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列增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逢甲大學 會計學系 林嬌能所指導 陳怡臻的 其他綜合損益之價值攸關性 (2013),提出增列增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其他綜合損益、攸關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台灣一般公認會計準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智慧財產研究所 蘇瓜藤教授所指導 杜慧玲的 以無形資產評價檢視我國智慧財產判決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智慧財產、無形資產、無形資產評價、損害賠償、智財法院判決的重點而找出了 增列增額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增列增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其他綜合損益之價值攸關性

為了解決增列增額的問題,作者陳怡臻 這樣論述:

台灣上市櫃公司從2013年起強制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作為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國際會計準則(IAS)1號公報規定,綜合損益表應列示包含其他綜合損益項目在內之當期所有收益與費損,得出當期綜合損益總額。將以往繞過損益表僅列示在權益變動表中的其他綜合損益增列在本期淨利下,符合全含所得的會計理論。本論文以Ohlson(1995)評價模型為基礎,以此探討在ROC GAAP與IFRS基礎下,於財務報表中列示綜合損益與其他綜合損益項目對投資人而言是否具有價值攸關性及攸關性之變化。本研究實證結果為:(1)IFRS實施前後,本期損益為績效衡量之價值攸關性高於綜合損益之價值攸關性,即對投資人而言本期損

益比綜合損益更適合用來評價公司的價值。但是,跨期的比較顯示採用IFRS報導後,其他綜合損益列示於綜合損益表中之後綜合損益的價值攸關性高於僅列示於權益變動表中時之擬製綜合損益的價值攸關性;(2)IFRS基礎下其他綜合損益個別項目,僅有確定福利計畫下的精算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兩項具有顯著增額價值攸關性;(3)無論在ROC GAAP或是在IFRS基礎下,高機構投資人持股公司之綜合損益價值攸關性比低機構投資人持股公司之綜合損益價值攸關性為高。若與本期損益比較,機構投資人仍是偏好以本期損益為績效評估之基礎。意即考量機構投資人之理性價值評估後,本期損益之價值攸關性仍高於綜合損益之價值攸關性;(4)機構投資人

對綜合損益的評價高於非機構投資人,且機構投資人在IFRS前後期的綜合損益評價差異無顯著差異,顯示雖然綜合損益表達位置不同,並不影響機構投資人運用綜合損益資訊於企業評價上。

以無形資產評價檢視我國智慧財產判決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之研究

為了解決增列增額的問題,作者杜慧玲 這樣論述:

智慧財產為無形資產之一種,具有無形性、價值不易認定特性,為能使智慧財產得以更活絡、更有效地運用,就其評價方式已有相當發展與研究,並有成本法、市場法及收益法等數種評價方式供權利人據以評估智慧財產之價值。目前最常採用者為收益法,其下又可分為超額盈餘法、增額收益法及權利金節省法。權利人之智慧財產權若遭受侵害而訴請賠償,法院審酌損害賠償額度時,為能正確探究權利人損害程度並充分補償權利人,亦發展出數種計算損害之方式。評價方式與損害賠償計算方式雖分屬不同領域,然均與探究智慧財產之價值有關,而評價方法之權利金節省法與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之合理權利金法,最為相似。美國就專利、商標及著作權三種智慧財產權之損害賠償

計算方式,法條規定雖各有異,然實務上均發展出合理權利金計算賠償數額之方式,並歸納出Georgia - Pacific因素作為酌定賠償數額時之參考。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對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之規定均以民法第216條具體損害賠償為中心,然為減輕原告舉證責任,尚有差額法、總利益法等數種計算方式,專利法與商標法並分別於100年及101年修法增列合理權利金法。本研究整理我國智慧財產法院自民國101年5月1日至102年4月30日所為關於專利、商標及著作權損害賠償之判決,分析法院採用之賠償額計算方法後,嘗試歸納採用合理權利金法時之審酌因素,並以之與評價方法中權利金節省法相較,可發現於評價無形資產時,尚需

衡量折現率與現金流量等不確定因素,然計算損害賠償時則無此步驟;惟兩者就擇定可類比標的之過程中,需要考量及評估之各種因素或情狀均甚為類似,是以在法院依合理權利金為損害賠償之計算時,似可參酌權利金節省法中擇定可類比標的之各種考量因素,於審酌案件一切情狀時一併加以考量,應可使損害賠償之金額更趨公正合理,以更充分保護權利人,同時亦不致使侵害人過度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