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程序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大法官解釋程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子傑寫的 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也說明:建立效能、透明的大法官解釋程序:請司法院建立釋憲聲請書公開制度、建立主筆大法官具名制度、大法官個人所持合憲或違憲的表決立場應予公開、以法律明定大法官審理案件時, ...

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徐正戎所指導 徐良維的 我國與法國違憲審查制度之比較研究 (2012),提出大法官解釋程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司法審查、違憲審查、憲法委員會、憲法審判、憲法解釋、事前審查、大法官。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管理學院 法律研究所 程明修所指導 蔡其宏的 論大法官解釋的宣告模式及效力—憲法上空白的一頁與大法官補遺—   (2005),提出因為有 司法院大法官 大法官解釋 解釋宣告模式 解釋效力 釋字第一七七號 第一八五號 第一八八號 第一九三號 第二0九號解釋 多樣化宣告模式 合憲宣告 合憲、解釋效力 單純違憲宣告未交代效力 違憲立即失效 違憲且將來定期失效 全部違憲立即失效 部分違憲但不全部失效 部分違憲不立即失效或檢討改正 應檢、大法官、解釋文、解釋宣告模式、解釋效力、違憲、合憲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法官解釋程序的解答。

最後網站桃園法務局賴彌鼎精進訴願業務為民眾權益把關則補充:賴彌鼎表示,如果大家有看大法官會議解釋,裡面有幾個原則,民主國家法律正當程序要遵守,裁罰違規的構成要件要由法律明確,牽涉人民權利義務的東西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大法官解釋程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

為了解決大法官解釋程序的問題,作者林子傑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應該還算詳細地討論「如何聲請釋憲」程序,以及有點深入地詮釋、解構或揭露大法官解釋「實務運作」的專書。但絕非揭露秘辛,全都是用政府已公開的資訊為基礎,只是被大多數人忽略而淹沒在太多細瑣的訊息洪流裡。目前市面上,大概尚未有類似這樣的撰寫方向與方式:從「實務」觀點出發及以「實例」方式呈現「如何」釋憲聲請程序,以作為討論受理、不受理聲請案為主軸的書。文章則有,但不多。   翻讀這本書,應該能幫助您從釋憲實務及程序觀點理解「大法官解釋」。也許你是律師,這本書應該可以初步幫助你篩選出絕對不會被大法官受理的聲請書寫法;也許你是聲請人,這本書也能告訴你,你的疑惑到底能不能得到大法官的解答(擺脫

成為那每年平均九成應不受理的宿命);也許你是考生,這本書將能協助你,更快速的掌握大法官解釋實務運作的重點。 作者簡介 林子傑   現職:  司法院大法官助理  Constitutional Court Law Clerk(2006~)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  2007年出版《人之圖像與憲法解釋》乙書  大學講師(講師證書:講字第100145號)  北臺灣科學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兼任講師   專長及興趣:  憲法、大法官解釋、稅法學

大法官解釋程序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歡迎收看范琪斐的寰宇漫遊,今天的琪斐大放送我們要來談談,美國自由派大法官RBG病逝,會掀起政治風暴嗎?大家好,我是范琪斐。上個週末我想趁著美國大選前,週末還能休息,就到屏東去玩了一趟,結果就收到這個訊,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柏格(Ruth Bader Ginsburg),18日因為胰臟癌併發症過世,享壽87歲。

RBG是媒體給美國大法官金斯伯格取的外號,台灣觀眾對她可能比較陌生,但知道她的人,我相信不少都是透過電影認識她的,這兩年剛好有兩部片以RBG為原型,一部是紀錄片《RBG不恐龍大法官》,另一部是《法律女王》,我自己非常喜歡,而且RBG一直都是美國大法官裡我最欣賞的一位。但RBG的逝世,不單只是美國失去了一位偉大的明星大法官,還有可能撼動美國總統大選,甚至牽動整個世界的局勢!真的那麼嚴重嗎?我們就先來看看RBG這位法官是什麼來頭,她到底有多「不恐龍」。

RBG出生於1933年的紐約布魯克林區,1956年進入哈佛法學院,是當屆500個學生中,僅有的9名女學生之一,她的表現一直都非常亮眼,是歷史上第一位通過激烈同儕競爭、擔任哈佛知名法學研究期刊《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編輯的女性。不是我要一直強調女性就多了不起,實在是因為美國雖然1920年代就讓女性獲得投票權,但當時的社會氛圍依然是覺得,女生就是男人的附屬品,應該畢業後就找個男人嫁了,乖乖待在家相夫教子,1970年代時候的總統尼克森,甚至認為女人不該受教育。

就是這樣的社會氛圍,RBG當時在公務員考試中拿到高分,最後卻只能找到打字員的工作,還因為懷孕而丟了飯碗,後來她懷二寶的時候就學聰明了,故意穿得很寬鬆,這才成功保住教職工作。而且就算RBG成績那麼優異,還獲得哈佛法學院院長強力推薦,當時的一位大法官依舊斷然拒絕她的實習機會,只因為她出生就「不帶把」。或許就是因為自己處處遭到性別歧視的經歷,讓她幾十年來致力於推動性別平權。

1980年,RBG被指派為聯邦上訴法院法官;1993年獲得美國前總統柯林頓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並且獲得高票通過,是美國史上第2位女性大法官。這樣聽起來好像沒什麼,但其實截至2018年10月,美國歷史上一共誕生114位大法官,女性竟然只有4位,而且其中兩位還是歐巴馬時代任命的。她在任期間最被津津樂道的,就是「維吉尼亞軍校案」。1839年創校以來,從來不招收女學生的維吉尼亞軍校,被想就讀的女學生一狀告上法院,校方後來因為外界壓力,在校外設立「女子學院」,但最後還是被RBG判違憲,因為設女校就跟種族隔離措施沒兩樣,此案成為了美國女性平權的重要一步。

這位老太太雖然生活傳統,但思想開明,在兩性同工同酬、女性墮胎權、同志議題上,都秉持平等自由。左派傾向加上不斷衝撞體制,讓她成為高院的「頑固反對派」,2016年甚至曾經公然砲轟當時還是總統候選人的川普,結果讓她人氣爆衝,瘋狂圈粉,有粉絲就以饒舌歌手「The Notorious B.I.G」為靈感,幫她取暱稱叫「The Notorious R.B.G」也就是「聲名狼藉的RBG」。有多少大法官可以被拿去比饒舌歌手?從這裡就可以看得出來RBG很受年輕人歡迎,曾被診斷出罹患大腸癌、肺癌、胰腺癌,但她一直不願意向病魔低頭,80幾歲的老太太還可以上健身房、舉啞鈴、做伏地挺身,她能做的可能比我還多啊!她去世前幾天還跟孫女說,希望能撐到川普下台,可惜最後未能如願,在選前不到七週過世了。不過她的離開跟川貴人又有什麼關係呢?其實美國的大法官任命,比宮鬥劇還精彩啊!

我們先解釋一下,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規定,最高法院的9位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經過參議院同意而任命,一旦任命就是終身職,除非是去世、辭職、自願退休,或是遭到彈劾,才會被撤銷職務,所以新任命的大法官很可能一當就是二三十年,目前平均任期是16年。因為流動性不高,有的美國總統在位期間都不見得有機會任命一位大法官,結果川普就職以來已經任命了兩位,現在又出現第三個難得的機會。

大家可想而知,川普當然會任命「自己人」,也就是理念跟他相近的保守右派,目前高院的保守派佔據了9席中的5席,已經使得高院略為右傾,如果再找一名保守派法官,就會變成6比3,恐怕讓高院變成一個深度保守的機構,美國未來幾十年,無論政治、司法或文化,都會受到影響。先不談那麼遠,拿美國總統大選來說好了,2000年美國大選發生選票爭議,最後就是交由最高法院判決,才讓小布希勝選,所以有些選民就很不服氣啊,認為是當時保守派法官佔多數,才被小布希撈到一個總統寶座。那最近川貴人不是一直在吵郵寄選票會造成選舉不公嗎?萬一到時候出現爭議、開不出票、選不出總統,最後交由裡面多數是川普人馬的高院裁定,後續情況大家可想而知,球員兼裁判,人民服不服呢?

目前還不清楚提名程序會跑多久,但過去通常需要兩三個月的時間來處理。民主黨主張等到大選結束,新總統上任後,再審查提名案,不過把持參議院的共和黨,已經講得很清楚,說「會儘速安排投票事宜」很明顯是打算趕在選前,趁川普還在任的時候闖關,鞏固保守派的優勢。其實四年前就有類似的情況,當時一名大法官過世,前總統歐巴馬想要提名,結果被共和黨杯葛程序,故意弄掉歐巴馬的人選,等川普上台後,才讓川普提名保守派的大法官。不過這次共和黨強調,今年和四年前情況不同喔,他們說當年民主黨當總統,共和黨控制參議院,不適合在總統選舉年填補空缺,但是今年同一黨派同時掌管白宮和參院,就可以提名喔~好啦好啦!都是你在講!

雙標的這麼明顯,但我就不罵了,因為今天是我,我也這樣搞。川普已經表示,將會提名一位女性來繼任,而且預計在RBG告別式的隔天,也就是本週五或週六(9/25-26)公布人選,「以示尊重」。先前傳出華府內有人擔心,RBG還沒入土為安就急著公布繼任人選,恐怕被民主黨拿來作文章,現在初步時間表出爐,看來川普多等一天,已經是他對RBG最大的尊重了,不過這我也不罵,因為是我,我也這樣搞。如果民主黨想要把整個提名程序延到大選後,最少要讓4名共和黨參議員跑票才行,目前已經有幾位共和黨人表態倒戈,不支持川普選前提名。

可能很多人會覺得,關我們什麼事啊?美國那麼遠,我幹嘛一定要知道他們家高院長怎樣?雖然川貴人把全球政局搞到「併軌」,但不可否認的是,美國目前仍是自由世界的領頭羊,各方面都是其它國家的榜樣。就司法方面來看,台灣如果想要取經,很大程度會參考美國高院的判決。透過司法學習比較,美國會把他們的價值觀傳遞到世界各個角落,如果美國高院組成保守,將對全球司法產生深遠影響,進一步影響到各國的文化與社會風氣。

舉例來說,許多國家一直到近年才好不容易在人權、女權、同婚方面取得進展,例如我們台灣,美國老大哥萬一態度轉趨保守,恐怕會讓全世界跟著開倒車,大法官選誰難道不重要嗎?
今天琪斐大放送的關鍵字是:
#惡名昭彰的RBG
#美高院恐右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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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法國違憲審查制度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大法官解釋程序的問題,作者徐良維 這樣論述:

違憲審查制度,乃位屬國家權力中「司法權」之核心制度,而違憲審查機關之設,則可謂是以「憲法主權」取代「國民主權」下,欲發揮憲法優位性效力之實效性所必然的體制上結果。因此有關違憲審查之相關理論、違憲審查之組織、與憲法解釋之類型、踐行程序、限制、效力等,皆成為本論文所關注的焦點。而本論文主要係探討與比較法國與我國之違憲審查制度,並借鏡法國違憲審查制度及其運作經驗,給予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之建議。本論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為當代導入違憲審查制度的契機與理論基礎。第三章為法國違憲審查制度。第四章為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第五章為法國違憲審查制度給予我國釋憲制度之啟示。第六章為結論。

論大法官解釋的宣告模式及效力—憲法上空白的一頁與大法官補遺—  

為了解決大法官解釋程序的問題,作者蔡其宏 這樣論述:

論 文 提 要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宣告模式及效力 」究竟為何?「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相關法律均無明文規定。這是制憲者當初設想不周所致之「憲法漏洞」或者係「有意不為規定」預留待釋憲者加以填補?當解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時 ,接踵而來的即是其解釋效力的問題 。其解釋之拘束力(效力)為何?依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第一八八號、第一九三號及第二0九號等解釋意旨所示,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除解釋文另有明示,或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該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之案件,有溯及之效力外,「原則上自解釋

公布之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 。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對於憲法基本原則之闡揚與憲政發展,可謂牽ㄧ髮而動全身,影響深遠。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模式及效力 」議題,實具深值探究的價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迄今已經做成六一一號解釋,大法官會議在操作解釋憲法時,「解釋模式」係採用德奧之「多樣化宣告模式」,例如:「合憲宣告、合憲非難、警告性裁判、僅表明釋憲意旨而未指定失效期限、指示性解釋、違憲宣告,「解釋效力」則有單純違憲宣告未交代效力、違憲立即失效、違憲且將來定期失效、全部違憲立即失效、部分違憲但不全部失效、部分違憲不立即失效或檢討改正、應檢討修正、限期修正、僅表明釋憲意旨而未指定失效期限等。」大

法官藉由解釋的方式,構築釋憲效力體系,本論文認為此部份可謂係「釋憲核心價值」。 而為了因應司法運用方法,也衍生出了「司法消極主義與司法積極主義」之爭論;基本上,當國會違背憲政常規,破壞民主法治運作時,釋憲機關應採取司法積極主義(如司法權之積極性,釋字第三一、二六一、二八二、三九六、四九九、五八五號解釋參照),若純屬政治議題,則採取司法消極主義(如議會自律事項,釋字第三四二、三八一、四三五號解釋參照)。憲法乃國內法秩序中具「最高性之法規範」,為貫徹其效力之實現,必須有一套適當之制度來保障其最高性。蓋司法消極主義與司法積極主義各有利弊,日本憲法學者盧部信喜提倡「穩健的司法積極主義」,其認為釋

憲審查機關必須熟悉「司法自制 」及「積極主義」雙方之長處,在不同場合中,運用不同方法,庶幾可以達到適當效果。盧部教授主張以「雙重審查基準理論」為基礎,兼採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消極主義之特點。即對於管制經濟自由之立法,應作「合憲性推定」,原則上用「合理性基準審查」,特別是法律目的係為實現社會經濟政策時,除非管制的方法不合理,否則,不予違憲無效之宣告。對於限制精神自由之立法,不得為合憲性推定,而必須用「嚴格之基準」予以審查。因此等立法與民主過程及個人尊嚴息息相關,須謹慎以對 。「穩健的司法積極主義」提供了釋憲者(司法者)在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消極主義 之外的一種司法操作方法選擇 ,即此,本論文贊同盧部

教授所見,但是必須要相當謹慎操作,始能運用得宜。本論文認為「穩健的司法積極主義」係屬折衷式方法,不是絕對僅採司法積極主義或司法消極主義,而是應綜合運用此兩種司法操作方法的優點,蓋憲法須隨時空環境而轉 ,相對於「制憲或修憲」之曠日費時,「釋憲」可以適時地為憲法注入新的血液 。因此,釋憲機關在面對政治發展千變萬化、科技演進迅速及人類社會倫理秩序發生衝突時,若能結合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消極主義之優點,綜合予以適用,實不失為一種可行之釋憲操作方法。 大法官在作成憲法解釋釋示時,如果多添加了一句話,對於闡釋憲法真義或釋憲聲請人(或聲請機關)而言,都將使憲法意旨更加明確清晰,而大法官的這一句話,本論文

期望其釋憲效力是「合憲或違憲」界分清晰;如果是「一個解釋,聲請人(或聲請機關)各自表述」的釋憲呈現,定將引起更多的憲政紛爭,本論文相信這也是大法官所不想樂見的。大法官釋憲效力是清晰或模糊,日後來說,可以解讀大法官到底是在「解決問題」還是在「製造問題」。 對於憲法解釋的效力如何?大法官會議須考量解釋出爐後的「憲政效應」,本論文認為「大法官釋憲效力」是整個釋憲的果實(釋憲核心價值),而這釋憲果實是酸?甜?苦?辣?或者是讓人「無法入口」,大法官應該充分運用憲法法理的極度詮釋,在高度政治智慧靈光的激盪下,不受政治力箝制,依照釋憲當時之時空環境,考量人民的法感情,權衡立法形成空間,本於對憲法之忠實

確信,綜合權衡各種利益得失,始能將釋憲果實呈現出來。大法官釋憲效力如果係呈現出模糊不清的解釋效力,定讓釋憲聲請者無所適從。即此,釋憲效力應明確化。而為避免釋憲機關淪為「太上立法機關」或「太上憲法機關」之譏,本論文認為「大法官之釋憲效力」將來宜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或憲法中予以明文規範為宜,使釋憲效力更具「明文強制性」。 本論文謹對司法院大法官歷來所作成之解釋就其有關「宣告模式及規範效力」的解釋釋字,予以歸納整理,嘗試分析之。 本論文係以「論大法官解釋的宣告模式及效力-憲法上空白 的一頁與大法官補遺」為研究主題,並將作者個人整理已久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索引手冊」藉由圖表方式,對於

大法官歷來所作之解釋文予以「指標性意義」歸納整編,以供快速查閱相關大法官釋字,謹提出淺見。希能拋磚引玉,引起更多關注大法官釋憲規範發展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