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契約終止申請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保單解約|契約內容變更也說明:申請書 需由要保人簽名。 · 有效契約可隨時提出申請。 · 辦理解約後,即失去原來所提供之保障。 · 若再投保新契約時,將承擔下列損失: 1. 壽險之除斥期間及健康險的等待期間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林恒志所指導 張智翔的 保險金信託業務及法制之研究 (2012),提出國泰人壽契約終止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信託、保險信託、保險金信託業務、信託財產、不可撤銷之人壽保險信託。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勳發所指導 彭英偉的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停效、復效、復效申請書、可保證明、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附條件同意復效、復效生效時點、不實可保證明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泰人壽契約終止申請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台灣人壽推低利保單借款120天年息僅2.88%則補充:暑假出國旅遊大爆發,機票漲幅跟著噴發,中國信託金控子公司台灣人壽今(4)日 ... 如果未償還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契約效力即會終止。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泰人壽契約終止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金信託業務及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契約終止申請書的問題,作者張智翔 這樣論述:

我國之保險金信託業務(insurance trust business)乃係一起源於美國保險信託(insurance trust)之信託業務應用類型,其主要目的在於結合保險與信託兩種制度之功能,透過信託制度管理財產之專業服務,進而強化原先保險制度之功能,減輕保險受益人自行管理、運用保險金之負擔與保險金被不當使用之風險,並且藉由信託方式進行財富管理更具有稅賦規劃、避免債權人之執行等資產保全之功能。我國之保險金信託因業務經營主體有所不同,分別有銀行業依信託業法兼營信託業務辦理保險金信託,以及保險業依保險法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故本論文旨在探討我國保險金信託之業務內容與法律關係

,以及有關法律規定與我國保險金信託業務實務運作之問題。另外,本論文亦藉由美國保險信託業務之研究,探討美國保險信託之概念與業務運用之類型,俾求能作為我國保險金信託實務運作之問題﹑甚至是發展保險金信託業務及法制之借鏡。經由本論文加以整理相關文獻加以歸納後,始可提出完善、健全我國保險金業務發展及法制建構之建議。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契約終止申請書的問題,作者彭英偉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中之停效與復效制度,為有別於一般民事契約之特殊制度,其目的在使一時忘記或無力繳交續期保費,不會立即遭到保險人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並得在一段復效期間內,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恢復原保險契約之保障。至於復效時必須符合之條件,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通常包括下列項目:(1)復效申請書(2)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3) 繳清欠繳保費(4) 保險人之同意。我國過去因舊保險法、施行細則及示範條款三者間,對復效應具備之要件規範並不一致,引起學說之重大爭議,法院判決亦常見不同之判決結果,致保險實務上糾紛不斷。為解決保險市場之脫序現象,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修正之保險法,乃對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作大幅修正,明確規

定如下:「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新法對保險市場新秩序之重建應有重大助益,但新法也衍生一些新的問題,諸如,可保證明之意義及範圍、要保人提供不實可保證明時應如何依法處理、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之認定標準及核保標準、保險人有無要求附條件同意復效之權利,以及復效生效時點如何認定…等疑義,均有待釐清及解決

。本研究廣泛蒐集及比較各國立法制度,並整理我國實務判決重要爭點,剖析新法對保險市場產生造成之影響,並對新法產生之新問題提出本文意見與建議,以作為日後研擬修法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