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契約終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彥良所指導 黃建智的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2021),提出國泰人壽契約終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契約、受任人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袁義昕所指導 郭孟軒的 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強制執行標的適法性之探究 (2019),提出因為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強制執行、代位權、終止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泰人壽契約終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泰人壽契約終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契約終止的問題,作者黃建智 這樣論述:

2022年歷經COVID-19疫情籠罩全球已近3年,對於社會、經濟帶來衝擊,造成諸多產業、供應鏈遭受破壞,產生百業待興之局勢,此時則需仰賴高度且專業之資本投入,以精準的投資模式,使資金與需求能夠準確媒合,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即有此種特性,因此扮演著資本市場新秩序之關鍵角色,而私募股權基金欲茁壯成長,健全之法制乃根本要務,於立法設計上,應抱持興利防弊同時兼顧之思維,其中,經營與所有分離產生之代理成本(Agency Costs)問題,即如何要求經營者們善盡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此尤應正視,以免導致市場投資意願降低、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止步之弊端

。本文以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型態上最常見之有限合夥制作為研究對象,本論文共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範圍、方法、論文架構,第二章先針對組織法層面,以有限合夥法受任人義務進行研究,介紹美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規範之內容,以及相關案例,進而分析討論我國現行法下有限合夥中受任人義務之定位是否妥當,如果要真正落實其人合性,應有何種新樣貌。第三章介紹私募股權基金之定義、運作模式、具備之優勢與隱憂,在監理法制部分介紹美國、歐盟、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相關制度,第四章進一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之問題深入探討,從私募股權基金內部有限合夥契約出發、組織法規如何管制、比較法上特別規範的情形,以及我國現階段的

問題,第五章則提出改善之處,以契約條款、法制建構為主軸,於前者,本文參考美國學理、實務界之建議,提供針對各契約條款可改善之方向,同時亦提出其他非法制層面之機制作為參考;後者,本文分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主體、行為態樣、防範程序等作為建構基礎,並歸納比較法制上之借鑑,提出未來完善我國立法之建議。結論上,第一層面作為組織法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之管制,本文提出未來應有之立法樣貌,第二層面,對於私募股權基金之領域,如何透過法制與非法制機制加以健全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環境,以供我國未來思考。

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強制執行標的適法性之探究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契約終止的問題,作者郭孟軒 這樣論述: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理論上一切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皆得為強制執行標的。然而在法無明文禁止之情況下,關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且尚未經終止之人壽保險契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等財產上權利,是否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長久以來於學說及司法實務見解上始終未有定論。 我國學界雖肯定、否定見解皆有所採,惟實務上對此看法,自原先所採之肯定見解,於2016年後因高等法院座談會作成研討結果,而多數逐漸改採否定見解;然而最近一年似乎又略見反轉跡象,故司法實務上仍尚無定見。 本文擬自現行法規範中關於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者出發,繼而探討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權利歸屬,其中包含要保人之保險契約終止權

是否為一身專屬權、或要保人之債權人能否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請求法院代位終止要保人之保險契約等。 同時,並將對照於保險法及其他法規範如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等對此之相關規定,以及參考德國、日本之外國立法例,探究於現行法制下,是否已能達成兼顧「保障要保人保險契約上之權利」及「保障債權人對要保人之債權得以實現」二者間衡平之目的。 此外,本文並將以實證研究之方式,統計自2016年迄今,實務見解對本議題所持見解、並加以分析,期能歸納出將來之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