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任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大法官任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震山寫的 警察行政法論:自由與秩序之折衝(五版) 和許宗力張登科的 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大法官任期錯亂綠委主張修法以期在2023年回復交錯任期制也說明:1997年第3屆國民大會修訂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同時,為了避免大法官因故去職,任期又是個別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張文貞所指導 王兆珅的 憲法解釋機制在中國的建立與展開(1906—1949) (2016),提出大法官任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司法院、大法官、中華民國憲法、行憲、憲法解釋、司法違憲審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葉俊榮所指導 林亞薇的 憲法法院回應國會的司法策略:臺灣與印尼的比較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東亞憲法法院、國會、司法策略、政治回應、政治司法化、第三波民主轉型、憲法法院威信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法官任期的解答。

最後網站司法制度之回顧與前瞻 - 第 20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引發爭議的是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大法官任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警察行政法論:自由與秩序之折衝(五版)

為了解決大法官任期的問題,作者李震山 這樣論述:

  警察法學除涉及刑事法領域者外,一向被納屬行政法各論,其體系架構或個別議題之研析,皆需與行政法學發展亦步亦趨。再者,行政法與憲法併列為公法,現代警察法學之研究,倚重憲法諸多原理原則及基本權利保障理論漸深。本書的書名與內容即可證明憲法、行政法、警察法間密切之關聯性,該種環環相扣的關係,主宰全書的思維與脈絡。     本書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第三章探討警察任務法,主要係探析警察任務在行政權中危害防止任務之定位。第四章、第五章分別論述警察組織及人員法。第六章至第九章為警察作用(職權)法,除基礎理論外,從個別基本權利保障剖析警察作用為論述重心。第十章為警察救濟法,包括爭訟、國家賠償及補償責任。

各章內容力求扼要,更求前後貫串,一氣呵成。

大法官任期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記得打開CC字幕 #雙子星 #大法官 #工輔法 #柯文哲 #G20 #香港反送中大遊行 #川普 #安倍晉三 #土耳其 #酒駕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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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臺灣焦點】
00:19 雙子星開發案爭議
01:44 大法官人事案爭議
03:24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通過
04:37 歐盟解除台灣遠洋漁業黃牌
【國際關注】
05:39 香港示威遊行持續不斷
06:52 川普在G20高峰會上搶盡鋒頭
07:58 伊斯坦堡市長重選結果
【趣味新聞】
09:19 93歲阿嬤美夢成真
【溫馨提醒】
09:48 7/1新制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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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力寧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絲繡 or 范范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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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雙子星》投資案爭議
→ 南海踩國安地雷 投審會將重新檢討陽信等在台投資:http://bit.ly/323Zsyq
→ 國安理由駁雙子星案柯文哲嗆:3秒就夠不需5個月:http://bit.ly/31ZJ6H7
→ 雙子星案遭駁 南海發展將提訴願及必要法律措施:http://bit.ly/2LvK8EX
→ 到手的雙子星案飛了 南海控股:研擬對策中:http://bit.ly/2xmBTT9
→ 金管會:與陽信銀案不同:http://bit.ly/327yzcL
→ 「雙子星案」600億港資得標者遭駁回,柯文哲:國家主權意識是屁話:http://bit.ly/2XHZ6y7
→ 涉「國安」疑慮 投審會駁回雙子星投資案:http://bit.ly/2NBoj9M
→ 雙子星案 「南海控股」遭疑中資色彩須補件:http://bit.ly/2J44eEt
→ 經濟部 臉書:http://bit.ly/2FMyeTs
→ 轟蔡政府「談什麼國家主權意識」 柯P:都是屁話:http://bit.ly/2Lt4TAW
→ 姚文智3D政策影片《翻轉西區SKYLINE》(3分鐘完整版):http://bit.ly/2KT26BU

・大法官人事案爭議
→ 台大法學院長 謝銘洋說 我們沒把馬英九教好!:http://bit.ly/2FYQVUb
→ 曾說台大沒把馬教好 謝銘洋:民主國家批評元首正常:http://bit.ly/302oHiH
→ 批"大法官家是蔡英文家" 藍立委拒投票:http://bit.ly/2KS9pJI
→ 從安樂死到死刑存廢、扁案到拔管案,四位新任大法官有何主張?:http://bit.ly/2NuHIJa
→ 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 昔連署「拔管」今仍不贊成任命:http://bit.ly/2JhaGHa
→ 大法官遭疑政治色彩 黨政人士:批評不倫不類:http://bit.ly/2Xjt1Zg
→ 大法官任期亂 立委鍾佳濱擬提案修法改交錯制:http://bit.ly/2FN8Rkf
・《工輔法》修法爭議
→ 《工廠管理輔導法》三讀 農地工廠2.0上路修法重點解析:http://bit.ly/2ROK0Sb
→ 3.8萬農地工廠「就地合法」?立院三讀《工輔法》增訂20年落日條款:http://bit.ly/2FMajU9
→ 工輔法像落日後還會升起 環保檢察官:不知為何而戰?:http://bit.ly/323s6j0
・歐盟解除台灣遠洋漁業黃牌
→ 捷報!台灣漁業黃牌解除!歐盟:見證台灣打擊非法漁業決心,將支持台灣:http://bit.ly/2JoD0ro
→ 歐盟解除台灣遠洋漁業黃牌 台灣3年努力成功:http://bit.ly/2KT3Ta2
→ 遠洋漁業罰太重? 農委會:放任恐全倒:http://bit.ly/2YqGMqf
→ 揭密!台灣遠洋漁業威霸全球 歐美日中都得低頭: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4-18/121357
・G20與川普
→ 交通減量50%!大阪G20,日本史上最大規模的「交管戒嚴」:http://bit.ly/2RQu55z
→ G20大阪峰會落幕 川普記者會重點總整理:http://bit.ly/2FOhZ8l
→ 川習會大阪登場,中美貿易戰是否停火,就看川普、習近平會談結果!:http://bit.ly/2XAiNbd
→ 川普一意孤行 各界質疑:要G20幹嘛:http://bit.ly/2XkpA4m
→ 川普、金正恩38度線見面:板門店 DMZ的「川金三會」突襲式會談:http://bit.ly/2JkJXJE
・伊斯坦堡市長重選結果
→ 伊斯坦堡的選舉重來:土耳其選民反彈的「厄多安二連敗」:http://bit.ly/2JoN2bI
→ 被拔伊斯坦堡巿長 伊瑪莫魯迎戰重選:對抗威權民粹:http://bit.ly/2Jeccda
→ 特派專欄 伊斯坦堡巿長新官上任 在野勢力眾望所歸:http://bit.ly/2KS0l7T
→ 伊斯坦堡歷經兩次選舉 在野候選人正式成為新任市長:http://bit.ly/30adywx
→ 失算的厄多安 被庫德族補刀:http://bit.ly/2YAoq6x
・香港
→ 中環碼頭「割地送中」今生效!港人與警再爆衝突:http://bit.ly/2NBraQ2
→ 【海濱送中】港中環解放軍用地正式生效 大批警持盾駐守防闖入:http://bit.ly/2XCEuY7
→ 香港七一遊行主題確定 撤回「逃犯條例」:http://bit.ly/2FKQywg
→ 金曲飄政治味 林昶佐得獎喊香港加油:http://bit.ly/2RNf1pv
→ 香港零時清場:佔領立法會3小時,防暴警察已完全清場:http://bit.ly/2Ji2s1r
→ 香港七一抗議全程直擊:示威者衝進立法會,警方清場:https://bbc.in/2XiHnsO
・93歲阿嬤實現被捕願望
→ 一輩子守法93歲阿嬤如願被捕 孫女PO文感謝警察:http://bit.ly/2XjFBg0
・7/1上路新制
→ 禁塑膠吸管、酒駕連坐罰 7/1「10大新制」一次看懂:http://bit.ly/2LwtYv6

【 延伸閱讀 】
→ 川普不敢面對的真相》移民威脅美國社會?《華郵》搬數據打臉:西方根本不存在移民危機!:http://bit.ly/2XFbyi5
→ 高嘉瑜 FB:http://bit.ly/2YrmXPN
→ 報導者【現場 香港示威群眾佔據立法會會議廳】:http://bit.ly/2YrkR2d
→ G20峰會:貿易戰陰雲下,習近平與安倍認同促進「自由公平貿易」:https://bbc.in/2JjmVmI
→ 日本大阪G20峰會落幕 帶你了解會員國有誰:http://bit.ly/2FPXQyS
→ 負債破千億!「南海控股」得標雙子星 履約能力遭質疑:http://bit.ly/2FJvO80
→ 謝銘洋解釋口試爭議 說提告學生口試時「完全無知」:http://bit.ly/3083Lai
→ 黃國昌:楊惠欽素養不及大法官 將投不同意票:http://bit.ly/2ROO18Z
→ 大法官提名人審查 黃國昌轟楊惠欽官官相護:http://bit.ly/321R2aV
→ 是誰打亂了大法官的「任期交錯」制度:http://bit.ly/3086m42
→ 《報導者》年度調查報導——造假.剝削.血淚漁場:跨國直擊台灣遠洋漁業真相:http://bit.ly/32428Mu
→ 《報導者》血淚漁場二部曲:海上人口販運風暴:http://bit.ly/2J4kvcv
→ 上千漁民抗議「罰太多」,漁業治理成為誰的噩夢?:http://bit.ly/2XI1J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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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解釋機制在中國的建立與展開(1906—1949)

為了解決大法官任期的問題,作者王兆珅 這樣論述:

本文之研究,聚焦於在20世紀上半葉的中國,探究在制憲時期中憲法解釋機制的建立與這一機制在行憲初期的展開。在制憲時期,制憲者對釋憲機制的設計經歷了從疏漏到豐富的變動,釋憲機關也從元首顧問機關、國會而最終定格為司法院,但卻長期處在議題的邊緣。另一方面,最高司法機關如大理院、訓政時期司法院等,卻出色地完成了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乃至解釋憲法(約法)的工作。在行憲初期,《中華民國憲法》中的釋憲機制經由不同行動者的努力得以展開,並以釋字第1號與第2號解釋的作成為其標誌。儘管制憲時期與行憲初期的釋憲機制並不那麼「神聖」,但頗多可稱積極的因素既為這一機制後來在台灣發揮功能創造了空間,也給中國憲政史留下了不朽的見

證。

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2版)

為了解決大法官任期的問題,作者許宗力張登科 這樣論述:

  本書於2002年出版以來已逾十五年,在此期間,行政訴訟法屢次修正,所增訂的條文相當多,須重新逐條闡明。   本書就現行行政訴訟法,依法條編章順序,作有系統之詮譯。行文力求簡潔,舉例務求明確。使學習行政訴訟法者,得有清晰之概念。各編章始於導論介紹,繼之立法沿革、外國立法例、立法目的及內容解析。除對條文之基本概念解說明確,闡釋其立法旨趣,並比較各國立法例,始讀者得以澈底瞭解行政訴訟法之概念形成及體系架構。   作者簡介 許宗力   學歷: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司法院院長、臺灣大學兼任教授 張登科   學歷: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編者簡介

翁岳生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前司法院院長   第 一 編 總則 §1    第 一 章 行政訴訟事件 §1    第 二 章 行政法院 §13         第 一 節 管轄 §13         第 二 節 法官之迴避 §19    第 三 章 當事人 §22         第 一 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22         第 二 節 選定當事人 §29         第 三 節 共同訴訟 §37         第 四 節 訴訟參加 §41         第 五 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49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57         第

一 節 當事人書狀 §57         第 二 節 送達 §61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84         第 四 節 訴訟卷宗 §95         第 五 節 訴訟費用 §98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104-1    第 一 章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 §104-1         第 一 節 起訴 §104-1         第 二 節 停止執行 §116         第 三 節 言詞辯論 §120         第 四 節 證據 §133         第 五 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177         第 六 節 裁判 §187    

     第 七 節 和解 §219    第 二 章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 §229    第 三 章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237-1    第 四 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237-10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238 第 四 編 抗告程序 §264 第 五 編 再審程序 §273 第 六 編 重新審理 §284 第 七 編 保全程序 §293 第 八 編 強制執行 §304 第 九 編 附則 §308   序 21世紀行政訴訟制度之演變暨序文   一、司法院再度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   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度自民國89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訴

訟法條文由原來34條,增為308條。回顧司法院自70年7月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進行研討,至付諸施行,歷經近20年歲月。在此期間,社會結構鉅變,臺灣脫離戒嚴勘亂時期之威權時代,逐漸恢復到正常之憲政法治國家,行政訴訟法亦應與時俱進,再行檢討。因此,司法院於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施行未及1年,即於90年3月再度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聘請相關行政機關、專家學者及實務界代表擔任委員,並以吳庚前大法官、陳計男前大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鍾曜唐前院長擔任召集人,主持會議。該委員會之運作情形及獲致之成果如下:   (一) 司法院為廣徵各界對於行政訴訟法之修法意見,除函請各機關、大學法律學系、律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表示意見外,並在全省北中南舉行三場座談會,聽取意見。委員會會議每兩週定期召開一次,先就亟待解決之議題加以討論,例如是否徵收行政訴訟裁判費、審判權錯誤是否採移送制等。至91年6月底,共計召開29次會議,於同年8月提出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費用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二) 委員會自91年9月起繼續就其他尚未完成討論之議題,召開第30次會議。92年9月30日因第6屆大法官任期屆滿,新制大法官於同年10月1日就任,委員會成員增為24人,召集人則未變更。於94年11月第86次會議,完成行政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及行政訴

訟費用法草案,於95年1月11日送立法院審議。   (三) 上述兩度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關於行政訴訟是否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上訴審是否採強制代理制、如採強制代理,訴訟代理人是否以律師為限等增訂條文,因立法委員仍有歧見,致未通過修法及立法。嗣後,郭林勇、尤清、江義雄等立法委員,另就行政訴訟是否徵收裁判費等問題,提出「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20條,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同年7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   本次增訂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1條至第12條之4、第98條之1條至第98條之6,並修正第49條、第98條至第100條、第103條、第104條、第107條

及第276條。司法院依行政訴訟法授權,於96年7月31日以院令發布,定自同年8月15日施行。此係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度施行後首次修正。   二、立法院賡續審議司法院98年函送之修正草案   96年10月1日司法院因部分新制大法官任期4年屆滿,組織有所異動。98年司法院重新檢視91年與95年兩度函送立法院審議未果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時配合民事訴訟法於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司法院於98年6月12日再度將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61條、增訂5條,計66條)函送立法院審議。   此次修正過程相當順利,98年12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99年1月13日總統修正公布第6條、

第12之2條、第12之4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4條、第37條、第39條、第43條、第57條、第59條、第62條、第64條、第67條、第70條、第73條、第75條、第77條、第81條、第83條、第96條、第97條、第100條、第104條至第106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2條、第121條、第128條、第129條、第131條、第132條、第141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49條、第151條、第154條、第163條、第166條、第176條、第189條、第196條、第200條、第204條、第209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43條、第244條、第253條、第

259條、第272條、第273條、第277條、第286條。此外,並增訂第12條之5、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274條之1、第307條之1。   司法院針對上述修正條文,依行政訴訟法授權,於99年4月23日以院令發布,定自同年5月1日施行。   司法院自90年3月成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至98年12月止,為行政訴訟法研修工作,辛苦付出心力之相關行政機關、專家學者、實務界代表及幕僚人員,至此已見到美好成果。   三、司法院再組行政訴訟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   行政訴訟係為解決行政機關因行使公權力所引起之行政紛爭,以民告官為原則。近年來,大法官為體現「有權利即

有救濟」之理念,大力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擴大人民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因而司法院開始考慮僅設立三所高等行政法院,是否造成人民訴訟不便,以及交通裁決事件是否回歸行政訴訟審理之問題。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經過審慎評估後,為便利人民行使訴訟權,於98年3月提出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之構想,獲得司法院高層肯認,並裁示立即推動,乃於98年9月再度組成行政訴訟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計20餘人,由廖義男前大法官擔任召集人。自98年9月起至99年3月止,共計召開12次會議,完成行政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及相關法律之修正草案,於99年9月函送立法院審議。此次修正,除了增訂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審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事件之第一審案件、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強制執行事件之外,並將原由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交通裁決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可謂40餘年來,交通違規異議事件均依刑事訴訟程序審理之訴訟法制史立下新的里程碑。   此次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後,立法院分兩次審議通過:   (一) 100年5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第73條、第229條;並增訂第241條之1。同年5月25日總統修正公布。   (二) 100年11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16條、第21條、第42條、第55條、第63條、第75條、第76條、第106條、第107

條、第113條、第114條、第120條、第143條、第148條、第169條、第175條、第183條至第185條、第194條、第199條、第216條、第217條、第219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3條、第235條、第236條、第238條、第244條、第246條、第248條、第267條、第269條、第275條、第294條、第299條、第300條、第305條至第307條;並增訂第3條之1、第98條之7、第104條之1、第114條之1、第125條之1、第175條之1、第178條之1、第235條之1、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237條之1至第237條之9、第256條之1;並刪除第252條

、修正第二編編名、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章章名、增訂第二編第三章章名。同年11月23日總統修正公布。   以上為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之立法過程,司法院依行政訴訟法授權,於100年12月26日以院令發布,統一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   四、因應網路科技,增訂遠距視訊審理規定   如同前述,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係為便民而設,抑有進者,司法院為方便距離行政法院較遠之民眾,得以就近利用當地地方法院之遠距視訊設備,進行行政訴訟程序,再度著手修正行政訴訟法。101年12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第130條之1及第131條,102年1月9日總統修正公布。司法院依行政訴訟法授權,於102年6月7日以院令

發布,定自102年6月10日施行。   五、落實人身自由保障,增訂外國與大陸地區收容人之救濟規定   司法院鑑於憲法第8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對於人身自由保障之要求,並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揭示應賦予外國人或大陸、港澳地區人民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暫予收容處分有立即聲請法院迅速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以及逾越暫予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應由法院審查決定之意旨,再度修正行政訴訟法,103年5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同年6月18日總統公布。   本次計修正第49條、第73條、第204條、第229條;並增訂第237條之10至第237條之17及第二編第四章章名「收容

聲請事件程序」。司法院依行政訴訟法授權,於103年6月18日以院令發布第49條、第73條、第204條,定自公布日施行。其他修正條文,則於104年2月4日司法院令定於同年2月5日施行。   本書於2002年出版以來已逾12年,書店早已售罄,並一再催印。但因如同上述,在此期間,行政訴訟法之屢次修正及增訂條文相當多,異動頗大,除導論外,必須重新逐條闡明,作者亦略有更動。岳生年歲已大,基於新陳代謝的原則,因此,學界方面敦請前大法官,現任台大法學院許宗力教授,實務界即請最高行政法院張登科前院長,負責聯繫協調,共同主編。   新版仍如同舊版,尊重作者創作自由,並未要求作者見解、風格、體例之劃一。謹此感

謝各位作者之辛勞、奉獻與合作,並誌謝五南圖書出版公司之協助相關出版事宜。期待本書能對於逐漸步上軌道的行政訴訟運作與已經蔚為風氣之行政法學的研究有些微之助益。   本書內容或有不足之處,尚祈各方賢達不吝指正。  

憲法法院回應國會的司法策略:臺灣與印尼的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大法官任期的問題,作者林亞薇 這樣論述:

第三波民主轉型的浪潮中形成的東亞新興民主國家,在面臨轉型問題時普遍引進西方違憲審查制度,責由法院擔負憲法價值維護者的角色。與此同時,在西方已臻成熟的政治司法化,在東亞新興民主國家褪去行政高權的外衣後,也開始影響東亞的憲政體制。東亞憲法法院因而開始承擔政治場域無法解決的政治爭議處理,加深憲法法院與政治部門的互動,也使雙方的衝突逐漸浮上檯面。東亞憲法法院中,台灣和印尼二國的憲法法院,都曾經因為職權的行使未符國會的利益,遭受來自國會運用體制內權限而直接限制或削減憲法法院的權限或保障,但二國憲法法院在回應國會的司法策略上卻有顯著的不同。台灣大法官面臨四起因政治爭議觸發的國會行動,採取的司法策略呈現由

弱轉強的趨勢,僅在最後一次專業加給預算遭刪除時,作成釋字601號解釋宣告預算案違憲,其於案件則無相應解釋案之作成。印尼憲法法院則在國會不滿憲法法院宣告方式有侵犯立法權限之虞,因而修法限制憲法法院職權行使時,第一時間作成二則判決宣告增修條文違憲,展現較果斷的形象。本文杷梳台灣和印尼二國的案件及憲法法院和國會的互動方式,歸納出二個共同點和三個相異點。二個共同點分別為觸動國會行動的案件,都是國會的權力或利益被直接限縮的情形、憲法法院和國會都採取體制內的權限進行對話。三個相異點則包含觸發國會回應的案件類型不同、憲法法院回應國會的司法策略強度不同,以及國會對憲法法院宣告「違憲立即失效」的反應不同。本文試

著從二國的制度設計、歷史脈絡和政治勢力分散程度,與憲法法院威信和憲法法院院長影響力三處著眼,分析造成台灣和印尼憲法法院回應國會的司法策略同異的因素,並得出三種因素相互牽連、揉合而形成二國同異的結果。憲法法院設立的時間和是否經過威權時代,影響憲法法院對政治部門的態度;政治勢力分散的程度同時影響憲法法院成立時的制度設計,反映政治行動者對憲法法院的期待,以及影響政治行動者組成其他政治部門時,是否有能力累積與憲法法院相抗衡的量能;另外,對憲法法院的期待和憲法法院院長的影響也可能提升憲法法院的威信。本文觀察台灣和印尼憲法法院的司法策略,儘管外觀上似有積極程度的不同,但都是立基在憲法法院威信的養成。亦即,

台灣大法官早期在威權時代中,為維繫自身的生存並累積威信,採取較低調的態度;而印尼憲法法院則挾帶民主轉型的新氣象和外界的期待,相較於普遍貪腐的其他政府機關,於設立初期即能累積相當的威信,採取較積極的態度。儘管二國憲法法院未來的威信和發展仍有待觀察,但基於肯定憲法法院威信對憲法法院回應國會時採取司法策略的影響力,本文整理出五項憲法法院回應國會的司法策略建議,包含:憲法法院威信的建立、權力分立動態平衡下預留憲法對話的彈性、憲法價值的遵守、論理明確和程序透明、保留社會大眾形成決定的空間,以期憲法法院能在不逾越憲政架構的情況下,得因應權力結構的變動而維繫權力分立動態平衡,並不受其他政治勢力打擊而失其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