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課徵範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娛樂稅課徵範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建良寫的 多階段行政處分論 和張進德的 最新稅法與實例解說:法律邏輯分析與體系解釋(下冊)(十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徐斐如的 印花稅法應稅憑證貼花爭議探討 (2018),提出娛樂稅課徵範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印花、貼花、委任、承攬、地方稅、應稅憑證。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林詩穎的 娛樂稅課徵範圍之研究-以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後段「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娛樂稅、概括條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娛樂稅課徵範圍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娛樂稅課徵範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多階段行政處分論

為了解決娛樂稅課徵範圍的問題,作者李建良 這樣論述:

  本書從行政程序構造與行政法律關係的視角,反思「多階段處分」與「多階段程序」的學理概念與司法實踐。思維方法與論述取徑,不由法律概念及比較法入手,而是以本國法規定與裁判為分析素材,探索此等概念所涉之行政法律關係,集中思考行政訴訟的程序標的與審查範圍、行政權責與權限分配等實質問題,並形成案例類型,從中篩選論點、建立思維體系,最後再佐以比較法進行綜合分析,期有助於臺灣行政法學的深化與續造。

印花稅法應稅憑證貼花爭議探討

為了解決娛樂稅課徵範圍的問題,作者徐斐如 這樣論述:

《印花稅法》自民國23年公布實施以來,雖歷經多次修正,其存廢問題立法機關、專家學者多有探討,卻始終未有定論,實緣於印花稅於地方財政之挹注仍有其重要性。惟稅務機關於印花稅稽徵實務上,不論課稅客體、稅率或稅額、重複課稅、憑證認定等,多有須探討之課題。本文擬就《印花稅法》第5條探討應稅憑證於納稅實務面臨之爭議,適逢民國108年5月21日工商團體建請財政部研議取消印花稅,財政部表示,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印花稅稅收100%屬於地方稅,為地方稅很重要的財源之一,目前每年的規模100億元,印花稅倘退場,必須有配套,財政部將於1個月內完成檢討,儘速與地方政府討論,審慎研議,尋找替代稅源。多年來,印花稅之

於地方的租稅收入有其相當之貢獻,故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均不敢輕言廢之,因此,設想保留印花稅係現階段之共識,本文將探討其修法進而保留之可能性。

最新稅法與實例解說:法律邏輯分析與體系解釋(下冊)(十版)

為了解決娛樂稅課徵範圍的問題,作者張進德 這樣論述:

  本書第一編稅法總論,係從憲法、最新修正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等法律之內容、法理及體系,申論稅法基本原則:(一)租稅法律主義、(二)課稅公平原則,進而申論依法課稅。第二編稅法各論,乃將各稅目法令相關規定及稽徵實務加以彙總歸納,析論各稅捐之構成要件:(一)人的要件(納稅義務人)、(二)物的要件(課稅客體、稅基、稅率、減免)及法律效果,論述清晰,條理分明,由淺入深,並舉釋例闡述,讀者閱之易於瞭解,融會貫通,並得心應手於租稅規劃。

娛樂稅課徵範圍之研究-以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後段「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為中心

為了解決娛樂稅課徵範圍的問題,作者林詩穎 這樣論述:

娛樂稅法,前身為31年4月15日制定之「筵席及娛樂稅法」,其課徵係肇始於政府因應戰時需要,除增裕財政收入外,亦有抑制奢侈消費之政策意義。然隨著國人生活水平提高,日益重視休閒生活,時至今日,各項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多為國人經常從事的休閒活動,娛樂稅似無維持善良風氣之功能及「寓禁於徵」之課稅觀念。「娛樂」一詞係屬較具抽象、感官之概念,如何達到「娛樂」之感受,難以界定,而稅法亦未明定有關娛樂之定義或標準。況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後段再以概括條款方式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為課稅範圍,若未經財政部逐一解釋,及列舉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之項目,其意義恐更難以理解。是以,營業人與稽徵機關常

因認定不同致生行政爭訟。隨著經濟活動變遷、資訊科技日新月異,新型態之娛樂活動、設施或場所,亦不斷地推陳出新,不易使娛樂稅之代徵人預見其所提供之娛樂活動、設施或場所是否屬於娛樂稅之課徵範圍。本文擬就實務上經常發生爭議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為主要探討對象,並以大法官會議解釋及行政法院對於概括條款解釋與適用評釋相關個案,以檢討娛樂稅法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