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利息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國泰人壽保單借款也說明:Q 5 保單借款利率是多少? Q 6 如果沒有繳借款利息,對保單會有什麼影響? Q 7 如何查詢保單借還款紀錄? Q 8 如何查詢已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江朝國所指導 潘奕辰的 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權利之研究 (2014),提出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利息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壽保險、保險利益、要保人、受益人指定權、不喪失價值、不喪失價值返還請求權、保單借款、變更權、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終止權、契約撤銷權、轉換權、祝壽保險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勳發所指導 彭英偉的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停效、復效、復效申請書、可保證明、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附條件同意復效、復效生效時點、不實可保證明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利息的解答。

最後網站報稅季來臨低利貸款掀熱潮- 工商時報則補充:5月報稅季來臨,因應民眾短期資金需求,壽險、銀行近期積極推出低利貸款。其中國泰人壽推出「貸在家Ⅳ」保單借款利率優惠,提供優惠利率2.25%,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利息,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權利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利息的問題,作者潘奕辰 這樣論述:

關於要保人之權利義務,因我國保險法第3條要保人之定義性規定僅言,要保人係「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加上保險契約最重要的權利-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其權利主體係被保險人而非要保人,因此一旦談及要保人,學說上多僅聚焦於交付保險費之義務而已,對於其所擁有的權利並未相當重視。 實則,於保險實務上,人壽保險之要保人並非是只負義務而未享權利之人,其擁有諸多權利:基於契約當事人地位,得享有變更整體契約之權利-即「契約任意終止權」、「契約撤銷權」、「契約變更權」、「契約轉換權」,也享有「契約利益給付方式選擇權」;本於人壽保險之特殊性,人壽保險要保人更享有「受益人指

定權」和因保單不喪失價值而衍生之「不喪失價值返還請求權」、「保單借款權」。此外,尚有「其他個別保險商品之權利」,諸如祝壽保險金請求權、紅利給付請求權以及增值回饋分享金請求權等等。 如此看來,人壽保險之要保人並非僅係純然繳交保險費而已,反倒是握有許多關乎保險契約重要內容,甚至係存廢之權利。因此,為確保要保人之權利不受相對強勢之保險人所蠶食,必須清楚認知釐清人壽保險要保人各項權利之本質與內容。職是,本論文將人壽保險要保人之權利,分為上述主要九大類,個別介紹其來源、內涵以及法律性質等等重要內容並分析實務議題,以期探究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權利之真正意涵。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利息的問題,作者彭英偉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中之停效與復效制度,為有別於一般民事契約之特殊制度,其目的在使一時忘記或無力繳交續期保費,不會立即遭到保險人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並得在一段復效期間內,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恢復原保險契約之保障。至於復效時必須符合之條件,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通常包括下列項目:(1)復效申請書(2)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3) 繳清欠繳保費(4) 保險人之同意。我國過去因舊保險法、施行細則及示範條款三者間,對復效應具備之要件規範並不一致,引起學說之重大爭議,法院判決亦常見不同之判決結果,致保險實務上糾紛不斷。為解決保險市場之脫序現象,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修正之保險法,乃對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作大幅修正,明確規

定如下:「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新法對保險市場新秩序之重建應有重大助益,但新法也衍生一些新的問題,諸如,可保證明之意義及範圍、要保人提供不實可保證明時應如何依法處理、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之認定標準及核保標準、保險人有無要求附條件同意復效之權利,以及復效生效時點如何認定…等疑義,均有待釐清及解決

。本研究廣泛蒐集及比較各國立法制度,並整理我國實務判決重要爭點,剖析新法對保險市場產生造成之影響,並對新法產生之新問題提出本文意見與建議,以作為日後研擬修法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