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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介山所指導 陳應交的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之研究 (2021),提出大戶等級2022 pt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連帶責任、一行為不二罰、廢棄物清理、狀態責任、行為責任、環保爭議處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方姿涵的 論地方自治團體修正房屋稅「非自住房屋差別稅率」之立法評估 (2021),提出因為有 居住正義、適足住房權、房屋稅制條例、囤房稅、社會住宅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戶等級2022 ptt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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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大戶等級2022 ptt的問題,作者陳應交 這樣論述:

首先,從食品安全問題、生態問題、政治問題和環境問題,通過從各個層面深入分析《廢棄物清理法》的內容和實施過程及效果,本研究期望結合環境學、經濟學和法律學的範圍,增加強化我國環境保護之法律法規、法律常識和環境教育之有效性,使全世界所有公民和人類擁有一個清潔、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和活動空間,藉此得以繼續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尤其經濟成長與工業的發達造成廢棄物的產生是必然的製造過程之一環,企業主如何在公司治理要求下,遵守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義務,以免除法律上所負之責任,是目前每位企業主極為重要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精神 ,現行《廢棄物清

理法》就廢棄物之清理,查立法有第11條:「一般廢棄物清理主體之規定,有關執行機關、管理機構與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該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各自清理區域之責任」,第14條﹕「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責任」,第15條﹕「物品或包裝與容器之製造、輸入之業者或原料、輸入或製造之業者與販賣業者間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連帶責任」,第16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業者」 應依政府公告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以做為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分配使用之資源回收基金的管理制度」,第30條﹕「事業廢棄物清理委託人與受委託人間負連帶清理責任及環境改善責任」與第71條﹕「廢棄物非法棄置得由管理機關、執行機關命其限

期清除處理,由其委託人、受委託人與管理人、使用人、所有人負第二次連帶清除與改善環境之責任,逾期不為清除處理管理機關與執行機關得不經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強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有關採樣、檢測、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由政府代為清除其清除處理費用,執行機關有權行使求償權,並於屆期不清償時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65條參照)」,重視行為責任之分辨、事業委託與受託者間之連帶責任與刑法及行政罰法之規範、闡述連帶責任範圍及所涉行為責任之管理理論、經濟法律學說、違法狀態及實務見解分析,並援引法院裁判進行個案分析,期盼透過本研究研擬妥適的立法面與執行面,改善人類生活環境以及精進廢棄物管理

制度,以達到減少廢棄物之產生與生態衛生安全平衡發展之成效,並強調生態環境、資源回收與零廢棄物之理念,以提升全民綠能觀念並適切研討出合乎民情、法理制度與良善管理之政策,強調企業社會責任之四大責任 一經濟責任、二法律責任、三倫理責任、四自由裁量責任之理論,融入國際碳權及碳稅機制應變處置方針,最終提出廢棄物清理法、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修正建議並研擬環保爭議處理法草案作為本研究之建議與結論。

論地方自治團體修正房屋稅「非自住房屋差別稅率」之立法評估

為了解決大戶等級2022 ptt的問題,作者方姿涵 這樣論述:

華人社會自古便存有土斯有財之購屋觀念,但綜觀我國土地逐漸稀缺,房屋市場價格卻逆勢上漲之局勢,「居住正義」之精神為近年來人民之訴求。根據我國憲法第10條訂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故居住權可視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為國家保障人民社會福利制度之義務。國家並非僅止於實現住者有其屋之居住正義理念,尚需顧及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適足住房權」,即不僅使人民有房屋可居住,還須使每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各地方政府推出多項打房政策,以面對高房價之民怨,如社會住宅、健全不動產市場交易制度、與銀行配合提高貸款利率、列分貸款對象、進行租屋補貼、採取獎勵稅制等多元政策。本論文將以

我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為資料考察對象,並研究居住正義之發展及中央政府所倡導之房屋稅差別稅率之政策對於抑制房價之效果。對現行房屋稅制及預計修正草案做比較分析,以期落實居住正義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