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的債權人對信託之強制執行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委託人的債權人對信託之強制執行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廖世昌,郭姿君寫的 信託實務案例解析 和李建良的 義薄雲天.誠貫金石:論權利保護之理論與實踐-曾華松大法官古稀祝壽論文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不動產信託之脫產探討 - 聲威法律事務所也說明:以房屋登記為例,在信託法施行前,委託人將自己的房屋「信託」給受託人,其過戶原因只 ... 依此原則,無論是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廖蕙玟所指導 張敏文的 以信託脫產與避債之研究 — 兼論信託財產與受益權強制執行 (2020),提出委託人的債權人對信託之強制執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脫產、信託行為、信託財產、信託受益權、撤銷權、強制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明生所指導 湯靜文的 第三人異議之訴之研究-兼與中國大陸案外人異議之訴之比較 (2018),提出因為有 第三人異議之訴、詐害判決、第三人事後救濟程序的重點而找出了 委託人的債權人對信託之強制執行的解答。

最後網站聊民法典141:内容不是处理身后财产,即使标明遗嘱 - 微常识則補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可以 ...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而设立的信托,即遗嘱人(委托人)以立遗嘱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委託人的債權人對信託之強制執行,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信託實務案例解析

為了解決委託人的債權人對信託之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廖世昌,郭姿君 這樣論述:

  本書係作者基於其豐富律師實務工作經驗,先彙整「不動產信託」以及「預收款信託」實務案例類型的操作細節,與其衍生相關法律問題解說。由於現行信託法及其相關規範,仍無法涵蓋所有已運用在實務上的信託類型。故本書亦就信託制度實踐運用過程中,常遭遇的法律問題,整理相關行政函釋及司法實務判決。為國內少數能將信託實務與基礎法學做完整結合專書。

以信託脫產與避債之研究 — 兼論信託財產與受益權強制執行

為了解決委託人的債權人對信託之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張敏文 這樣論述:

摘要債務人運用信託作為脫產手段,為當前避債市場主流,之所以如此,信託財產獨立性應屬主因。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前段:「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爰使信託成為債務人逃避債權人債權追索的最佳避風港。信託制度源起於英國,其孕育的搖籃本就為「詐欺」,英國人民因「恐懼」其財產遭國王或領主剝奪,乃將財產以信託詐欺方式交付受託人,俾隱匿財產,但仍能保有該信託財產實質權利。我國引進信託法制,雖立法機關在信託法第5條明文規制信託行為無效態樣,及第6條賦與債權人撤銷信託權利,使「意圖詐欺」之信託行為無效或得撤銷,積極設法降低信託淪為有心人「別有用心」之途徑,然在當前現實情況中,信託被用於脫產、避債等詐害債權之違

法或脫法用途,成為債務人最常慣用工具,已為不爭事實。「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應對債務人信託脫產行為,債權人可運用上揭信託法第6條第1項條款,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即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信託契約,暨聲請判命信託財產所有權回復於債務人名下。換言之,撤銷訴權的行使,其客體包括債務人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債權人可在同一訴訟中同時請求撤銷信託行為「債權契約效力」及信託財產「物權移轉效力」,使信託財產回復成為債務人責任財產,而為債權人行使權利標的。統計自85年1月起至109年5月底期間,我國全體各地方法院受理以信託法第6條第1項聲請撤銷信託行為訴訟並審理結案者合計

358件,債權人獲勝訴判決者計有292件,勝訴比例81.56%(292÷358),遭敗訴判決者66件,敗訴比例18.44%(66÷358),爰可證信託法第6條確具保障債權人權益功能。信託財產雖原則上不可為強制執行標的,然亦有例外者;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賦予債權人於取得對委託人(對人)或對信託財產(對物)之執行名義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信託財產。惟本條項但書以「信託前」即已存在該財產上之權利,或「信託後」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為限;前者係基於保障原已存在該信託財產上之固有權利,後者乃以維護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合法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使第三人取得信託財產權利之情況,以上二條款均有權利行使當事人限制且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故實務上少有機會符合適用。信託受益權為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之實質所有權,是一種歸屬性的權利,權利人可依信託契約約定直接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其性質屬自信託財產析離而出的獨立權利,並非信託財產的「代位物」,無須為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亦即,信託財產獨立性特性並不適用於受益權,只要該受益權非屬民法第294條第1項明定不得轉讓或禁止轉讓者、或為受益人本人或其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之債權,也沒有其他不得讓與、扣押之法律規定者,信託受益權可為制執行標的;但因信託法就信託受益權強制執行並無任何明文規範

,其程序概由執行法院依民事強制執行法理逐案累積實務,而當今各地方法院見解仍未整合,爰其執行程序尚缺乏一致性作業標準。本文探討者,除現行法令賦予債權人可資對抗債務人藉信託脫產及避債之權利究竟為何外,同時亦積極蒐集各級法院有關信託法第6條之撤銷權訴訟判決實務,評析法院相關裁判見解,期能綜理出全體法院共通的心證規則,用以協助債權人對抗債務人以信託脫產的不正脫法行為。又,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權人與受託人間,因信託財產與信託受益權之強制執行所衍生之法庭訴訟爭端,本文亦多方蒐集且嘗試就勝敗原因加以理解、分析,並提出個人淺見提供債權人於同類型訴訟中參卓。關鍵字:債權、債務、脫產、信託、信託財產、信託受益權

、撤銷權、強制執行

義薄雲天.誠貫金石:論權利保護之理論與實踐-曾華松大法官古稀祝壽論文集

為了解決委託人的債權人對信託之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李建良 這樣論述:

  本書為紀念曾華松大法官七十大壽所出版之祝壽論文集。來自各校三十三位學者分別從憲法、行政法、訴訟法乃至於法學教育等不同領域發表最近的研究成果,內容豐富多樣。對於不同領域專攻的法律人而言,這本論文集具有相當之收藏價值。   曾華松大法官一生致力與奉獻於司法工作,計從事檢察業務與民事、刑事、行政審判工作及大法官釋憲職務凡四十年,而其所服膺奉行者為“保障人民權利,維護國家法律尊嚴,以及調和公益與私益”的服務宗旨。   而本書共收錄三十三位學者論文,他們來自國內各大學,或為曾大法官之門生、故舊、或為大學校友,各作者分從憲法、行政法、組織法、正當程序與訴訟程序角度切入,探討一個共同主題--“權利保

護”,此與上述曾大法官終身所追尋的目標正相一致。 Introductory Statement:   Grant Justice Hua Hsiung Tseng has devoted his whole lifetime to judicial practice.  He had been worked  in the field of prosecuting criminals, civil, criminal and administrative cases trial as well as constitution interpretation.  He has always fol

lowed the maxims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preserving the dignity of the law and adjust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private and public interest.”   This book contains theses written by thirty-three scholarsfrom Universities, former students of Justice Tseng, and his University alumni and alumna. 

The authors’ articles have concentrated on discussing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concerning constitutionallaw, administrative law, organization law, law of due process, and law of court procedure.  This subject of discussion is the sole goal Justice Tseng is trying to accompli

sh during his lifetime.

第三人異議之訴之研究-兼與中國大陸案外人異議之訴之比較

為了解決委託人的債權人對信託之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湯靜文 這樣論述:

現代社會原則禁止人民自力救濟,故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具體實現,必須由國家出面加以主導,強制執行法即是基於此種立場而設計,即由國家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施加一定強制手段,藉以滿足債權人之權利,履行債務人之義務。倘執行標的物非屬債務人財產,係為第三人之物,將使第三人實體上之權利蒙受侵害,因此,強制執行法特設有救濟規定,許第三人本其實體法上權利所生之異議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謀救濟。第三人異議之訴為強制執行階段重要之救濟程序,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之外觀權利狀況與實際之實體權利狀況不相符,而造成第三人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進行救濟以求保障第三人權益為一重要課題,另外,關於詐害判決之議題,即雙方當事

人以訴訟共謀詐害第三人之情形,此時應如何賦予被詐害之第三人事後救濟方式,亦為近年來學說與實務上重要之課題,據此,本文以第三人異議之訴制度為題進行研究,並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事由加以分析,且比較兩岸地區制度異同,另對受詐害判決影響之第三人事後救濟程序進行分析,期望透過學說與實務兩方面之分析研究與兩岸制度比較研討,達到強化第三人事後救濟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