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薪資調整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外勞薪資調整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聘看護工薪資補貼申請案8月底逾3千件也說明:【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七日臺北報導】勞動部自111年8月10日起,家事移工薪資調漲為每月2萬元,為降低薪資調整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的影響,給予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書泉所出版 。

淡江大學 日本政經研究所碩士班 胡慶山所指導 王榮福的 聯合國經社文公約工作權保障研究─兼論日台外籍勞工工作條件保障─ (2021),提出外勞薪資調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經社文公約、最低工資法、勞動事件法、工作權、人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周育仁所指導 吳沛璉的 政府與企業互動之探討:以一例一休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一例一休、修正後系統論、政企關係的重點而找出了 外勞薪資調整的解答。

最後網站聘外籍看護工月薪達2萬,5.6萬雇主申請薪資補助 - 惜福人力集團則補充:家事移工薪資自111 年8 月10 日調漲為每月2 萬元,為降低薪資調整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的影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給予薪資補助, 雇主須主動提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外勞薪資調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外勞薪資調整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聯合國經社文公約工作權保障研究─兼論日台外籍勞工工作條件保障─

為了解決外勞薪資調整的問題,作者王榮福 這樣論述:

工作權的保障並非三言兩語即可概括之,從19世紀社會主義興盛後,逐漸受到重視,亦由自由權逐漸發展出社會權的概念,逐步使人權保障更加完善,使勞工獲得除自由權之外的保障。1966年12月16日第21屆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CESCR),此一公約於1976年1月3日起生效,全世界已有171個國家簽屬加入,乃社會權保障上極為重要之公約。本論文係以《經社文公約》第6條、第7條為主軸,透過研究條文與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了解工作

權與工作條件之保障,並以此標準檢視日本與台灣在工作權與工作條件方面是否有遵照《經社文公約》之規範,並遵守「不歧視原則」使外籍勞工亦享有相同之權利。再者,日本與台灣是否依《經社文公約》第16條、第17條之規定遞交政府報告書。結論發現,日本與台灣皆未重視聯合國經社文委員會(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造成相同問題不斷重複發生;日本與台灣應更加重視民眾與非政府組織所提交之反論報告書(NGO counterargument report),增加民眾與政府對話之手段、增加民眾對於「人權」的關心等;對於「技能

實習生、外籍勞工」之工作權與工作條件方面應給予基本人權保障,並有效落實稽查體制;《勞動事件法》應增加適用範圍,包含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平等升遷、外籍勞工轉換雇主、休假取得困難等可能違反《經社文公約》第6條與第7條之相關保障,保障快速、省時、省力、全面之權利救濟。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外勞薪資調整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政府與企業互動之探討:以一例一休為例

為了解決外勞薪資調整的問題,作者吳沛璉 這樣論述:

勞資議題在台灣社會越顯重要,2016 年蔡英文政府推出「一例一休」,著重在「工時」與「休假」兩部分加以改善,美意希望提升勞權,卻遭致勞資雙方的反彈,惟實施不到一年的時間,經歷兩次修法。多數勞工團體反對政府刪除七天國定假日,以及加班時數、例假與特休雖有一定的保障,卻同時造成許多勞方與資方在工時調整上的困擾。企業則因為制度僵化,以致成本提高不少,連帶影響民生物價的調漲,間接造成社會諸多問題,加深勞資對立。2017 年政府著手第二次修法,調整「一例一休」相關的規定,原先勞方的權益不再有法定約束力,也增加企業營運的彈性。兩次修法對勞資雙方皆有影響,涉及社會團體與政府之互動。本研究透過「一例一休」立法

程序,了解勞資團體與政府間的關係如何影響決策,以及何種政企模型適合解釋我國政企關係?企業對政府的影響力是否大於勞工的影響力?影響政府二次修法的因素是什麼?本文透過檢閱勞資關係與「一例一休」相關文獻,發現鮮少以角色互動為出發點,因此透過政府與社會關係研究途徑及政企相關文獻建立研究架構。進而運用M. G. Roskin(2010)等學者針對David Easton 系統論所提出的「修正後系統論」探討兩次修法過程,並以Anna Ni&Montgomery Van Wart(2015)提出的三個政企模型,分別為企業中心模型、戰略模型與利益相觀者模型,分析兩次修法政府與企業關係之變化。研究方法上,本文主

要採以質性研究,透過文獻回顧了解「一例一休」修法歷程,此外,透過深度訪談了解勞工、企業、勞資學者及立法委員對修法之觀點,進而釐清兩次修法政府與社會團體之關係,從中觀察政企關係如何影響政府決策,而使兩次修法結果截然不同。研究結果發現:(一)勞資交集不密切,勞工代表性不足,企業更具組織性。(二)「一例一休」兩次修法主導者皆為政府。(三)勞資關係不對等,勞工與企業對政府表達訴求方式不同。(四)二次修法主因在於內閣重組、考量選票利益。(五)在全球競爭市場中,國家追求經濟發展,與企業多在「合作」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