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終身醫療險條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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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彭金隆所指導 任沛雙的 我國推動健康管理保險商品之監理措施研究 (2016),提出國泰終身醫療險條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健康管理保險、商品監理措施。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勳發所指導 徐詠智的 定額保險與損失填補保險之界線-以醫療保險為中心- (2010),提出因為有 醫療保險、定額給付保險、損失填補保險、損失填補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泰終身醫療險條款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88 年則補充:國泰 人壽提供完整優質住院手術健康醫療保障商品,滿足您保險需求規劃。 終身、定期醫療險由於繳費、保障期間不同,理賠的內容也有差異,並不能單純地用好、壞來區分,應依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泰終身醫療險條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推動健康管理保險商品之監理措施研究

為了解決國泰終身醫療險條款的問題,作者任沛雙 這樣論述:

受惠於醫學技術的進步,國人壽命得以逐年延長,然而生活型態及外在環境的改變,導致國人雖然活得長,卻未必活得健康。於是,結合健康管理概念之保險商品便應運而生,讓保險業不僅發揮原先事後補償的功能,更可藉由多樣化的健康回饋方式鼓勵被保險人養成良好運動習慣或生活習慣,以達到提升國人健康之效益。整體而言,對於保戶、保險業以及整體社會皆有所助益,爰主管機關實有推動之必要,然健康管理保險業務於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基於此,本研究旨在探討主管機關如何制定一完善之監理措施,以推動此類商品之發展。 本研究藉由蒐集文獻及比較國內外健康管理保險商品之發展概況,並分析我國健康管理保險商品所面臨之議題與挑戰,再進一步針

對我國現行法規運作已經或可能引發之問題加以檢討。此外,本研究認為主管機關基於推動健康管理保險商品發展之目的,應提供獎勵措施予業務績效符合一定條件之保險業,同時放寬健康管理保險商品審查規範,以加速商品開發銷售程序。 因此,本研究針對上述應檢討強化之處,提具《保險法第177條之1第2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第4條修正建議、《保險業辦理健康管理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建議草案,以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220點之3建議條文,以供主管機關作為日後法規鬆綁之參考,希冀藉由健全之健康管理保險商品制度,能促進我國健康管理保險業務之蓬勃發展,以創造保戶、保險業以及整

體社會多贏之局面。

定額保險與損失填補保險之界線-以醫療保險為中心-

為了解決國泰終身醫療險條款的問題,作者徐詠智 這樣論述:

我國目前保險法與法院實務上關於保險之分類方式係以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做為區分方式,此種分類方式有其優點,但卻也造成在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有所混淆,例如人身保險可否複保險,在學說與實務上有許多爭論,包括大法官第五七六號解釋亦深入探討此問題。 故新興學者主張以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保險作為保險法上的分類方式,清楚確立損失填補原則是否適用於各類保險契約,惟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在其界定上有模糊空間,而該模糊空間則存在於醫療保險,例如定額給付型的醫療保險是否屬於定額給付保險?亦或有屬於損失填補保險的可能?甚至在商業保險實務上,有所謂定額給付/實支實付兩種給付方式擇優給付的醫療保險契約,此種保險契約

應如何定性,即是一大問題,故本文目的即是以醫療保險為出發討論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之界線。 最後再探討各類保險是否有複保險與保險代位的適用,以確立各類保險在實務上所應適用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