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統一辦身分證要多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學校統一辦身分證要多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戶政、非婚生子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洪鎌德所指導 廖育信的 全球化對台灣國家認同的影響 (2006),提出因為有 國家認同、全球化、「一個中國」原則、網際網路、世界貿易組織、二二八事件、媒體、日本、美國、中國的重點而找出了 學校統一辦身分證要多久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學校統一辦身分證要多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學校統一辦身分證要多久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

全球化對台灣國家認同的影響

為了解決學校統一辦身分證要多久的問題,作者廖育信 這樣論述:

本文探討在全球化之下影響台灣國家認同的內外部因素。前兩章分別為緒論與文獻檢閱,擬定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途徑、研究方法,之後分別針對全球化、國家認同、政治經濟學及經濟發展理論相關文獻進行檢閱。之後依循歷史脈絡,在第三章探討台灣國家認同的起源與發展。台灣在日本統治時期,台灣意識、台灣認同成形,然而國民黨接收台灣之後在經濟上的過度汲取導致二二八事件,加之白色恐怖與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之高壓統治,在文化上強力灌輸大中華文化。台灣被逐出聯合國之後經歷外交挫敗,本土化論述與政治改革的要求在威權體制鬆動前後搬上檯面。第四至第六章探討台灣民主化之後受全球化浪潮下國家認同的轉向。在解除戒嚴之後,台灣與中國的交往

常態化,同時台灣也積極進行民主化與脫去臨時體制。此時台灣已經不再與中國爭奪「中國代表權」,在教育政策上則提升鄉土教育和地方語言的地位,但在國家認同上,住民逐漸傾向維持現狀以避免與中共衝突。台灣的經濟貿易發展由原先側重美國與日本,轉向依賴中國市場。雖然台灣服膺國際的資本與技術流向,然而多數國家卻漠視台灣的主權國家之地位。由於國際局勢丕變,台商與中共的互動與泛藍媒體與陣營使得民進黨的少數政府難以凝聚國家正常化的共識。雖然中國意圖使台灣屈服於「一國兩制」的鳥籠統一,然而台灣與歐盟、日本保持良好的非官方關係與經貿互動,加上台灣在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之下,台灣與中國能保持若干距離,然而台灣模糊的國家認同與國

家定位依然使台灣的國家走向成為未定之數。本文發現全球化與國家認同皆包含多個面向。全球化的出現不但標誌美蘇冷戰的終結,國際組織數量與功能的增加也挑戰國家的職能。就台灣來說,由於朝野政黨對立,和住民本身對身分認同、文化認同、政治認同看法不一,因此難以形成一致的國家認同。在政策上,政府應當更注重本土化的教育和地方母語,制訂合身的憲法,尋求國際分工的定位與優勢,經由全球化網路拓展台灣住民的國際視野,以迎接全球化加速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