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聯台灣科技基金持股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安聯台灣科技基金持股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FriedhelmSchwarz寫的 德意志銀行:一個金控帝國的現代求生記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灣大學 經濟學研究所 林建甫所指導 張清其的 基金流量、週轉率、費用及規模對基金績效之影響-以國內股票型基金為例 (2020),提出安聯台灣科技基金持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內一般型股票基金、基金績效、基金流量、基金規模、基金費用、基金週轉率。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卓俊雄所指導 黃俐的 股東表決權限制之研究─ 兼論保險法第146條之1妥適性 (2014),提出因為有 股東表決權限制、機構投資人、保險法第146條之1的重點而找出了 安聯台灣科技基金持股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安聯台灣科技基金持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德意志銀行:一個金控帝國的現代求生記

為了解決安聯台灣科技基金持股的問題,作者FriedhelmSchwarz 這樣論述:

德意志銀行成立於1870年,至今已超過130年。德國最大銀行、歐洲資產排名第二大銀行。富比世(Forbes 2000)全球企業排名34。  銀行內部已起了根本變化,無論是在企業轉型上或業務重點上。「放款」再也不是核心業務了,投資部門允諾著更高的獲利機會。不僅銀行結構起了巨大變化,就連員工所奉行的價值系統也完全不一樣了。無怪乎德意志銀行越來越常涉入經濟醜聞案中。  若想了解德意志銀行,有一項觀察重點:亦即它從工業社會過渡到後工業社會的轉型過程。產生於這段期間的社會變化與經濟變化對各種產業與各項經濟領域所造成的衝擊,都沒有像對金融服務業這麼迅速與劇烈。本書除了要介紹德意志銀行此一金融巨擘之發展

歷史,還將深入剖析其最新狀況,作者要探究的基本問題是:*德意志銀行這家曾經讓眾人感到高深莫測的金融堡壘,如今處境如何?*如此一家超大型金融機構何以會面臨如今窘境?*展望未來它該如何突破困境?契機何在?本書特色  德意志銀行版圖橫跨全世界,是數一數二的歐洲銀行,亞洲也有不少據點。要了解歐洲金融發展,歐洲金融與全球經濟的關係,以及超大型金融機構的未來發展,絕不可錯過此書!作者簡介弗里黑姆.施瓦茨(Friedhelm Schwarz)  經濟領域專業作家,專攻主題:「權力集中」--經濟上或政治上的權力集中。出版過《雀巢王國》、《被買通的國會》等書。譯者簡介許可達  台大經濟系學士,德國特利爾大學經濟

學碩士、博士,現任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專任助理教授。闕旭玲  政大哲學系畢業,留學德國六年,主修德文,目前專事德文翻譯。譯有《多瑙河母親》。

基金流量、週轉率、費用及規模對基金績效之影響-以國內股票型基金為例

為了解決安聯台灣科技基金持股的問題,作者張清其 這樣論述:

基金是現代化的理財工具,其特色是投資人透過專業經理人與專業理財團隊的知識與技術代為投資,而且基金是集合眾多投資者的資金以投入各種投資組合,所以基金是有效降低投資人使用各種投資工具的門檻。本研究由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蒐集近十年(2011~2020)的資料共 444筆進行分析,以月份作為時間變數的類型,基金報酬率作為依變數的基金績效,基金規模、基金費用、基金流量、基金週轉率為自變數,探討自變數對基金績效的影響關係。研究範圍設定為國內開放式股票一般型基金,以2020年的台股為評選標準。台股 2020年漲幅達22.8%,振幅為52%,以22.8%為大盤績效,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公

布之2019年12月 「AA1國內投資股票型」 基金為研究樣本,「一年報酬率」為篩選基準,選出高於台股 2020年漲幅22.8%,且排名第一名與第二名的基金;在台股 2020年漲幅22.8%前後的基金各一檔;以及後端排名兩檔,分別代表優於大盤、與大盤持平以及落後大盤。實證結果顯示,績效評比第一名的安聯台灣智慧基金(績效評比1名)以及落後大盤的路博邁AR台灣股票基金T月配級別(新臺幣)(績效名比128名),其基金規模、基金費用、基金流量以及基金週轉率對於基金績效(基金報酬率)是沒有影響的。而其餘的基金則受到不同的指標的影響。過往的研究成果較少同時比較多種基金的特性、基金績效與基金指標的關係,所以

藉由本研究的實證分析結果,初步驗證過往的實證研究指標並不一定可以適用於預測所有的基金績效,但需要未來有更多的實證研究結果,才可以更細分不同的基金種類,應該要採用那些指標會更適合。

股東表決權限制之研究─ 兼論保險法第146條之1妥適性

為了解決安聯台灣科技基金持股的問題,作者黃俐 這樣論述:

保險法於民國103年修正,其重點包括以下數點:保險業持股單一公司維持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上限,並限制董監改選表決權;壽險業投資寶島債金額、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符合一定條件的海外併購案等,都不計入壽險業投資海外市場百分之四十五限制等。其中本次保險法修正第146條之1第3項第2款,限制保險業投資上市櫃公司,不得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是本次修正案最受關注的焦點,對保險業以及我國金融市場影響極為重大。其修法理由為「避免於董監事改選時,採行行使表決權介入經營權之爭等作為,可能產生潛在利益衝突或增加系統性風險」,此修正限制保險業對於被投資公司的部份表決權,然是否妥適,容有疑問。蓋表決權

乃股東重要權利,透過表決權的行使,股東得表達自身意見,參與公司經營,此權利應予保護。然而綜觀我國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商事法規,不乏對於股東表決權部分限制之立法。限制股東表決權之立法是否符合正當性、必要性及妥當性,是否符合現今國際趨勢,對於我國保險業之發展將產生何種影響,種種疑問,容有探討之必要。本文第二章從股東表決權制度談起,介紹股份制度、股東權利、股份平等原則、股東表決權基礎理論等,第三章介紹我國公司法制關於股東表決權限制之現行規範,建立完整體系;又保險業具有機構投資人之特色,故第四章論述機構投資人於公司治理之角色、我國機構投資人表決權行使之規範,輔以國際原則如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PRI)、

保險業永續發展原則(PSI)、保險核心原則,以及外國實務運作如表決權行使政策(Voting Policy)之介紹。第五章關於保險業表決權行使限制之探討乃本文討論核心,從保險監理談起,依序介紹此次保險法修正第146條之1之案例背景、修法重點、比較法論述及相關學術實務見解,並提出本文評析,第六章則為建議與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