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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奘大學 公共事務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郭耀昌所指導 周哲進的 以苗栗縣動員、防災、戰綜「三合一」會報政策評估之研究 (2012),提出國泰複委託定期定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動員會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系 江朝國所指導 陳彥嘉的 投資型保險契約適用保險契約法諸問題之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型保險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泰複委託定期定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泰證券元費手續1則補充:一年一度好消息又來了國泰證券定期定額手續費優惠確定延長(M37011) 目前台灣的大型 ... 各家優惠國泰證券提供美股ETF優惠手續費,即日起,複委託交易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泰複委託定期定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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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苗栗縣動員、防災、戰綜「三合一」會報政策評估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泰複委託定期定額的問題,作者周哲進 這樣論述:

以苗栗縣動員、防災、戰綜「三合一」會報政策評估之研究學生:周哲進 指導教授:郭耀昌玄奘大學公共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所)摘 要 近年來全球各地氣候異常,天氣怪異現象頻頻出現,已超出以往觀測數據,風災、水災、地震等災難頻傳且規模之強及集中已難以預料,如「88水災」造成小林村全村被埋沒、日本「311大地震」引起大海嘯及核災、大陸四川大地震等等,各級政府均應確實檢討現有的防災機構組織、法令、設備及物資等是否足夠應付突如其來的複合式災難;雖然有「921地震」、「88水災」等救災經驗,但當災難來臨時,已是一

種複合型災害,非一、二個部門的能力可以解決,而需要動員政府各部門所有的能量全力投入救災,目前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防災機構是否足以統籌應付各項災難,實值得深入探討與評估。 在全球化趨勢影響下,「三合一」會報—即苗栗縣政府之動員會報、苗栗縣後備指揮部之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與苗栗縣消防局之防災會報間之災害防救機制整合的問題;面對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之權責、法令等相關問題,以及地方政府相互支援的問題,一再地考驗著當今各地方政府的應變處理能力,並要求重視災害防救網絡的構築,甚至已成為災害防救發展上的研究課題。 目前為簡化行政程序及配合各項資源整合作業,將召集人同為縣、市首長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

會報」、「戰力綜合協調會報」與「防災會報」合併召開實施,正所謂「三合一」會報;惟各會報均有其主管單位及隸屬中央部會,且各有其法令規章及作業模式,其運作過程是否順暢,法令規章是否適宜,有無窒礙難行之處,實有待政策評估研究探討解決。關鍵字:動員會報、戰力綜合協調會報、防災會報、政策評估

投資型保險契約適用保險契約法諸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泰複委託定期定額的問題,作者陳彥嘉 這樣論述:

投資型保險商品自二○○○年正式進入台灣保險市場以來,新契約保費市占率從二○○三年的二十四%,二○○四年的三十四%,二○○五年的三十八.五六%,二○○六年更上升至四十八.○七%,幾乎佔人壽保險新契約市場之一半,也可見投資型保險商品在市場上的地位。而關於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立法者似有意以現行保險法的架構為基礎規範之。此一結合投資獲利與保險保障目的之新契約,適用傳統的保險契約法律架構,是否會產生扞格之處?即為本文開始研究之動機。關於投資型保險契約法律關係之相關文獻,國內學者之論述並不多見,因此本文在討論上,除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撰文之動機及目的外,第二章即就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意義、沿革、特色、類

型及目前發展情形,為一初步之整理。俾先對於投資型保險有所掌握。第三章則是在了解投資型保險商品後,針對此一新型態契約在契約法上應該如何加以理解之問題。本文嘗試從保險人收取對價並加以利用之方式,認為投資型保險契約中可以區分成保險與投資兩大部分,也由於使用的技術原理迥異,因而原則上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原則。第四章則是針對立法者就投資型保險定位成一種人壽保險契約後,提出適用現行之保險契約法律架構,所可能會產生的幾個問題,如保險法上之誠實信用原則、對價平衡原則,如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對於投資型保險契約之適用?投資型保險契約之保障主體為何?又保險契約法上相關道德危險防治之手段,如保險法第一百○七條、一○九、

第一百二十一條等規定,是否於投資型保險契約皆必有所適用?第五章則總結本文對於投資型保險契約的態度,以及第四章中分析之內容再加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