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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顏雅倫所指導 張詩瑀的 人工智慧在金融法上之運用與挑戰—以機器人投顧為主軸 (2020),提出宇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面試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機器人投顧、理財機器人、人工智慧、金融科技、受託義務、演算法監管。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育廷所指導 姚書容的 論群眾募資之募資模式與法制 (2014),提出因為有 捐贈模式、回饋模式、預購模式、借貸模式、股權模式群眾募資、非股權模式群眾募資證券、創櫃板、證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宇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面試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宇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面試,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人工智慧在金融法上之運用與挑戰—以機器人投顧為主軸

為了解決宇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面試的問題,作者張詩瑀 這樣論述:

人工智慧之發展使得金融科技浪潮快速襲捲而來,破壞式創新完全顛覆了傳統金融業者之經營模式,使其面臨極大之挑戰與轉型,也考驗著各國金融市場與監理法制如何因應。在歷經2008年金融海嘯後,機器人投顧憑藉著極少人力及自動化帶來之優勢,以低門檻、中立客觀之方式為廣大消費者提供更準確、透明及優質之投資服務,卻也帶來了一些問題,諸如受託義務及合適性原則之落實、利益衝突之防免、演算法之監管、系統性風險之因應及資訊揭露義務等,此些議題皆有待解決。我國於2017年開始發展機器人投顧,2020年上半年金管會對機器人投顧實施專案檢查結果也點出現行運作上在演算法審核、市場動盪應變、KYC及合適性上之一些問題。

本論文以機器人投顧為主軸,目的透過分析我國實務運作之概況,探討除了金管會金融檢查結果外,尚有哪些潛在問題。方法上,本文從人工智慧之概念出發,藉由回顧美國、英國及歐盟實務運作情形、專家學者文獻及法制概況,了解國外運作情形,藉以做為我國之借鏡。研究發現,目前國內業者多是以自家發行或是上架之金融商品為投資標的,而引發了利益衝突之疑慮。再者,即使以ETF作為投資標的,亦有業者是否履行其受託責任之問題。其他在客戶調查與分類上,針對客戶不一致回答之應變機制,以及再平衡服務之侷限,皆為可改善之地方。 本文認為,雖許多業者均以自家發行之金融商品作為投資標的,但若業者已告知客戶相關利益衝突及控管措施後取得

客戶同意,並不會因此違反忠實義務。而針對業者以ETF作為投資標的,本文認為若業者已事先明確告知並標示出客戶日後需額外繳納之基金管理費用,應不會違反其受託人責任。在台灣,機器人投顧仍處於萌芽階段,在英美及歐盟各國多未制定專法規範之狀況下,本文也提出些許建議,希冀我國採取積極開放之態度,提升自身科技能力,朝向完善之監理法制邁進。

論群眾募資之募資模式與法制

為了解決宇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面試的問題,作者姚書容 這樣論述:

於2014年,太陽花學運團體曾透過群眾募資籌資而在國內外媒體表達其訴求,成功引起公眾對學運活動的響應,群眾募資再度成為話題。事實上,為鼓勵創業並協助新創事業籌措創業資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先於2013年設立創櫃板,新創事業得在創櫃板籌資。櫃買中心復於2015年公告「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開放證券商經營股權模式群眾募資平臺。  本研究主要探討群眾募資模式及其法制議題:第二章首先介紹從群眾募資的起源及概念、國內外群眾募資發展;其次,第三章探討群眾募資模式(捐贈模式、回饋模式、預購模式、借貸模式及股權模式)的適法性問題;第四章探討股權模式群眾募之金

融監理。美國制定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 Act”)作為股權式群眾募資的法源,於我國則是由櫃買中心制定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開放證券商經營股權式群眾募資平臺,惟該辦法與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扞格不入。最後,第五章總結檢討股權模式及非股權模式群眾募資面臨的適法性問題,並提出建議作為本研究之結論。對股權模式群眾募資而言,本研究建議立法機關修正證券交易法,並建立保護投資人的相關機制,以維護投資人的權益。至於非股權模式群眾募資,以預購模式群眾募資為例,建議主管機關制定定型化契約範本,以減輕群眾募資提案者及募資平臺業者在民法及消費者保護

法之下所應負擔的相關責任。至於借貸模式群眾募資是否違背銀行法規定則留待未來發展而定。關鍵字:捐贈模式、回饋模式、預購模式、借貸模式、股權模式群眾募資、非股權模式群眾募資證券、創櫃板、證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