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安享定期壽險保障範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陳子涵的 「職業與職務變更」對傷害保險契約影響之探討 (2019),提出富邦人壽安享定期壽險保障範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傷害示範條款、職業與職務、對價衡平原則、危險維持義務、告知與通知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彭金隆所指導 任沛雙的 我國推動健康管理保險商品之監理措施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健康管理保險、商品監理措施的重點而找出了 富邦人壽安享定期壽險保障範圍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富邦人壽安享定期壽險保障範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職業與職務變更」對傷害保險契約影響之探討

為了解決富邦人壽安享定期壽險保障範圍的問題,作者陳子涵 這樣論述: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範圍 - 4 -第一項 研究方法 - 4 -第二項 研究架構範圍 - 5 -第三節 論文架構 - 7 -第二章 保險定型化契約與消費者保護 - 10 -第一節 無實體交易 - 12 -第一項 資訊不對稱 - 14 -第二項 資訊不對稱問題之實務解決方式 - 16 -第二節 被保險人極度弱勢 - 19 -第三節 契約雙方當事人認知之差異 - 20 -第四節 保險契約條款具複雜、技術與專業性 - 22 -第一項 保險契約之解釋原則 - 23 -第二項 消保

法定型化契約之基本原則 - 30 -第三項 金保法定型化契約之基本原則 - 34 -第五節 現行消費爭端處理機制 - 40 -第一項 法律關係方面 – 金融消費關係 - 41 -第二項 法律定位方面 – 多元法律規範 - 44 -第三章 傷害保險之探討 - 48 -第一節 傷害保險概論 - 48 -第一項 壽險之傷害保險 - 48 -第二項 產險之傷害保險 - 49 -第三項 傷害保險危險發生率 - 49 -第四項 傷害保險示範條例修改歷程 - 50 -第二節 107年度國人死亡人數統計 - 52 -第三節 傷害保險依據職業分類歷程 - 54

-第一項 1976~1979年 以「年齡」為危險劃分基礎 - 55 -第二項 1979~1988年 「職業」分類表開始試行 - 55 -第三項 1988~1911年 第一次修訂職業分類表 - 55 -第四項 1911~1998年 增定職業運動人員 - 56 -第五項 1998~迄今 費率自由化 - 56 -第六項 2015~迄今 影響壽險、醫療承保條件 - 57 -第四節 「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之探討 - 58 -第一項 概說 - 58 -第二項 「職業」之定義與分類 - 58 -第五節 傷害保險契約條款之「職業」是否明確? - 64 -第一項 香

港傷害險契約內容是否清楚告知? - 64 -第二項 台灣傷害險契約內容是否清楚告知? - 65 -第三項 職業與職務適用新的職業分類之探討 - 72 -第四項 小結 - 74 -第四章 「職業與職務變更」保險人之告知義務 - 77 -第一節 保險人傷害保險書面詢問事項 - 78 -第一項 一般主契約要保內容 - 79 -第二項 傷害險附加契約要保內容 - 79 -第三項 關於「職業」除書面資料外核保應再查核 - 80 -第四項 要保書應增列可承保職業類別 - 81 -第二節 建議傷害保險關於「職業與職務變更」之修訂 - 82 -第一項 傷害保險示範

條款關於「職業與職務」應修訂為「職業」或「職業與兼業」 - 83 -第二項 增加拒保、不保或適用特別費率的職業項目 - 85 -第三項 將業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台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與殘廢等級表以附表方式新增與條款之後 - 87 -第三節 保險人應可核算危險費率開放免除職業通知之傷害險 - 90 -第五章 「職業與職務變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告知與通知義務 - 93 -第一節 概論 - 93 -第二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告知義務 - 96 -第一項 保險人詢問事項僅於要保書書面資料 - 96 -第二項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 97 -第

三項 小結 - 101 -第三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義務 - 103 -第一項 「職業與職務變更」危險等級增加之概論 - 103 -第二項 「職業與職務變更」主觀危險等級增加 - 104 -第三項 「職業與職務變更」客觀危險等級增加 - 110 -第四節 小結 - 117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19 -第一節 結論 - 119 -第二節 建議 - 120 -附錄一 - 124 -附錄二 - 140 -附錄三 - 161 -附錄四 - 163 -參考文獻 - 170 -

我國推動健康管理保險商品之監理措施研究

為了解決富邦人壽安享定期壽險保障範圍的問題,作者任沛雙 這樣論述:

受惠於醫學技術的進步,國人壽命得以逐年延長,然而生活型態及外在環境的改變,導致國人雖然活得長,卻未必活得健康。於是,結合健康管理概念之保險商品便應運而生,讓保險業不僅發揮原先事後補償的功能,更可藉由多樣化的健康回饋方式鼓勵被保險人養成良好運動習慣或生活習慣,以達到提升國人健康之效益。整體而言,對於保戶、保險業以及整體社會皆有所助益,爰主管機關實有推動之必要,然健康管理保險業務於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基於此,本研究旨在探討主管機關如何制定一完善之監理措施,以推動此類商品之發展。 本研究藉由蒐集文獻及比較國內外健康管理保險商品之發展概況,並分析我國健康管理保險商品所面臨之議題與挑戰,再進一步針

對我國現行法規運作已經或可能引發之問題加以檢討。此外,本研究認為主管機關基於推動健康管理保險商品發展之目的,應提供獎勵措施予業務績效符合一定條件之保險業,同時放寬健康管理保險商品審查規範,以加速商品開發銷售程序。 因此,本研究針對上述應檢討強化之處,提具《保險法第177條之1第2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第4條修正建議、《保險業辦理健康管理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建議草案,以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220點之3建議條文,以供主管機關作為日後法規鬆綁之參考,希冀藉由健全之健康管理保險商品制度,能促進我國健康管理保險業務之蓬勃發展,以創造保戶、保險業以及整

體社會多贏之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