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變更負責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國稅局變更負責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陳連順,黃琪媖的 公司法精義(十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之釋疑也說明:邇來常有納稅人電話詢問獨資、合夥商號變更負責人,其登記的商號是否需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清決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資訊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劉建宏所指導 曾瓊瑤的 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實務探討 (2017),提出國稅局變更負責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應受送達人、應送達處所。

而第二篇論文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黃昭蓉的 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專章至專法之分析- 兼論對現行稅捐稽徵實務之影響 (2016),提出因為有 納稅者、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稅局變更負責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則補充:財政部1081021新聞稿. 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稅局變更負責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國稅局變更負責人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實務探討

為了解決國稅局變更負責人的問題,作者曾瓊瑤 這樣論述:

公司稅捐核課處分之送達,是否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涉及對人民財產權限制、行政爭訟權利,進而影響稅捐能否順利徵起。目前辦理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之依據,僅於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19條及行政程序法第69條至第72條及公司法第28條之1等作原則性規範。但是公司營業狀態的變化產生納稅主體及應送達對象的各種態樣,尤其是目前國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設立、變更等程序係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惟公司於設立登記(營業登記)完成後及開始營業前,須向公司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稅籍,因此實務上常見公司在經濟部商業司登記資料與國稅局稅籍資料不一致情形,且納稅主體及應送達對象之實際態樣又因公司組織於營業中、擅自歇業、解散、

撤銷、廢止、破產、重整、清算等營業狀態之不同而有差異,目前尚無法令明確規定可遵循,只能參照財政部、經濟部、法務部等行政機關函釋。因此希望藉由探討實務上向公司組織辦理送達稅捐核課處分所遭遇困難之案例態樣,並擇定以營業中公司及進入清算程序公司之營業現況為主軸,彙整分析實務上關於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予不同公司營業狀況所遭遇之問題及提出解決建議。 本文研究發現關於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所適用之法律規範,含括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並旁及電子簽章法及公司法等之法律解釋與補充,是須就相關法令規定一同觀察,尤其近年司法院釋字第663號及第667號解釋文,對於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利更加重視。本文撰寫期間適逢法務部

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行政程序法研究修正小組,就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部分第一階段研擬修正條文草案,針對該部研擬部分修正條文規定不甚明確或不符行政機關實務需要,以本文研究範疇歸納行政程序法、稅捐稽徵法相關條文修法方向,以提供法務部、財政部做為未來修法之參考,並在相關法令修正前,謹編製「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實務注意事項檢核表」乙份,供稅捐稽徵機關及相關之行政機關同仁,於辦理對公司送達行政文書時,以資參考遵循。

公司法精義(十二版)

為了解決國稅局變更負責人的問題,作者陳連順,黃琪媖 這樣論述:

  公司法自頒布施行以來,歷經數次修法,以2018年的修法影響最為深遠。本書初版於1996年夏天上市,此次修訂改版,除了將艱深晦澀的法律文字轉為較淺顯易懂的文字,並透過體系化的方式撰寫,以精選的歷屆申論題引導出各節重點,再輔以國家試題演練,最後提供詳解說明,增進答題的要領及方法,協助讀者迅速掌握公司法全貌。

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專章至專法之分析- 兼論對現行稅捐稽徵實務之影響

為了解決國稅局變更負責人的問題,作者黃昭蓉 這樣論述:

納稅向來被視為人民之義務,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然憲法第二章不僅規定人民之義務也規定權利應予保障,其中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故納稅者基本權利應隨著所負擔之義務,受到同等之尊重與保護,才符合法治國原則之實質要求。我國稅法向來被質疑偏重財政收入之達成與稽徵效率之提升,使得稅捐稽徵流於技術面,並忽略納稅者在憲法上之權利保護、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要求。我國針對規範納稅者負擔義務所對應之權利保障等法規闕如,直到2009年12月15日正式通過稅捐稽徵法增列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並公告次(2010)年1月6日施行,此為我國首

部不僅將納稅視為義務,更是肯認納稅者之權利應予明文保護規範,稅捐之課徵不再是稅捐稽徵機關單方之權力,納稅者為維護自身權利亦有專門法律章節可以依循,亦修正人民對憲法第19條有依法納稅義務之理解,正式開啟我國租稅史上新的里程碑。「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雖具有劃時代之突破,其規範卻仍顯粗糙,實施後流於形式,無法達成具體保護納稅者權利之成效。而自2005年以來,民間團體「公平正義聯盟」(泛紫聯盟)多次召集稅法專家學者、財政部官員、舉辦公聽會,賡續積極倡議推動,提案以「專法」之立法例的方式,以期更具體保障納稅者之權益,直到2016年12月28日立法院通過經總統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7(今)年

12月28日起施行。本文將由專章-「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至專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進行解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能否更實質具體地提供納稅者權益之保障,有關面對龐雜瑣碎稅務法令與深具技術性稅捐事務相對陌生之納稅者,能否與擁有豐富稅捐專業知識與熟稔稽徵實務之稅捐稽徵機關,處於資訊公平地位,實踐武器平等原則,建立徵納雙方互信關係,促進彼此間之和諧稅捐環境,落實保護納稅者權利之初衷?果真能達成預期之成效?引發筆者研究之動機。目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尚未施行,尚無具體實例可行分析提出檢討,本文試圖就現行稅捐稽徵實務予以解析,最後,提出即將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機關與其人員可能將面臨之問題?及

其應有之態度為何?提出建議,冀望提供未來修法之參考。關鍵字:納稅者、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