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本票裁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司法院本票裁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熙寫的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和林洲富的 票據法:案例式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非訟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也說明:本票執票人於取得法院的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後,只要該本票裁定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收受,不須待裁定確定,執票人即可遞狀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執票人向本票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五南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邱駿彥所指導 蔡宏志的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法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司法院本票裁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無薪休假、無薪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正嘉所指導 潘韋丞的 沒收制度之應然與實然 (2021),提出因為有 沒收、違禁物、犯罪物、犯罪所得、總額原則、沒收效力、追徵、共同沒收、第三人沒收、發還條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司法院本票裁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 第 238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法院實務上,就債權人可否持尚未確定之本票裁定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的議題爭論已久 ... 司法院 95 年第 2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 6 則、高 238 ║ 並不因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司法院本票裁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為了解決司法院本票裁定的問題,作者林熙 這樣論述:

  本書詳盡蒐錄近期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刑事裁判,並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刑事大法庭裁定均一併納入,讓讀者能在考前的黃金期間速覽近期實務見解之趨勢要點,而有助於讀者精確掌握考試脈動。   【廣泛蒐錄實務見解】   本書主要蒐錄近三年對於考試上有正相關之實務見解,並輔以五年內具有重要性的刑事裁判,將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相關實務現況,完整呈現予讀者而不會掛一漏萬。   【橫向聯繫裁判要旨】   本書全面性篩選近期重要的刑事裁判,並統合相類似之爭點而以章節性、主題式之樣貌呈現,藉此凸顯刑事法中必讀的實務要點,使讀者得以有系統地獲悉相關實務趨勢脈動。   【縱向

建構思維邏輯】   本書蒐錄的最新實務見解,除有節錄裁判要旨外,並適度整理裁判之論理內涵,讓讀者能清楚瞭解實務見解背後的思維邏輯,以培養迅速的臨場反應而得應付詭譎多變的考試題型。   精選實務   沒收犯罪所得二層次思維案、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案、性自主權內涵及同意效力範圍案、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採驗體內酒精濃度值案、 抗告權人範圍準用案……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法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司法院本票裁定的問題,作者蔡宏志 這樣論述:

  因受金融海嘯、歐債風暴及新冠疫情影響,國內部分廠商分別於2008、2011及2019年實施「無薪休假」。此制度於爭議中數度實施,其中隱含相當程度之問題,迄今尚未解決。  經濟衰退造成營業額下滑,對事業單位而言或屬不可抗力之一。在雇主不想大量裁員、勞工亦不願失業之下,有此等協調後之機制出現,倘只取其優點,自屬政府加上勞雇雙方「三贏」之策略。惟國人多聰慧,逐漸走向雇主將本求利而犧牲勞工,且政府為解決失業率採支持之態度,是以主管機關發布之函釋延用數年。  目前各國財團依附國家而日漸擴張,一旦經營決策錯誤時,金融風暴或經濟衰退便隨之而來。全球經貿環境乃牽一髮動全身,我國自不能置身於其外。鑑往知來

,若欲解決無薪休假制度上問題時,亦對往後仍有可能發生之狀況通盤規劃較為妥適。  「無薪休假」雖非法律名詞,但似已成廠商經營中可利用之一種「手段」,且已有常態化之趨勢。衡量大環境之變化、裁員與謀職間之平衡以及社會成本支出等情,若能有一定之監督機制及規劃,非不能將其定為最佳解決途徑。本研究先由時序出發,由主管機關函釋與學說歷程還原制度演進,再由司法實務探討勞工所受影響,最後以解決問題角度找出確實可行之方案給予立法者建議。

票據法:案例式

為了解決司法院本票裁定的問題,作者林洲富 這樣論述:

  票據法為商事法之一環,票據是支付工具,具有匯兌、信用及支付效用。本書分為總則、匯票、本票、支票、票據民事事件五章,前四章論述實體法律關係,第五章票據民事事件說明訴訟與非訟程序,除著重總括及系統化之解說外,本書計有案例58則,作者試以案例之方式,說明與分析票據法之原理原則,將票據法理論轉化成實用之學科,俾於有志研習者易於瞭解,並應用於實際之具體個案。

沒收制度之應然與實然

為了解決司法院本票裁定的問題,作者潘韋丞 這樣論述:

以2016年7月1日施行之我國刑法沒收規定為界,可區分為新、舊沒收制度。舊制沒收從刑之定位問題叢生,難以落實犯罪所得、犯罪物沒收之規範目的,新法沒收根本性地將沒收定位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提供了值得肯定的發展基礎。本文認為,不同沒收類型有不同的規範目的、要件及法律效果,應個別接受比例原則的檢視,實質上並無法將沒收統合為單一性質的法律效果,有必要對於不同沒收類型進行獨立合憲性的檢視。 違禁物沒收應定性為「類似對物之保安處分」,重在防止「違禁物本身(物)」存在或流通之危險。供犯罪所用(預備)之物沒收應定性為「類似刑罰之措施」,分別以行為人濫用財產權之情形、第三人之「可

責情形」作為干預財產權之正當性基礎。犯罪所生之物沒收,以除去犯罪結果、回復犯罪前之法和平性為基礎,亦應定性為「類似刑罰之措施」。犯罪所得沒收,立法者採取之總額原則,係立法論上較佳的選擇,相對於利得沒收正當規範目的之追求,在總額原則下,被沒收者財產權所受之限制僅為不能再支配不法淨利,並且無法取回自願投入之不法成本,參考不法原因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之民事不當得利關係,兩者應非顯失均衡,符合比例原則,應尊重立法者之形成自由,將犯罪所得沒收定性為「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本文將以各種沒收定性為基礎,探討沒收時之效力、標的效力、追徵等議題,並說明犯罪物沒收及犯罪所得沒收要件、第三人沒收之解釋適用,闡述沒

收新制的應然與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