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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 歷史學系所 李毓嵐所指導 黃正宗的 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接收與重整(1945-1963) (2021),提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史、金融史、戰後經濟史、戰後接收、金融管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孫振義所指導 李彥儒的 臺北都會區綠建築標章在住宅產品銷售策略之運用潛力 -以代銷業者觀點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綠建築、綠建築標章、銷售策略、分析層級程序法、代銷業者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泰世紀產物保險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接收與重整(1945-1963)

為了解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查詢的問題,作者黃正宗 這樣論述:

現代商業保險制度於19世紀中葉開港通商後引進臺灣,經日治時期長足發展,無論在業務規模或制度層面皆已奠定相當基礎。戰後,隨政權移轉,臺灣保險市場經歷制度轉換的過程,在1963年完成新體制的確立。本文廣泛蒐集多元史料,從(1)業務發展、(2)監理制度、(3)組織、資本及人事、(4)資金運用等四個觀察視角出發,儘可能重構臺灣保險市場在此「制度轉換期」的樣貌,除說明制度如何轉換外,也嘗試分析轉換過程中產生的問題與影響,並歸納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特徵,及保險業之於金融體系與總體經濟體系的關係。業務發展方面,產、壽險業的分歧是這段時間最明顯的特徵,戰前業務規模遠大於產險的壽險嚴重萎縮,並處於長期停滯,產險

業則伴隨總體經濟復甦與成長,在1958年便已接近戰前高峰。這背後是產、壽險契約性質差異、是否承擔政策責任,及市場競爭與否等多重因素產生的結果。組織、資本與人事方面,有四點值得注意。首先,市場形態由戰前的「民營且競爭」轉變1960年以前的「公營且寡占」;其次,保險業「分支機構」為主的組織型態在1950年後全數轉為「總公司」;其三,1960年保險市場開放除了讓市場型態重回民營且競爭外,也是戰後本國民間資本涉及全國性金融的開端;其四,戰後臺灣保險人才可歸納為外省籍、日治經驗、新生代三批,日治經驗的發展情況相對較差。監理制度方面,戰後保險法制體現「內地延長的再延長」路徑,由於中國保險法制本身的問題,這

次「再延長」呈現法律現代性及完備性的倒退,1963年《保險法》修正施行除改善上述問題外,也完成史上第一次「保險法制臺灣化」。資金運用方面,戰後保險業資金運用規模極小,未能充分發揮「重新分配資本」功能,要到1960年保險市場開放後才有顯著成長,但較之戰前,資金運用比率仍較低,法令限制及不成熟的資本市場,是形成上述特徵的主要原因。就保險業在戰後臺灣經濟發展過程中所處的位置而言,產險業大致與整體經濟相輔相成、共同發展,壽險業在保險市場開放前則顯得乏善可陳,尤其是無法有效發揮提供長期資金的產業特性與優勢,對整體經濟發展的助力有限。此外,本文也以保險市場為例,就延續與斷裂、穩定或發展,及產業史研究之重要

性等議題略紓淺見。

臺北都會區綠建築標章在住宅產品銷售策略之運用潛力 -以代銷業者觀點為例

為了解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查詢的問題,作者李彥儒 這樣論述:

綠建築為建築產業中因應氣候變遷影響之具體項目,也是我國政府建築部門重要的政策,以往政策上對於民間業者透過一系列鼓勵及獎勵等措施,希望能達到綠建築市場的擴大及普及化,但推廣至今實質的成效並不理想。而根據研究顯示,透過行銷的方式有助於克服綠建築擴大推廣之障礙,但此觀點在現階段國內相關研究及討論尚有所不足。為探討綠建築產品銷售之潛力,本研究針對綠建築產品本身之效益及優勢等進行探討,並將這些銷售策略擬定時所需之重要因素,參考行銷組合4Ps 之主要的規劃分類方式,將這些重要因素予以歸納整合成一套綠建築住宅產品銷售潛力評估架構與指標,而後透過專家以權重值的方式予以判斷各項目對建築住宅產品銷售策略之影響程

度,後針對各指標權重值加以分析說明其潛力性及意涵,以此作為後續研擬綠建築標章作住宅產品銷售策略與方式之依據,並做為有關人員了解綠建築住宅產品實際的市場發展與認知之情況。本研究透過相關文獻回顧分析及臺北市及新北市綠建築個案調查分析之結果,藉由行銷組合之主要的規劃分類方式為基礎,作為候選項目及指標之參考基礎,而後透過焦點團體訪談及德爾菲專家問卷收斂後,規劃架構出產品、價格、推廣等三大面向及歸納篩選得出十六項評估指標,而後利用分析階層程序法(AHP)針對各評估面向及指標進行評量。研究發現,臺北都會區之綠建築住宅主要銷售潛力因素臺北市及新北市因個案所處市場特性、房價、購屋價值觀、區域消費者屬性…等因素

,導致臺北市所重視之綠建築住宅銷售策略因素以產品面向及其次指標為主,而新北市則是重視價格面向及其相關指標的現象,而此現象亦呈現在臺北市及新北市綠建築住宅產品實際銷售時廣告訴求操作上之差別,因此在綠建築住宅產品之銷售策略擬定時應採因地制宜方式辦理。而在推廣面向上顯示政府參與推廣綠建築仍被認為是必不可少的有效途徑,也顯示現階段綠建築民間的推廣仍缺乏與消費者傳遞溝通綠建築的效益及優勢之作法,因此建議政府宜針對建商、代銷業者及消費者等針對其特性及需求加強整體性宣導及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