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 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55 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友善列印 - 平鎮地政事務所也說明:經財政部核准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1項第6款及第3項第5款規定辦理專案讓售一宗國有非公用耕地內部分土地,得按核准讓售範圍辦理分割,不受 ...

中華大學 行政管理學系(所) 柯志昌所指導 廖淑紋的 企業型政府模式下公有不動產管理之研究-以公路總局公用不動產為例 (2008),提出國有 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55 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用財產、新公共管理、企業型政府、五希策略。

而第二篇論文南華大學 非營利事業管理研究所 呂朝賢所指導 黃惠暖的 論非營利組織之定義 (2005),提出因為有 慈善組織、非營利組織、公益基金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有 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55 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第一章總則第1 條本細則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 ...則補充:第55 -1 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辦理讓售,其讓售對象如下:. 一、他人土地上之國有房屋,為該土地所有權人。 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有 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55 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型政府模式下公有不動產管理之研究-以公路總局公用不動產為例

為了解決國有 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55 條的問題,作者廖淑紋 這樣論述:

公有財產能否有效管理利用,一直為社會所關注。本研究係以交通部公路總局所轄管之公用不動產為範圍,將不動產管理區分為產籍管理、保管利用、檢核機制、管理人員四個面向,以相關文獻、機關文件資料綜合整理研究並佐以訪談機關內實際從事不動產管理之人員等研究方法,藉以探討了解公有不動產管理之問題、背景因素,並以新公共管理、企業型政府之概念,藉由核心策略、控制策略、顧客策略、後效策略、文化策略等五希策略做為啟動改進管理之行動策略。經探討分析認為:一、產籍管理:可運用「核心策略」建立跨機關連線網路,掌握即時產籍異動資料,建立正確地籍資訊;以「控制策略」落實分權授能基層人員,上級機關主要是立於行政支援之地位。其具

體行動為(一)中央應速整合財產管理系統,促進跨機關之合作。(二)建立機關內部支援網。二、保管及利用:採用「顧客策略」提供多樣化服務,放寬及簡化民眾申請公有不動產之使用流程;以「控制策略」對外授權,結合地方政府與民眾之力量,將傳統層級控管的結構,由分權管理來取代,將資源分配和提供服務的對象加以連結,增進資產活化。其具體行動為(一)資源共享,建立與民間之夥伴關係。(二)檢討民眾使用公有不動產之限制及流程。(三)運用社群人力守護公有資產。(四)資訊應透明以利跨機關間之合作運用。(五)政策執行需有誘因。三、財產檢核:運用「後效策略」訂立績效考核及獎酬制度,透過更彈性化的財產檢核,激勵基層人員,重視獎勵

的公平性與公信度。其具體行動為(一)改進檢核項目。(二)協助解決問題應列入優先考量。(三)改進獎懲標準,引進獎金制度。四、管理人員:採取「文化策略」加強在職訓練、經驗交流、改變工作心態,培養專業技能,期使各層級人員具備解決問題能力。其具體行動為(一)建立業務輪調申請制度。(二)加強訓練,著重經驗交流與激勵。

論非營利組織之定義

為了解決國有 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55 條的問題,作者黃惠暖 這樣論述:

  本文係針對非營利組織之定義內容,與現行相關法令進行研討。全文以正式的組織、民間私人之性質、志願之屬性、自我治理之原則、利潤不能分配及公共利益使命等六點為分析架構,並從此六特性中提出若干研究問題。研究之分析結果呈現,台灣相關法令與這些特質並不完全相符,因此建議:1.符合以上六特質者為狹義之非營利組織;而未完全符合六特質之組織,舉凡非法人團體與公共利益屬性不強者,則統稱為廣義之非營利組織。2.政府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排除於非營利組織之外,而納入政府部門,以免成為政府附設機構,遊走於公立與私立之間,造成角色模糊與職責不清。3.組織將盈餘分配予相關人士者,應視為營利組織,免除有關稅賦優惠,以杜絕不

法非營利組織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