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人壽倒閉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立法院風雲錄 - 第 179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 以及(三)黃國書家族經營的國光人壽保險公司倒閉,致黃國書被迫請辭案,其中黃豆案涉及問題較複雜篇幅較長,留待另章敘述。本章先就魏惜言之被懲戒案與國光人壽保險 ...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楊宜儒的 論過渡保險機制 (2016),提出國光人壽倒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法、過渡銀行、過渡保險機制、存款保險、安定基金、問題保險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 彭金隆所指導 林沛瑩的 問題壽險業退場機制之研究 -兼論過渡保險機制 (2015),提出因為有 保戶保障機制、保險安定基金、問題壽險業、失卻清償能力、退場機制、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命令解散、過渡保險機制、過渡保險公司、一人過渡保險公司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光人壽倒閉的解答。

最後網站萬一保險公司倒閉,手中保單會變壁紙嗎?3種情況了解自身權益則補充:台灣第1家破產的壽險公司是國光人壽,時間早在1970年,多數人應已無印象。2009年起,國華、國寶、幸福、朝陽等4家問題壽險公司被接管。處理流程如圖:.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光人壽倒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過渡保險機制

為了解決國光人壽倒閉的問題,作者楊宜儒 這樣論述:

過渡保險機制的立法理由,應類似於存保條例中「過渡銀行」的概念,而我國的存款保險與安定基金均行之有年,在處理金融危機方面的貢獻,成就不可抹滅,然隨著金融機構日趨成熟,問題保險業相繼退場,安定基金自國華案至國寶幸福案之經營風暴,事實上已不敷使用,我國於2004年已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銀行、保險、證券統一監理,我國為島國,金融保險業之規模並不龐大,安定基金之累積速度不比一次金融風暴之損失,如何整合金融資源落實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為當前最重要之課題,過往研究問題保險業及過渡保險機制多由安定基金為主軸,本文作者為第一線工作者,審度現況認為我國之金融現況與規模認為應由財團法人安定基金及中央存款保險之合

併談起,進一步討論問題保險業之退場與過渡保險機制的法律位階,未來修訂過渡保險機構專門辦法,方得健全金融保護機制。

問題壽險業退場機制之研究 -兼論過渡保險機制

為了解決國光人壽倒閉的問題,作者林沛瑩 這樣論述:

  邇來,數家壽險公司,包含2009年之國華人壽、2014年之國寶人壽與幸福人壽以及2016年之朝陽人壽,陸續遭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宣布接管,並委由保險安定基金辦理國華人壽、國寶人壽與幸福人壽之標售退場程序。上開問題壽險業之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或淨值為負時,金管會與相關單位未立即積極處理,甚而遭監察院糾正金管會未正視問題保險業退場法制之缺失並加以修正改善。面對問題壽險業失卻清償能力之窘境,立法機關在問題保險業退場法制上有幅度甚廣之修法,先後自2014年6月4日公布調整安定基金之權限與問題保險業之監理措施,以及參照外國立法例增訂過渡保險機制;2015年2月4日則修正公布資

本適足率標準之分級,進而明確制定主管機關得採取之監理措施與其效果。  然而,其中有關過渡保險機制之立意雖屬良善,相關法制架構,付之闕如。考察美國、加拿大與日本等國家之保戶保障機制,有以過渡保險機構處理問題壽險業之經驗與制度,為貫徹有效維持保戶保障之處理原則,若我國保戶保障機制除承接問題保險業之保險契約外,另設過渡保險公司承接問題保險業之資產、負債與營業,具有重大實益。參酌他國之實務經驗與制度,本文建議《保險法》第149條之2第3項規定,對於所謂過度保險機制應提高位階,修改為以保險法明訂或以保險法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立法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得就過渡保險機構之具體內容與範圍加以明訂相關辦法。另考量我國

保險法制與監理環境,且實務慣例上多委託保險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由其發揮過渡機構之功能而自行承接問題保險業之保險契約,實乃治絲益棻。本文建議未來管理辦法應應以保險安定基金透過設立過渡保險公司承接問題保險業之資產、負債與營業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