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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後受益人權益會受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孟皇寫的 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元大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也說明: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受益人向經 ... 基金所投資之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得依經理公.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汪信君所指導 陳立祥的 往生互助會之研究─以契約關係及監理建議為核心 (2020),提出基金清算後受益人權益會受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往生互助會、保險、保險監理、友愛社、網絡互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張冠群所指導 林俊廷的 論我國問題保險業之退場處理機制 (2018),提出因為有 問題保險業、清償能力、資本適足率、強制退場、接管、勒令停業清理、立即糾正措施、保險安定基金、過渡保險機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基金清算後受益人權益會受損的解答。

最後網站兆豐國際電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則補充:益受損,及基金操作之困難,進而影響基金績效,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經理公. 司亦保留限制短線交易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之權利。自97年2月1日起,對於受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基金清算後受益人權益會受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

為了解決基金清算後受益人權益會受損的問題,作者林孟皇 這樣論述:

  台灣經歷長期的殖民統治與威權專制,轉型正義終將是我們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本書分為三個單元:檢察改革、法院改革及訴訟制度改革,談的雖是體制改革,貫穿其間的卻是轉型正義思維。      一般國人在提及轉型正義時,都是從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時期談起。可是,既然轉型正義要處理的是過去威權體制的問題,而台灣威權體制的源頭,其實是國民黨從十六、七年開始創建的訓政體制。更甚者,作為一個法律繼受社會,我們雖然引入西方法治文明的制度框架,卻一味地依照傳統中國法的思維去理解與運作它們,以致民國肇建雖然已經百餘年,許多國人對於法律的功能想像、「法制」理念與法律人的法治素養,仍然壟罩在昔日的官

僚主義與儒家文化之下。      本書的特色,在於透過一件件實際發生在台灣民主轉型後的訴訟個案或人事決定,去剖析蘊含其中的文化脈絡與法治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方案,以期實現轉型正義的目的。

往生互助會之研究─以契約關係及監理建議為核心

為了解決基金清算後受益人權益會受損的問題,作者陳立祥 這樣論述:

往生互助會所經營者,是否為保險或類似保險,學說實務上曾有爭論,並未有一致之見解,而傳統實務見解因認為是非保險或非類似保險,不受保險法之刑事處罰,故其仍營運至今。然近期有部分往生互助會接連面臨解散、清算或破產等,造成許多參與之會員權益受損,進而引發社會問題,監理聲浪也隨之而起。本文先分析往生互助會之實際運作情形及內容,並將我國實務、學說見解及英國比較法等關於保險認定之觀點加以整理,提出本文就往生互助會之性質是否為保險之見解。再接續討論目前學理上較少研究之往生互助契約關係,從當事人地位、權利義務內容和各類契約條款等,逐一分析並提出本文看法,以利了解往生互助會之全貌及解決相關爭議。最後,參酌英國友

愛社及中國網絡互助之監理措施後,以我國現行《內政部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和保險法等監理規範為基礎,提出往生互助會之具體監理建議,希能就其合法監管及永續營運,有所貢獻。

論我國問題保險業之退場處理機制

為了解決基金清算後受益人權益會受損的問題,作者林俊廷 這樣論述:

  保險監理目標及其核心,首重者應優先確保保險公司清償能力之維持,以保障保單持有人之權益。我國自2003年起實施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主管機關即以資本適足率作為評估保險公司清償能力之依據,並依保險法、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決定是否對該問題保險業採取強制退場處分。然而,我國雖定有問題保險業強制退場處理機制,但在實務運作上,主管機關卻未於保險公司財務惡化初期即介入處理,在歷經數家問題保險公司強制退場後,終於2015年修正保險法納入立即糾正措施,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予以分級,明確化個別資本適足率等級下主管機關應採取相對應之監理措施,除得以督促保險公司注意其財務健全並審慎經營外,主管機關亦得在保

險業陷入財務困難或失卻清償能力前提早採取必要之處置,避免因外界壓力或留有行政裁量餘地而延宕退場處理時效。  但進一步探討我國保險監理法制與現行實務作法,仍存在諸多落差及待強化處,包括:問題保險業之判斷標準;對攸關人民財產權之強制退場處分,其程序權利之保障;退場處理機制存在各程序間相互轉換之事實,法制上卻未明定規範;以及保險安定基金提供之保障範圍與方式等。此外,我國保險法雖於2014年納入過渡保險機制,但其組織型態、業務範圍、設立條件、存續期間等事項,均付之闕如,且欠缺以法律或法規命令予以明確規範。  本研究自我國保險法對於問題保險業強制退場處理規範出發,輔以歷年問題保險業退場案件為例,從中瞭解

問題保險業之成因、影響及退場處理機制之必要性,加以探討個別案件對於退場法制之影響及變革,並論及為建構退場處理機制不可或缺之保險安定基金功能與任務,以及參考美國立法例並與之進行比較,進而對我國問題保險業退場處理機制之建構提出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