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匯款贈與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國外匯款贈與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隆昌寫的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和工商時報理財組的 海外所得節稅寶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大額匯款贈與稅– 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對象限制 - Owline也說明:父子間借貸需不需要舉證? 相關新聞稅稅唸學堂/透過國外公司匯款給兒子老爸一共被課稅300萬2021-08-30 稅稅唸學堂/藍先生兩年公益捐款3,000萬收到贈與稅稅單260萬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商訊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郭土木所指導 許黃捷的 期貨信託基金運作與稅賦法律問題之研究 (2014),提出國外匯款贈與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信託、共同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契約、獨立性、主體性、當事人能力、整合立法、期貨信託事業、保管機構、受益人、商品基金經理人、商品投資顧問、授權基金經理人、集合投資計劃、UCITS、信託課稅、所得稅、證券交易稅、贈與稅、遺產稅。

而第二篇論文義守大學 管理學院碩士班 李昭蓉、李建興所指導 林素靜的 境外公司與理財規劃之探討 (2008),提出因為有 節稅規劃、OBU帳戶、境外公司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外匯款贈與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稅客觀點- 匯款海外子女,當心贈與稅! 嘿嘿! 我在Fashion...則補充:匯款 海外子女,當心贈與稅! 嘿嘿! 我在Fashion Queen今年一月號的專欄文章「家庭資金往來常見的贈與大小事」,剛好有寫到! 「Q2 匯款給海外就學的子女也要計入贈與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外匯款贈與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為了解決國外匯款贈與稅的問題,作者林隆昌 這樣論述:

  企業營運的整體節稅包括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等三個階段,企業主的節稅應就三階段全盤考慮。本書為協助企業主可以作好整體節稅,特別從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三個階段設計、說明,相信本書可以幫助您有效而整體地節稅。   本書在規劃工具的解說方面,其範圍包括:境內投資公司、境內書審公司、境外公司、OBU存款帳戶、信託及人壽保險等;討論涉及的稅目包括:營業稅、印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同時以規劃性的討論為主要結構,內容對企業主整體節稅極具參考價值。   且針對已修正或將修訂的所得稅法、股利稅制、未分配盈餘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國際租稅通報、美國肥

咖條款、我國反避稅條款、洗錢防制法、海外資金回台課稅及印花稅條例等重要法規加以解說。

期貨信託基金運作與稅賦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外匯款贈與稅的問題,作者許黃捷 這樣論述:

本論文探討期貨信託基金運作與稅賦的相關法律問題。由於期貨信託基金的投資標的,主要是投資於期貨或選擇權商品上,相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風險較高,也較為複雜。我國用投資標的區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然而實際上並非可以清楚地劃分,因此,就會產生適用法令的疑義。本文參考國外的立法例,了解其他國家是否亦是如此之區分,並介紹其他國家的投資標的及投資限制。 在期貨信託基金的運作架構方面,本文探討期貨信託事業、保管機構以及受益人的相關議題,了解國外是如何規範,並檢討國內的規定。討論期貨信託基金當事人的法律關係,檢討目前的法令之定位與其他法律(信託法、遺產及贈稅法)的定位,是否存在衝突的

地方。另外,並分析實務運作之契約。期貨信託基金契約定位為信託,適用於信託法,本文探討期貨信託基金適用信託法,及排除某些信託法條文的相關問題。就期貨信託基金獨立性方面,本文從信託法的規定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中,探討是否可以建立基金的主體性,如不能建構期貨信託基金的主體性,是否要在訴訟法上賦予當事人能力。 在期貨信託基金稅賦方面,本文將其他相類基金一併融入進行討論。探討基金的配息,對基金受益人課徵所得稅之問題。討論基金申購與贖回之差價是否課徵所得稅之問題。分析基金憑證轉讓,課徵證券交易稅的問題。根據基金實際操作情形,課徵證券交易稅及所得稅的問題,並檢討主管機關函釋。基金憑證贈與時,課

徵贈與稅的問題,並探討基金的信託架構,與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衝突,討論基金之繼承及課徵遺產稅的問題。

海外所得節稅寶典

為了解決國外匯款贈與稅的問題,作者工商時報理財組 這樣論述:

境外公司與理財規劃之探討

為了解決國外匯款贈與稅的問題,作者林素靜 這樣論述:

境外公司常是一些高資產的人士,經由所謂的財務顧問建議設立的一種節稅的方式,實務上也常發生錯誤規劃所造成的稅務案件,以為在海外設一家公司,將資產匯往海外帳戶,或存放國內銀行的OBU帳戶,即可節省所得稅、遺產贈與稅等。殊不知所謂節稅,絕對是在合法的前提之下,任何違法的作為,皆有被查稅的可能,一旦被稅務機關列為查稅對象,一切的資金往來、流向、用途及匯款記錄一一須交代清楚,若有漏報或短報,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者,除依繼承或贈與發生年度稅率重行核計補徵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應驗了「不當的規劃不如不規劃」,不可不慎。本研究針對境

外公司的設立,其功能與目的,藉由資料歸納、法令規範、實務規劃,使有控股、貿易、理財、節稅需求的人,有正確的知識及流程參考,導正對於境外公司與OBU帳戶運用之錯誤觀念,以俾更有效的掌握稅務優惠,創造企業最佳利潤,及對個人的理財規劃最有效的結果。依以下三項功能:一、節稅功能二、隱藏資產功能三、規避法令限制功能,作詳細的法令規定、實務作法及規劃方向逐一探討,提供給有興趣瞭解人士一個規劃雛型,以期真正作出最正確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