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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離婚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前婚後財產 - 天秤座法律網也說明:(一) A、B與民國99年1月1日結婚,依題目情形,A、B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種類,則參照民法第1005條規定,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二人於100年1月1日協議離婚,則婚姻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悅知文化 和時報出版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呂麗慧所指導 林伯翰的 我國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研究 (2021),提出婚 後 財產 協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裁判離婚、離婚事由、離婚責任、離婚過失、有責主義離婚、離婚損害賠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林秀雄、許政賢所指導 詹媜媁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婚 後 財產 協議的解答。

最後網站婚内财产协议拟定指南 - 汇业律师事务所則補充:前者约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后者则约定的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在协议中涉及约定某方的个人财产转移将被视为自然人间的赠与,成立的是《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婚 後 財產 協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全新增訂版】: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

為了解決婚 後 財產 協議的問題,作者楊晴翔 這樣論述:

婚姻、親權、保護令、繼承…… 關於愛與情的糾結,兼具理性與感性的法律剖析! 【特別收錄:如何選擇你的家事律師】     一生中,毫無法律問題需要解決的機率,有多高?   曾是家事法官,現任家事律師,看遍法庭上的風景,   藉此引領我們認識與人生息息相關的家事法。   或許有一天,這些知識可以保護你──     婚姻‧終點   幫我要到好萊塢明星級的贍養費,沒問題吧?   如果確定要娶她,先簽下婚前協議書。     親子‧連結   錢賺得沒他多,孩子會判給我嗎?   孩子不想跟他走,我有什麼辦法?     保護令‧停損   被不認識的人跟蹤,我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我這麼在乎你,你別想離開

我身邊!     收養‧給愛   可以終止收養嗎?我們實在無能為力再當他的父母了!   在臺灣,該怎麼辦理收養?     繼承‧權與錢   我們沒有孩子,父母也不在了,遺產會怎麼繼承?   掀起波瀾的一張紙:遺囑引發的繼承爭議     【增訂版新增內容】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數額調整修法   贍養費修法展望   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同性婚姻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   暖心推薦     中原大學法學院名譽教授 郭振恭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兼執行長 林春元   專欄作家 人渣文本(周偉航)   心理師.社工師.家事調解委員 林秋芬    臺大婦產科醫師 施景中    臺北地院法官.《章魚法

官來說法》作者 張瑜鳳    鈺璽診所院長 黃鈞蔚    黃瑽寧醫師健康講堂 黃瑽寧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 鄧學仁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蔡鐘慶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戴瑀如    好評推薦     本書非常適合非法律人的社工師與心理師,可以透過本書了解家事事件法要點及目前家事法庭如何應用多重資源統合處理家庭紛爭,亦適合想透過司法解決家庭紛爭或已在家事法庭的當事人參考。──心理師.社工師.家事調解委員 林秋芬     本書告訴我們的是:以愛為基礎,相互尊重為底線,各自活出豐富無悔的人生。家庭,既然以幸福為目的,無論出發或結束,都應該圓滿,平安靜好,

無悔無怨。──臺北地院法官.《章魚法官來說法》作者 張瑜鳳      本書以可能發生在你我身邊的故事作為例子,並佐以專業的法律見解,卻不使用艱澀的法律用語,即使不懂法律的人也能輕鬆入門,而對於專業的法律人士,也能藉由本書了解法庭的實務做法。──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 鄧學仁     當婚姻走到了盡頭,如何心平氣和地終結關係,並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家事事件中最困難的課題。楊律師以豐富的法院及律師實務經驗撰寫本書,揭露了《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對於處在生命中十字路口的王子和公主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蔡鐘慶      從事身分法領域的教書工作

多年,《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一書牽起我與作者的緣分,邀來從事實務工作的作者在課堂中與學生們親身論法……讓學生們在枯燥的法條背後發現其蘊藏的功用,激發學生們對家事法領域的興趣。──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戴瑀如 

婚 後 財產 協議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離婚了,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該怎麼分配才能雙方平等?
一次來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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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的給大家問題的秒數❤️
*離婚協議書必備的三大重點 2:50
*如何定義財產?3:39
*彼此送的禮物算共同財產嗎? 6:14
*小孩和寵物如何分配 7:34
*對於通姦、家暴的討論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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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 #分財產 #分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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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研究

為了解決婚 後 財產 協議的問題,作者林伯翰 這樣論述:

我國現行離婚方式依民法規定有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等三種;其中裁判離婚為我國從歐陸法系國家所引進之離婚制度,當配偶一方有法定之離婚事由時,他方配偶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使婚姻關係消滅,當配偶雙方無法協議或調解離婚時,則須由法院裁判來使婚姻關係消滅;相比協議離婚和調解離婚,裁判離婚通常過程較具衝突,爭議也較大;而在裁判離婚之爭議問題中,因離婚過失牽涉離婚損害賠償與離婚贍養費之認定,且會連帶影響子女親權的審酌,因此為裁判離婚之重要問題;有關離婚過失之規定,規範在民法第一○五六條規定,其中第一項為財產上離婚損害賠償規定,第二項則為非財產上離婚損害賠償規定;從第一○五六條規定可知,如請求離婚損害賠

償,須他方配偶有離婚過失,若為非財產上之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則須請求者本身無過失,惟從第一○五六條離婚損害賠償規定中無法明確得知,離婚過失之定義及判斷方式為何;由於第一○五六條離婚損害賠償規定為不確定之抽象概念規範,對於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欠缺具體認定方式;從實務案例上觀察,離婚損害賠償會發生之爭議問題,包含離婚過失與民法過失之概念混淆、概括離婚事由之離婚過失認定,及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之交錯重疊等。因此,本研究透過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探索我國相關離婚損害賠償之法規來源,並與外國離婚法規進行比較,以瞭解與外國離婚法規之差異情形;且從學理上分析離婚損害賠償之法規性質與組成,透過實務案例之研究分析,

深入探討離婚損害賠償規定之法律適用情形,以確認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問題癥結,並進一步分析裁判離婚事由、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相互關係;此外,運用抽象概念規範之特定法學研究方法,探究其抽象概念規範之具體化方法,包含離婚過失之判斷標準,與離婚損害賠償之審認方式,期能在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問題上,探索具體有效之解決方法;並嘗試研擬離婚過失之具體判斷標準,及離婚損害賠償之審認方式,就現行離婚損害賠償規定提出淺見,期使能對於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審認能更趨完善。

律師也有良心,怎麼了嗎?:卡債不用全還、車禍對方錯了還是可以告你、獲得遺產竟被告侵占……36個需要律師的煩心事,讓暗黑律師法老王為你解惑!

為了解決婚 後 財產 協議的問題,作者法老王律師 這樣論述:

八卦板卡債爆文 × 線上社群解答熱門時事法律點 × 各大網路媒體注目轉載     欠債、車禍、家事,   是人生難免會遇到最需要律師的3大難題。   來吧!看法老王走進當事人的糾結人生裡,   你會需要這些不小心就懂了的法律小知識。     律師,就是不斷走進他人的人生裡   「生活快要過不下去了,現金卡很好借錢,這樣一次一次借下去,那天銀行跟我說連本帶利要還五百萬 。」      「我照顧了爸爸和身心障礙的弟弟一輩子,姊姊從美國回來告我侵吞遺產。」   「發生車禍,肇責也不在我,但對方竟然可以告我……」   「房客不繳房租,我卻趕不走他?」

    36個真人真事改編的案件故事本色演出,包含律師最常遇到的三大類案件:車禍、家事、債務,以及形形色色的當事人、對造、對造律師、檢察官和法官,穿插好懂易讀的法律小知識。作者文筆輕鬆幽默善於自嘲,讓人為身世可憐的當事人感傷落淚、也為莫名其妙的當事人拳頭都硬了。     特別收錄:   律師被問到煩但還是一直被問的Q&A   □ 欠錢聲請更生每個月要還多少錢?欠太多還不起怎麼辦?   □ 我只剩退休金了,要是再被強制扣錢還債我要怎麼活?   □ 發生車禍被對方撞,我可以要求什麼賠償?   □ 車禍明明是對方的錯,為什麼他可以告我?     良

心律師教你怎麼選適合的律師   □ 大型事務所的律師比較好嗎?   □ 名氣大的律師比較好嗎?   □ 一審輸了要不要趕快換律師?   □ 打包票會贏的律師肯定值得信任吧?   名人推薦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李茂生   荒野保護協會常務監事 宋家元   掘想知識工作室(法律新幹線)主理人 林坤毅   專業法律媒體 法律白話文運動   律師娘 林靜如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陳志輝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張鈺光   旅日律師 手帳作家 黃昱毓   荒野保護協會第八~九屆理事長 劉月

梅   律師、YouTuber賴瑩真   (依姓氏筆畫排序)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婚 後 財產 協議的問題,作者詹媜媁 這樣論述:

我國於1985年引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於2002年全面修正夫妻財產制時,增訂一系列相關規定,完整建構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度。而現行體系運作至今已20年的時間,其中也存在許多問題。首先關於請求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曾歷經數次修正,立法者最後雖認定其為一身專屬之請求權,但此見解卻飽受學者批評。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目的在於合理評價夫妻於婚姻關係中之貢獻,因此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以及計算算基準時點,均成為重要課題,但因現行規定之不足,使得實務運作上產生許多疑問;且2006年作成之釋字第620號解釋,認為第1030條之1具有溯及效力,法條制定前所取得之婚後財產亦應列入分配範圍之見解,也遭到學者猛烈

批判。此外,為了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能夠實現,立法者新增了關於保全措施的規定,然而這些規定雖能達到確保請求權落實之目的,但在制度設計上,卻產生了過度保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疑慮。最後立法者於2021年修正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將顯失公平之事由具體化,期盼法院審酌時的標準能夠一致,立意雖佳,卻仍然有未盡之處。本文先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發展切入,理解制度背後的意涵,並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運作至今所產生之問題為研究重點,整理、歸納並分析實務與學說見解,並於文末提出個人建議,期望能為將來修法提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