建制目的,我國內線交易行為法制實有必要在現行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外,另訂第157條之2規定,針對企業併購前內線交易行為之特殊類性加以規範,以與一般類型之內線交易行為相區別。(2)雖我國法制並不似美國法制與日本法制,係將一般類型之內線交易行為與公開收購類型之內線交易行為相區別,分別適用不同之法律規範予以判斷行為人之內線交易行為責任。惟基於我國法

制乃係參酌美國法制所增訂,且日本法制以量化的方式明確地對內線交易行為之構成要件予以規範,尤其係對(併購)重大消息以具體列舉之方式加以明定,實值得我國效法與參酌,故而我國法制實應參酌美國與日本法制之精神,在現行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以外,另訂證交法第157條之2專條規範企業併購前之內線交易行為,如此對於企業併購前內線交易行為之防制,勢必有所裨益。二、若增訂證交法第157條之2專條規範企業併購前內線交易行為的建議不為吾人所接受,則在現行法制規範下,應將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規定中之「公開收購」,修改為「企業併購」:(1)在2002年2月6日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規定增訂「公開收購」的立法

理由中,其僅說明公開收購係以高於市價之價格向不特定人提出收購要約,對於該個股之價格及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具有重大影響力。試問難道「其他併購類型」之重大消息對於當事公司股價及投資人所作成之投資決定的影響力會小於公開收購嗎?在該立法理由中,實看不出為何立法者僅將公開收購訂入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規定之中,而卻將其他併購類型以行政命令之方式予以補充。(2)在我國併購實務上,公司合併或其他併購類型之適用機會並不少於公開收購,且公開收購股權之併購行為僅係企業併購之一種類型而已,其在我國並非最常被使用之併購類型。又在我國企業併購前內線交易行為之發生機率,亦不因當事公司係選用公開收購或公司合併等

併購類型而有所不同,故而我國法制僅將「公開收購」納入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規定之中,卻將「其他併購類型」規範於重大消息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及其他行政命令之中,如此規範模式似值商榷。(3)或釦痚磭Y參酌美國法制及日本法制之規範方式,僅將公開收購訂入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中,惟美國法制及日本法制如此規範方式有其目的性思考,其並非完全可適用於我國併購實務發展,以及符合企業併購前內線交易行為防制之立法目的,故而為有效查緝或防制企業併購前內線交易行為之發生,且基於本土性之緣由與法律規範體系協調性之要求,我國實應將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規定中「公開收購」修正為「企業併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