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區公所法律諮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台北市免費法律諮詢單位@ 哈特單親部落格 - 隨意窩也說明:台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專業諮詢服務內容及時間: 法律諮詢、建築諮詢、地政諮詢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 ... 大安區公所 新生南路 2段86號8樓 (02) 23511711轉8500.

中國文化大學 中山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博士班 葉明德所指導 王威鈞的 調解委員與調解結果關聯性之研究 (2013),提出大安區公所法律諮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調解、調解行為、調解委員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 古允文所指導 黃培潔的 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建制化過程研究:權力結構的歷史分析 (2013),提出因為有 台灣社會工作、批判論述分析、專業化、建制化、歷史脈絡、權力結構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安區公所法律諮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區公所法律諮詢免費 - Suoment則補充: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一覽表. ... 服務地點: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2段86號(大安區行政中心8樓調解委員會辦公室) 服務方式:. 1.當面諮詢為原則,民眾須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大安區公所法律諮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調解委員與調解結果關聯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大安區公所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王威鈞 這樣論述:

1955年政府立法施行「鄉鎮市調解條例」,各鄉鎮市設置調解委員會,受理民眾申請或由其他機關轉介糾紛調解案件,對疏解訟源、減輕法院負擔、促進地方和諧具有相當功能。然每年全國調解不成立案件計有3萬餘件,必然造成司法體系相當程度之負擔。因此,研究調解委員與調解結果的關聯性,減少不成立案件,提昇調解成立比率是刻不容緩的課題。 本研究以臺北市12個行政區調解委員會為研究對象,就調解委員人口變項與調解績效、調解行為要素、調解行為條件屬性等問題,分別以統計、問卷與觀察等方式蒐集資料,彙整研究發現如下:1. 「40至60歲」委員因為「社會歷練」與「人生階段不同」而調解績效高於「40歲以下」委員;「現任

里長」委員則因為「工作經驗」、「人格特質」、「服務熱誠」與「成就動機」等因素而調解績效高於「未任里長」委員;「40至60歲現任里長」委員較「40歲以下未任里長」委員具有較高之調解績效。除上述外,調解委員其他人口變項在調解績效上並無顯著差異。2. 調解行為要素計有「公正」等20項。3. 「協助產生協議」、「協助達成協議」、「熱誠」、「說明後果」、「化解歧見」等5項調解行為係調解結果之充分條件;「彈性調整協商方式」調解行為係調解結果之必要條件;無調解行為要素為調解結果之充要條件。4. 假設理論經驗證修正後,本研究所得結論:「40至60歲現任里長」並具備較多「協助產生協議」、「協助達成協議」、「熱誠

」、「彈性調整協商方式」等調解行為要素之調解委員具有較高調解績效。

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建制化過程研究:權力結構的歷史分析

為了解決大安區公所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黃培潔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索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建構的過程,放置在歷史脈絡下進行權力結構分析,採取批判典範路徑,以社會建構論為研究之方法論,透過批判論述方法來描述、詮釋與解釋所蒐集到的資料。試圖透過對歷史過程因素的了解、實際狀況發展的歸納分析,以爬梳出台灣社工專業建制化的過程,並以此為基礎,論證專業如何建制、專業建制的正當性以及專業化是否等於證照化這三個議題。在文獻整理的階段,本研究認為台灣社會工作專業發展可區分為社會工作師法立法前、立法後及修法前三階段,這三個階段各自擁有該階段的發展特質,也擁有多元的介入力量及運作策略。在探討各階段專業發展過程時,需涵括社會事件及社會結構部份、需區辨出權力主體及權力客體

並盡力描繪當中諸多之關係、亦不能忽略觀察決定社會重要議題當中權力關係運作的決策與非決策元素。第四章針對三個階段的社會工作專業發展進行文本及過程分析,歸結出各階段發展重點:立法前追求專業化,立法後辨識建制化,修法前確保專業化。追求專業化是由學術界提出專業化的必要性開始,專業化途徑為「納入國家體制以維護並確認社會工作的專業性」,使得台灣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與國家產生密不可分的關係。立法後辨識建制化階段,則因對專業證照為主的立場不同,而發展出兩條不同的路徑,此不同路線的兩方,在本階段沒有出現相互對話的機會,而是運用不同的方式及行動,各自表述。在辨識建制化階段,產生出主流與邊緣等多方面的論述,這些的論述

加上政府、學者及專業團體三方權力交互運作後,產出專業化不足的聲音,開啟確保專業化的序幕,出現社工師法修法行動。修法行動除展現社工群體間無法辯證討論、無法平行對話的事實,也呈現另一個專業權力掌控者-主流專業團體。最終,三階段的歷史文本中所勾勒出的專業化發展過程現象包含:社工師法與專業發展的共構關係,國家與專業間權力替換的交錯關係、社工專業中的內部對立關係。第五章運用Lukes三面向的權力作為社會分析架構去描繪、詮釋以及解釋:社工專業化發展中決策的權力、非決策的權力、型塑並決定什麼是社會重要議題且形成決策的權力。以立法院公報作為決策權力的分析文本、以社工社群內部論述及行動作為非決策權力之分析內容、

以報紙內容進行社會分析。之後,交叉比對三個文本分析結果,討論社會重要議題且形成決策的權力過程,進一步,去解釋權力的運作方式、權力的結構及分配策略、政治權力與專業發展的關係,從而爬梳出存在於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建制化中,既重疊又斷裂權力圖像。本研究研究結果發現,台灣社會工作專業過程是圍繞著生存議題而建構的,使得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建制的過程中存在著權力關係,其中核心參與者為:政府、學術菁英、主流專業組織。在專業建制過程中,社會事件的影響力,不是一種直接的權力,但卻促使社工專業必須去面對社會問題,發展專業解決社會問題的機制及有效的工作方法。整體而言,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建制化的發展,從未跳脫尋求國家認可的思維

及框架,國家角色也從未在爭取專業建制化的論述過程中缺席,甚至社工群體將社會工作專業制度,視為國家應當進行的社會政策之一。從追求專業化、辨識建制化及確保專業化的三階段發展中,更可清楚的看到國家在當中所被賦予及被給出的位置。雖然在三階段中出現不同的發策略及路徑,來執行社工專業的建制化,但對話的對象仍不脫國家、學術菁英及主流專業組織。這樣的意識形態及行動選擇,是來自於歷史脈絡,也來自於現實困境,其產出結果的確讓社會工作擁有專業的位置,但也實質的宣告著,透過納入國家相關考試及審查制度所建構出社會工作專業,必然與國家保持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於是以國家證照化所發展出的社工專業化,兩者間形成一種糾結暫時無解的

困境。所選擇的研究取向使得研究者採在一個事後諸葛的位置,在這趟研究旅程中,研究者持續的面對進出研究場域的壓抑、失語及解套過程。透過反思發現,參與社會工作師法立法及修法的團體及人士,在過程當中所出現的壟斷或是附庸行為,呈現的是一種脫離現實、麻木不仁與喪失思考能力的狀態,在此狀況之下所產出的社工專業建制化過程,無形之中變成一種平庸性的邪惡,再加上不做為及沉默者的參與,於是造成目前社工領域不安、紛爭、對立甚至絕望的現況。在這個現況下,曾參與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發展的人們,必須關注的是實際作為下所產出結果,不論如何反覆的辯證或陳述,都不能用集體的無辜或是共識,來擺脫自身在這個過程中的真實存在、角色位置及該

負的責任。而那些拒絕對此過程回應的參與者、喪失自主的從眾者以及盲目的實踐者,都必須嚴肅的看待自身在社工專業建制化中的參與行動,就是因為這些行動,現今的台灣社會工作專業才如此被產出。在台灣的發展過程分析中發現,證照化不必然是呈現專業化最好的選項,至於是否有更好的選項?除不斷重新思考社會工作的本質、初衷及專業的走向之外,就只能在後續的歷史、發展過程及結果中,去尋獲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