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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也說明:理賠 類別. (*)事故日期. 年月. 日. 年月. 日. □高中以下學生暨幼兒園幼兒,符合保單條款第11 條補助身分,申請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死亡(A)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志誠所指導 張珉瑄的 保險信託之型態與法律關係 (2004),提出國泰人壽死亡理賠文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保險金信託、保險信託、信託。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林進田所指導 呂廣盛的 我國產、壽險業經營個人傷害保險之比較分析 (2003),提出因為有 個人傷害保險、比較分析、保險詐欺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泰人壽死亡理賠文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則補充:死亡 □失能□重大疾病(特定傷病)□醫療□防癌□定期給付(生活扶助、失能生活 ... 要保單位若符合「國泰人壽免辦加保、退保批註條款」規定者,受益人於提出理賠申請時須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泰人壽死亡理賠文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信託之型態與法律關係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死亡理賠文件的問題,作者張珉瑄 這樣論述:

  本文先從「保險信託」及「保險金信託」的區分著手,由信託財產的不同,使用上有無應注意的地方?對保險信託的概念、起源、分類,該分類在我國有何區分實益,及該商品在我國的發展等,作一初步介紹,讓讀者對這個議題有一初步的概念。而本文認為保險信託係指以保險金請求權為信託財產之類型,而保險金信託則係指以金錢為信託財產之類型。而廣義保險信託應包含保險金信託在內,而本文除第四章外,所稱之保險信託皆是指廣義之保險信託。  除基本觀念之建制外,本文並介紹美國之保險金分期給付選擇權及禁止揮霍信託兩種制度。該兩種制度均具有保護未成年子女及避免浪費保險金的功能,與保險信託目的十分相像,但在運作上及性質上皆不相同,希

望藉由與其他制度的比較,能夠凸顯保險信託存在的價值及必要性。而我國實務,也希冀採行保險金分期給付制度,保障未成年子女。  第三章則是以金錢型的保險金信託為中心,討論我國現行實務上所販售的保險金信託之類型及優缺點。由於目前銀行已販售該保險金信託,但大部分著眼於自益型之保險金信託,惟這樣的產品卻隱藏著無法完整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缺點,即信託受益人可隨時終止契約,如此將可能無法達成委託人的心願,這樣的漏洞是否可以避免?本文將逐一檢討。而其他類型之保險金信託,例如:旅遊平安保險金信託、三合一保險金信託及投資型保險金信託等,也是現今銀行業推出的新產品,其法律關係、優缺點及可能衍生的問題,本文認為亦有加以分析

的必要,希望能讓購買保險信託商品的消費者能更了解其所購買的商品。至於他益型保險金信託,則因為無法達成節稅的目的,本文以為有意願採行的人將少之又少。  第四章則係探討保險信託,其信託財產係保險金請求權,係美國行之多年的制度,本章除了介紹美國之保險信託制度外,並探討其在我國施行的可行性。倘若在我國施行,可行的方法即是將由保險受益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讓與於銀行,然保險金請求權是否得為保險信託之財產?可能會引起那些問題?這樣的設計又有那些優點?其效力又如何?在本章中有一詳盡的介紹。至於可否直接指定信託業者為保險金之受益人,則本文以為仍有探討的空間。  第五章係討論保險信託之監督,委託人基於信託受益人的利益

才購買保險信託,但是信託財產後,應如何監督才能讓保險信託發揮最大的功效,以達到委託人的特定目的,尤其是信託法第63條委託人得隨時終止信託契約,也是為人父母者所要加以了解的部分。就保險信託的監督,相對應的制度設計,除了契約上選定信託監察人的規劃外,尚有信託監督機制,包含信託監察人、公權力之監督及透過同業公會之監督等。委託人都應該深入了解有關保險信託之監督及管理,以切實掌握保險信託之真諦。在本章,將一一細數、詳列有關的監督機制。  第六章結論及建議,對於保險信託有了一定了解後,則應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商品,除了賦稅上之考慮外,本文針對已提出之各種商品可能衍生的問題,提出建議,本文以為選定公益團體作為

信託監察人可以有效監督信託業者、保護未成年子女,以一觀點可作為消費者或信託業者之參考。

我國產、壽險業經營個人傷害保險之比較分析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死亡理賠文件的問題,作者呂廣盛 這樣論述:

我國產、壽險業經營個人傷害保險之比較分析中文摘要我國個人傷害保險的發展,自民國五十一年人壽保險業者開辦商業傷害保險開始,到九十年七月再加入財產保險業者的經營,使得原本屬於成熟商品的傷害保險產生新的蛻變。在產、壽險經營觀念烔然不同的情況下,產品開始多樣化,競爭也日趨激烈,而「低成本(保費)高效益(保額)」的傷害保險詐欺更日漸頻繁,長期發展下去將嚴重侵蝕傷害保險的制度。在此背景下,本研究乃從壽險業以往的經營損失統計分析開始,以比較研究法就商品設計到上市銷售檢討的循環流程裡,依序就精算、行銷、核保、理賠等方面,對產、壽險業兩者的經營做全面性的比較研究,獲得以下的結論:一、費率的釐訂應調整職業別費率

比並納入年齡與性別兩項因素;殘廢等級之修改並無法嚇阻保險詐欺者的貪婪,反而造成高殘廢等級之發生比例增加。二、壽險業新產品的上市可採備查或核備制,而產險業則一律採核准制,就商品上市的因素而言,對產險業較為不利。三、由於主管機關並未對產險業的要保書加以規範,致消費者無法確保其權益。四、產險業由於經營經驗尚不足,故在風險安排上採取高比率的再保方式,以賺取再保佣金為目的,不易累積長期的經驗。對此,本研究提出下列的建議:一、壽險業者應加強商品研發,朝多樣化、生活化著手,或降低附加保費,維持原保障內容;並儘速建立事故年之資料統計方式,以利費率之檢討。二、產險業者應避免殺價競爭,以免損及財務清償能力;同時在

證照考試上增列傷害保險之內容,以提升專業素質;並應對此建置統計資料庫,以利日後精算的分析。三、為防阻保險詐欺,產、壽險業宜儘速建置完整周全的通報系統。四、監理機關宜統一事權,並強化保險犯罪防制機制。五、消費者購買個人傷害保險不可一昧採比價方式,而應審度自身情況,共同打擊保險詐欺,以維保險制度之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