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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最低生活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亞歷山大.別利亞耶夫,沙永玲寫的 陶威爾教授的頭顱(三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人力資源發展系 王湧泉所指導 藍引彤的 中高齡及高齡退休者就業動機與職涯轉換能力對再就業影響之研究 (2021),提出基隆市最低生活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中高齡及高齡退休者、再就業、就業動機、職涯轉換能力。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工作研究所 蔡培元所指導 柯俐妘的 社會救助資格與扶養義務訴訟:訴訟歷程與困境之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社會救助法、給付扶養費訴訟、訴訟歷程的重點而找出了 基隆市最低生活費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基隆市最低生活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陶威爾教授的頭顱(三版)

為了解決基隆市最低生活費的問題,作者亞歷山大.別利亞耶夫,沙永玲 這樣論述:

  ◎「別利亞耶夫被譽為俄國最受歡迎的科幻小說作家,這位寫作數十年的瘋狂科學家,震撼了美國當代的讀者」──美國《柯克斯書評》   ◎本書創造了一個充滿科學與幻想的世界,帶領讀者思考「科技發展」與「道德倫理」之間的矛盾、衝突,並重新審視生命的價值。      三樁意外,三顆頭顱,三次生死之間的探索      只剩一顆頭顱活著,人還算是人嗎?   能不尊重個人意願就進行醫學實驗嗎?   人若只剩下頭顱思考,還有存在的價值嗎?   陶威爾教授是一位致力於器官實驗的科學家,有一天氣喘發作,當他再度醒來時,發現自己居然只剩下頭顱……   柏麗克是在酒吧駐唱的歌女,在流氓火拚時被流彈擊中,當她恢復

意識時,發現自己已經成了一個沒有身體的女人……   杜馬離鄉背井到城市當建築工人,不幸出了車禍,當他再度睜開雙眼,發現自己已經和健壯的身體分離了……   羅蘭受雇於柯恩教授,她的工作就是照料只剩下頭顱的陶威爾教授、柏麗克和杜馬,當她發現陶威爾教授原來是被柯恩設計陷害,柏麗克和杜馬因為失去身體而鬱鬱寡歡,而柯恩野心勃勃地想要進行更複雜的器官實驗時,她該如何保護,甚至拯救這三個科學的「俘虜」呢? 專家推薦   葛琦霞/悅讀學堂執行長、臺北市立大學學習與媒材設計學系兼任講師   邱怜惠/臺北市博愛國小教師   陳慧玲/新竹市香山國小教師   鄭潓妏/基隆市深美國小教師   *無注音   *適讀

年齡:11歲以上

中高齡及高齡退休者就業動機與職涯轉換能力對再就業影響之研究

為了解決基隆市最低生活費的問題,作者藍引彤 這樣論述:

臺灣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退休後老年生活的生活費來源,主要為子女撫養、社會保險之養老金、部分少許的投資型財產。在少子化、無偶、低薪、通貨膨脹的時代,養兒防老的觀念日漸已不復存在,退休後沒工作收入,又無法依賴兒女奉養,社會保險之養老金及各種津貼的年金體系是否能兼顧公平性、又能按月付得出適額的錢,將是戰勝老後貧窮的關鍵。未來會超過半數的老人得靠社會保險之養老金及社會民間津貼又或者仰賴子女或配偶之工作收入維持老年生活,這些問題都是臺灣社會的一項重要議題。本研究希望透過中高齡及高齡退休者再就業、就業動機、職涯轉換能力相互的關係進行探究,並分析職涯轉換能力是否具有中介效果。本研究以1.年齡45~65歲已辦

理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中高齡及高齡退休者並已再就業;2.未退休正準備再就業之中高齡及高齡者;3.已退休再就業之中高齡及高齡退休者為研究對象,透過問卷調查的方式,發放紙本問卷與網路問卷共158份,探討就業動機、職涯轉換能力、中高齡及高齡退休者再就業三個變項之關係,透過統計分析後發現:一:中高齡及高齡退休者就業動機對退休者再就業具有顯著正向影響。二:中高齡及高齡退休者職涯轉換能力對退休者再就業具有顯著正向影響。三:中高齡及高齡退休者就業動機對職涯轉換能力具有顯著正向影響。四:中高齡及高齡退休者職涯轉換能力對就業動機與退休者再就業之關係具有顯著的中介效果。五:中高齡及高齡退休者就業動機、職涯轉換能力及

再就業因人口變項之不同而部分有所差異。最後,本研究透過文獻分析及調查研究結果,針對中高齡及高齡退休者再就業與所面臨的再就業困境進行檢視,並提出中高齡及高齡退休者重返職場的相關建議。

社會救助資格與扶養義務訴訟:訴訟歷程與困境之探討

為了解決基隆市最低生活費的問題,作者柯俐妘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為申請社會救助而進入給付扶養費訴訟的案件歷程,瞭解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的訴訟事由及案件樣貌、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所引起的壓力與衝突、給付扶養費訴訟在司法系統的議題與困境。本文採用質性研究,透過立意抽樣邀請10位近2年曾接觸給付扶養費訴訟的執業律師,並以半結構式深度訪談進行資料蒐集。本研究共提出三點研究發現:(一)未通過社會救助而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有兩種常見的類型,包含因為當事人生活困境,希望藉由訴訟取得低收入戶身份,以及父母親被政府協助安置,成年子女被政府聯繫要求繳納父母親的安置費用;(二)訴訟過程對於當事人,除了可能產生經濟壓力與心理傷害,更可能在訴訟期間引起雙方當事人的衝突與

爭議;(三)給付扶養費訴訟的問題,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有不同的問題,包含成年子女主動提出免除扶養費訴訟難以成立、民眾申請低收入戶卻被迫要求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增加民眾負擔及障礙、法院與社工重複審核,恐徒增社政單位與司法單位的調查程序、當事人舉證的困難性、法院認定免除扶養義務的標準相當嚴格、社會局不採認強制調解的結果、不同社會局對於「五三九條款」的「未履行扶養義務」標準不一、給付扶養費訴訟結束後仍無法取得扶養費等問題。最後,針對第一線工作者、司法部門與政策制定者分別提出「協助當事人瞭解給付扶養費訴訟的目的,減輕雙方的傷害」、「讓成年子女能夠提出免除扶養義務之訴」、「建議修正社會救助法(五三九條款)

及處理原則,統一實務操作者之審核」建議,並說明本研究的研究限制,以及對未來研究提出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