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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長任命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順達寫的 人民的呼喚:尹錫悅 韓國檢察官總統的傳奇故事 和蕭培的 【好好讀憲法】2022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司法院- 翰林雲端學院也說明:國中公民- 司法院 ... 地位: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組織: 1、設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各級法院等;大法官召開的會議主席由司法院院長擔任。 2、大法官任期8 年(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時報出版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俊益所指導 林邦彥的 刑事訴訟金字塔型制度建構之研究 (2020),提出司法院院長任命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憲法訴訟權、受迅速審判權、刑事訴訟金字塔型制度、司法改革、審判效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林佳和所指導 高慧玲的 轉型正義下之司法人事清理: 以二戰後與統一後之德國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司法人事清理、國家不法、司法不法、去納粹化、兩德統一、枉法罪的重點而找出了 司法院院長任命的解答。

最後網站大法官被提名人選傳曝光! 朱富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則補充:蔡彩貞畢業自台大法律系、台大商學碩士,司法官班第21期結業。蔡目前是最高法院審判長、曾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士林地方法院院長,現任女法官協會理事長。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司法院院長任命,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人民的呼喚:尹錫悅 韓國檢察官總統的傳奇故事

為了解決司法院院長任命的問題,作者劉順達 這樣論述:

政治素人尹錫悅,創造韓國憲政史上, 首位檢察官當選總統的輝煌紀錄! 他的勇氣全來自於人民──我應人民的呼喚而來!     檢察總長尹錫悅辭去檢察總長一職,棄官從政僅8個月當選總統!     繼金大中、李明博、文在寅之後,尹錫悅達成第4次政黨輪替。     以「政治素人」身分,選擇自行勇敢辭去檢察總長一職的尹錫悅,投入政治僅有254天,就成為青瓦台的新主人,是韓國憲政史上的一項創舉和紀錄。     此次大選,尹錫悅能獲取年輕人的大力支持,令人不意外。一是,尹錫悅主動辭去鐵飯碗,代表他性品剛直,不願意配合文在寅的要求演出,專為權貴服務。二是,他一向主張,檢察官要有不看總統眼色辦案勇氣,要擔任「

人民的檢察官」才會受到人民的支持與愛護。     他前後偵辦過3任總統李明博、朴槿惠及文在寅的濫權受賄,三星集團等政治、經濟重大弊案,因此,他誓言執政不會犯下與歷任總統的「通病」。施政一切以民意為依歸,口頭禪般強調的就是公正、常識。     選民因不滿文在寅踐踏大韓民國憲法及藐視法治精神,並且從未兌現5年前宣誓就職時向人民保證的諾言。在這種國家危機意識下,尹錫悅毅然選擇辭去他所熱愛的檢察官工作,不能讓國家和人民繼續遭受這種痛不欲生的日常生活。為了解決眼前的困境,只有自己跳入火海,與人民共同攜手同心,找出「政黨輪替」藥方治療。     尹錫悅自行辭去有任期2年保障的檢察總長一職,主動掛冠求去,一

舉當選第20屆總統,不僅對抗不公不義的自己上司文在寅,也創下韓國政治史上難得一見的檢察官出任總統紀錄。     翻閱韓國近代史,歷任總統出身背景五花八門。從首任總統李承晚到現今總統文在寅,有美國博士、軍人、政治人物及律師等,然而從未出現過檢察總長出身的人當過總統。專職檢察官出身的尹錫悅,這次能脫穎而出當選成為總統,受到國內外高度注目。     尹錫悅接受人民與時代的呼喚,這也是韓國人民的至上命令與希望。     透過這本書,了解韓國新任總統尹錫悅的過去、現在及未來!   誠摯推薦     鄭然植(韓國國立慶北大學 政治外交系 榮譽教授)   許英燮(前E-daily 論說室長、韓國資深專欄作家

、《台灣在那裡》作家)   宋昌鎬(韓國金烏工科大學 榮譽教授、國民之力黨 選舉對策本部 組織本部國民勝利特別委員會 常任顧問)

司法院院長任命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01004立法院舉行對司法院正副院長審查公聽會,管碧玲代表民進黨團出席並發言表示,本次是中華民國有史以來最失敗的司法院正副院長任命。管碧玲批判馬英九為了急於讓蘇永欽、賴浩敏就任,竟訓令現任兩位大法官賴英照、謝在全辭職,破壞大法官任期保障的司法獨立精神,破壞民主憲政。管碧玲並以賴浩敏在中選會任內,對許多爭議性案件的棄權、及政治性案件的雙重標準投票記錄,顯示他是一個性格懦弱的院長,未來將是蘇永欽的副手,而非堂堂正正的司法院長。

刑事訴訟金字塔型制度建構之研究

為了解決司法院院長任命的問題,作者林邦彥 這樣論述:

人民對於司法之不信賴,由來已久,其中刑事審判各級法院長年以來案件量過多及審判效率不佳之問題,更是嚴重降低人民對司法信心。如何有效減少法院負擔並提升審判效率,相關改革及嘗試,未曾停止,前前後後更經歷了民國88年第一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及民國106年第二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兩次會議對此皆有相同共識:應建立一個以第一審為堅實事實審、第二審為事後審、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之刑事訴訟金字塔型制度。所謂刑事訴訟金字塔型制度,一言以蔽之,即在制度設計上以第一審法院作為事實認定及案件審理之中心;第二審法院僅需以事後審檢視第一審判決有無違誤;最後,第三審法院本於其終審法院高度,以統一法律解釋為主要功能,以紓解法院之

負擔並提升裁判品質,進而重拾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然而,人民受憲法訴訟權保障,任何制度設計及改革皆須審慎評估,不可侵害人民訴訟權核心內涵,因此,本文擬先分析憲法訴訟權之內涵及立法者形成自由之界線,確認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並無侵害憲法訴訟權之核心,整理民國88年第一次司法改革會議背景及相關涉及訴訟制度變革之決議內容,分析從民國92年新制以來至民國106年,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是否已完成第一次司法改革會議所構想之藍圖,並探討現行刑事審判程序各審級間之諸多問題後,借鏡日本法例之制度與實踐經驗,再統整民國106年第二次司法改革會議內容,分析司法院所提刑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修正草案,最後提出本文之結論及建議。

【好好讀憲法】2022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為了解決司法院院長任命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好好讀憲法~突破解憲!!法條簡單化,深入法律核心!考前大量演練本書收錄之試題,再善用「主題式」題題詳解,就能精準鎖定各章弱點、加強學習。讀者如能循此方法、堅定執行,必可於憲法一科拿到讓自己滿意的高分!★     壹、前言     憲法為公務人員及專技考試之共同科目,除司律等少數類科外,多採選擇題模式出題,鑒於近來考題有越趨靈活、刁鑽之趨勢,因此讀者除應熟讀憲法條文、相關組織法規、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外,更應深入理解憲法之基本原理原則,並多練習考古題,如此方能從容地面對各種進階題型。本書以歷年高普考、司法考試考古題為範疇,彙整憲法本文、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家賠償法、地方制度法、公民投票法等重要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逐題逐項詳載法源依據、解釋令號次及相關判解函釋,並依主題進行編排,期使讀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對於考情趨勢及命題焦點有所認識,並在實作過程中發掘不懂之處及導正錯誤的觀念。     貳、憲法命題大綱   考選部公布之命題大綱如下:   一、 憲法基本原理原則。   二、 憲法本文。   三、 憲法增修條文。   四、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五、 總統府及五院組織法。   六、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七、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九、 監察法。   十、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十一、 國家賠償法。   十二、 地方制度法。   十三、 公民投票法。     參、重點整理及考情分析   本書將憲法分為基礎憲政理論、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憲法之基本人權、憲法之政府體制、憲法之國家體制、憲法之基本國策及兩岸關係等7 章,茲將各章重點要述如下:     一、基礎憲政理論   (一)憲法之基本概念:憲法乃國家實定法規範中位階最高者,從而其法效力優於其他法規範,具有拘束包含立法機關在內之全國各級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本節重點包括憲法之緣起、形式及實質意義之憲法、憲法之地位、種類等,考生稍加理解即可。     (二)法位階理論:

憲法、法律、命令構成一國內之法律體系。按純粹法學派學者Hans Kelsen 之說法,動態之法律秩序,係由諸多不同等級之規範結合而成,而前開規範,以基本規範為最高、一般規範其次、個別規範最低。我國憲法第171 條、第172 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即為法位階理論之明文。法位階理論不僅為憲法命題焦點,亦為法學緒論、行政法等類科之重要考點。      (三)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本節應特別注意最新修正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並熟記違憲審查制度( 集中型、分散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申請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標的( 法律命令、

判例、法院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函釋、公懲會選輯案例等,憲法訴訟法修正後則包括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不予審查事項( 固有疆域、議會自律事項、統治行為)、審查密度( 嚴格、普通、寬鬆)、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四)大法官使用之主要憲法原則:較為重要者有比例原則(釋字第476號、第436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525 號、第717 號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 號、第603 號解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字第384 號、第396 號解釋)、正

當行政程序原則(釋字第709 號解釋)等。     二、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   (一) 憲法之歷史:本節重點包括憲法制定機關(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依據(孫中山遺教,包括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均權理論)、制定目的(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訂期望(頒行全國,永矢咸遵)及憲法修正案之提案、審議及複決機關等。      (二) 憲法總綱:本節重點包括我國之國體(共和國體)、政體(民主政體)、五大原則(共和國、民主國、法治國、社會國、分權制衡)、主權(國民主權)、國籍(折衷主義,屬地為主、屬人為輔)、領土(領土範圍屬政治問題,非司法審查範圍、領土變更程序)、民族(民

族平等、多元族群、多元文化)及國旗。     三、 憲法的基本人權   (一) 基本權總論:本節重點包括基本權之功能(防禦功能、給付功能保護義務功能、制度性保障功能、程序保障功能)、保護主體(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效力範圍(國家行為、私人行為)、限制(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基本權競合等。     (二) 基本權各論:本節重點包括平等權(男女平等、宗教平等、種族平等、階級平等、黨派平等)、自由權(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出版自由、通訊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受益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教育權)、參政權(選舉權、

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服公職權)、義務(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概括基本權(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契約自由、一般行為自由、性行為自由、婚姻自由、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新型態權利(環境權、日照權)等。     四、憲法之政府體制   (一) 總統:本節重點包括中央體制(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總統之特權(刑事豁免權、國家機密特權)、戒嚴與緊急命令、大赦與特赦、國家安全會議、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任期、彈劾、罷免、缺位處理,以及總統府所屬機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另應注意總統並無「法律提案權」,此外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

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二) 行政院:本節重點包括行政院之組織(14 部、9 會、3 獨立機關、1 行、1 院、2 個總處)、權責( 法律提案權、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之責)、行政院正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之產生方式、任期、行政院會議( 組織類型、出席及列席人員、議決事項)、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之協調處理、參謀總長應否出席院會接受質詢或備詢、覆議案及不信任案之相關規定。     (三) 立法院:本節重點包括立法院之組織、職權(立法權、財政權、質詢權、人事權、議決重要事項權、緊急命令追認權、調解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權、提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權、提出不信任案之權、總統副總統彈劾權、調查權)、正副院長之產生方式、立法委員之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人數比例、婦女保障名額)、罷免、任期、特權(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權)、兼職及立法院會議(常會、臨時會)。     (四) 司法院:本節重點包括司法院之組織( 大法官、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職權( 解釋權、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權、審判權、懲戒權、法律提案權)、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之產生方式、任期,違憲審查之主體、客體、司法獨立( 審判獨立、司法概算獨立編列、法官身分保障) 及司法行政監督。另應注

意,公務員懲戒法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另建立一級二審制度,賦予當事人救濟之機會。而憲法訴訟法也在108年 1月4日修正公布,於111年1月4日始正式施行。     (五) 考試院:本節重點包括考試院之組織( 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職權( 1.考試、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4.法律提案權)、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及考試制度。另應注意,考試院組織法於109 年1 月8 日修正公布後,考試委員名額自19人減少為7 人至9 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

委員之任期亦從6 年改為4 年。     (六) 監察院:本節重點包括監察院之組織、職權(彈劾權、糾正權、糾舉權、調查權、審計權、巡察權、監試權、法律提案權)、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審計長之職權、產生方式、任期。     五、憲法之國家體制   (一)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本節重點包括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方式、內容、爭議處理及均權制度,尤應注意憲法第111 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地方制度

法第77 條:「I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II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等規定。     (二) 地方制度:本節重點包括地方自治之層級(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省為中央派出單位,非地方自治團體)、組織、監督(適法性監督、適當性監督),以及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之內涵及其運用。     六、憲法之基本國策   (一) 基本

國策之意涵:本節應注意憲法條文之性質,究係方針條款( 如憲法第146 條發展農業)、憲法委託( 如憲法第153 條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制度性保障( 如憲法第155 條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抑或屬人民公法上之權利( 如憲法第160 條落實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並應注意,基本國策中除可視為公法上之權利者外,其餘條款皆不得作為訴訟上請求救濟之依據。。     (二) 基本國策之內容:我國基本國策規範於憲法第137 條至第169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內容包括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邊疆地區。其中應特別注意:?國家應優先編列之經費: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國民教育經費、社會

救助及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保障政治參與之族群:原住民族、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僑居國外國民。     七、兩岸關係   (一) 兩岸政治:本節重要性較低,稍微瞭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 條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採許可制,以及同法第14 條限期離境及強制出境之規定即可。      (二) 兩岸法規:本節重要性較低,但應注意司法院大法官第618 號解釋(有關大陸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 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尚無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及第23 條比例原則之意旨)、第710 號解釋(有關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之規定,違反正

當法律程序,不符憲法第10 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肆、結語   邇來司法解釋數量不斷增加,司法院大法官106 年作成16 號解釋(第744 號至第759 號)、107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60 號至第773 號)、108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74 號至第787 號)、109 年至今作成5 號解釋( 第788 號至第792 號)。在為數眾多之釋字中,如何運用最短之時間內獲取最高之投報率,即成為考生上榜首要之務。在此,筆者建議應將重點放在與時事有關或具突破性見解之司法解釋,諸如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釋字第791 號解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釋字第782 號解釋)、

同性婚姻自由案( 釋字第748 號解釋)、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 釋字第744 號解釋)、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釋字第721 號解釋)、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釋字第718 號解釋)、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釋字第711 號解釋)、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釋字第708 號解釋) 等,以上皆有可能成為國家考試之命題焦點。最後,希冀本書之出版,能幫助各位在考場上獲取佳績,最終金榜題名、夢想成真!

轉型正義下之司法人事清理: 以二戰後與統一後之德國為中心

為了解決司法院院長任命的問題,作者高慧玲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轉型正義下的司法人事清理為主題,探討在二戰結束以及兩德統一之後,德國分別如何處理曾經擔任國家社會主義政權以及東德統治時期法官與檢察官的司法法律人。從德國經驗來看,司法人事清理能否進行或應以何種方式進行,受到外在環境的影響甚大,在二戰結束後盟軍佔領時期,各佔領區各行其是的審查司法法律人參與國家社會主義政權的深淺,紐倫堡戰犯審判後續審判之中的法律人審判,則幾乎是以整套德國法律體系以及整個德國法律人社群作為審判對象,由於重開法院的人力需求、二戰前後司法人事盤根錯節的連結、冷戰的迅速展開,使得去納粹化行動半途而廢;西德建國之後,德國基本法第131條施行法同時具有去納粹化以及再納粹化的效果,德

國法官法第116條則促請曾在國家社會主義時期擔任法官與檢察官,且涉及刑事司法者提前退休,雖然在法官社群內部造成一定的壓力,實際上因此汰除的人數相當有限,而在冷戰脈絡下,對抗東德的政治宣傳成為進行司法人事清理的誘因之一。在兩德統一時,由於東德等於實質上被西德吸收,統一前東、西德原有的司法人事幾乎絲毫沒有任何的牽連,因此東德統治時期的法官以及檢察官的人事清理能夠大刀闊斧的進行。統一條約的簽訂,預設了人事清理的基本架構,也就是前東德法官以及檢察官先行留任、再經由法官選任委員會審查任官資格、對於駁回申請不服者得向法院提起救濟。而戰後德國高度發展的法學,以及備受信賴的司法,能夠妥善處理人事清理必然會造成

的爭議以及因此衍生的訴訟,誠實面對過去的國家不法,更是必要的前置工作。此外,儘管國家社會主義政權以及東德統治時期的法官,受到枉法罪追訴者不乏其人,枉法罪並不是為了清理司法人事所建立的制度,僅能附帶的發揮司法人事清理的功能,而且在這些訴訟中,法院並沒有否定國家社會主義政權以及東德法律的效力,而是在肯認該等法律效力的前提上,判斷接受審判的司法法律人是否故意扭曲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