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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票轉讓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齊軒寫的 公司法題型破解(11版) 和高朝樑的 初階授信人員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東展文化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吳光明、楊崇森所指導 林長振的 美、日土地信託在我國之繼受與發展 (2019),提出夫妻股票轉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信託法、繼受、土地信託、不動產信託、美國、日本、原住民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傅嘉鈴的 證券交易法之實質所有規範——以申報義務與戒絕交易為對象 (2019),提出因為有 實質所有、內部人持股轉讓申報、內部人持股申報、大量持股申報、短線交易、內線交易的重點而找出了 夫妻股票轉讓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夫妻股票轉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法題型破解(11版)

為了解決夫妻股票轉讓的問題,作者齊軒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蒐集了歷年來重要的公司法考題,並羅列現行公司法重要的學說及實務見解。整體編排特色如下:   1.最新修法的重點編列   本書蒐集這幾年重要的修法內容、修法重點、簡要評析等,以便讀者們綜觀這幾年公司法的修法趨勢,從而探知考題的可能走向,更能掌握考試重點。   2.命中紅心的爭點整理   本書每章節皆會列出本書作者精心選擇的學說實務見解,讓讀者快速綜覽重要背景知識,幫助答題思考,解答後並列入該題所使用的重要實務見解,反覆加深學習印象。   3.精闢確實的考題分析   本書在解答每一道題目前,皆會先分析本題題目所考的章節與概念,以協助讀者認識題目、增長實力。   4.

近年重要的考題解答   本書放入這些年重要、最新、最有考相的考題,讀者們能透過此等題目快速確認念書狀況,提升考試能力,學習答題技巧,讓讀者能在考場上精確答題。

美、日土地信託在我國之繼受與發展

為了解決夫妻股票轉讓的問題,作者林長振 這樣論述:

我國自60年代締造舉世矚目之經濟奇蹟以來,隨著經濟之高度成長與工商業之擴充發展,對於土地之需求日益殷切。但受囿於國人重視土地之保有甚於利用之傳統觀念,及個人缺乏開發之資金與技術等因素,造成民間土地資源之大量閒置,無法作有效之利用。相對而言,政府部門就公有土地之經營,除因不諳管理致將大片土地長期置於低度利用外,其近時以競價方式出售閒置土地,更間接助長地價之飆漲,亦同為人們所詬病。在我國現今公、私有土地同樣面臨地利未盡與地價飆漲之難題下,如何活絡民間土地開發事業,暨如何將民間活力導入公有土地之經營管理之體認,乃成為我國當前土地法律政策之重大課題。 美、日土地信託對於活絡土地經濟及金

融,各有不同之特色與功能,乃我國現行土地開發利用實務之所無。在美國,利用土地信託之目的,主要在於地主欠缺充分之事業資金、出賣時有信用度之問題,或為資本收益之取得、多數地權人間權利關係之統合等情形,對於不動產之取得、融資及處分提供簡化、彈性及實用之方法,受託人僅係為此而保有土地之產權,實際上為信託財産土地之管理或處分,乃委託人兼受益人。另一方面,日本則係基於地價高騰導致土地閒置之困境,住宅提供政策之需求,及促進國公有地管理、處分方法之多樣化等由引進土地信託,以為土地之有效利用,並達成推進公共政策及提升公共福祉之目的。 上述美、日土地信託之受託人,對於土地權利人提供土地融資或土地開發一貫進行

之便利,恰可回應我國目前土地開發事業面臨之課題,引進美、日土地信託,除可謀求土地管理、處分方法之多樣化,以解決公、私土地有效利用之問題,亦可藉此拓深信託法之理論研究及其本土化。尤其,對於沉痾難起之原住民族土地制度,透過信託之應用,不僅可緩和現行法令之限制,並可促進原住民族土地經濟發展及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初階授信人員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為了解決夫妻股票轉讓的問題,作者高朝樑 這樣論述:

證券交易法之實質所有規範——以申報義務與戒絕交易為對象

為了解決夫妻股票轉讓的問題,作者傅嘉鈴 這樣論述: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3項可以被稱為證交法中之實質所有規範,其規定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之持股應包括於內部人之股份中。探究此規範,又可區分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因身分關係而認定者(擬制型態)以及利用他人名義以實際證明利用關係者(支配型態)。本文建議針對「擬制型態」修法增訂內部人舉反證推翻之設計,針對「支配型態」則建議參考比較法,改以享有表決權或投資決定權與否為判斷。此外,針對本條之定位,本文認為首先應肯認展現於「持股超過10%股東」身分之計算層面。除了第22條之2第3項內部人持股轉讓申報規範外,第25條內部人持股申報以及第43條之1第1項大量持股申報、第157條短線交易以及

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規範皆有運用第22條之2第3項之實質所有概念。在內部人持股轉讓申報與內部人持股申報規範中,本文建議此實質所有規範之股份範圍應修訂以「直接或間接享有金錢利益」為判斷標準,亦即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應申報其具有金錢利益之持股。在大量持股申報制度中,與內部人持股申報不同之處在於其著重於對公司經營權之潛在影響,故在持股超過10%股東應申報之持股範圍,將不同於內部人持股申報之標準。本文認為,仍應採取以「享有表決權或投資決定權」為判斷,亦即持股超過10%股東應申報之持股範圍除自己及共同持有人之持股外,尚需包含其享有表決權或投資決定權之股份。在短線交易制度中,應採以「直接或間接享有金錢

利益」為實質所有之判斷標準,亦即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自己持股不得短線交易外,其等亦不得利用具有金錢利益之股份為短線交易,否則由內部人負返還責任。此外,針對短線交易利益如何計算及利益如何返還,原則應由具主體身分之人負返還之責,且利益計算基礎為合計其本身即實質所有股份之買賣而配對計算。在內線交易制度中,亦應採以「直接或間接享有金錢利益」為實質所有之判斷標準,蓋內線交易、短線交易、內部人持股申報為環環相扣之制度,採取相同標準方為合理。亦即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等人之自己股票不得為內線交易外,其等亦不得以其所能享有金錢利益之股份為內線交易,否則由內部人負相關責任。此外,關於損害賠償,原則上應由內部人

就本身及其實質所有人之持股為計算基礎。惟,在多個內部人互具實質所有關係之情況下,現行法下之不真正連帶債務似乎稍有不公,故本文建議明定此種情況應使多人負連帶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