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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袁義昕所指導 郭孟軒的 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強制執行標的適法性之探究 (2019),提出富邦保單借款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單價值準備金、強制執行、代位權、終止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卓俊雄所指導 羅翊維的 實物給付保險與其法律問題之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實物給付型保險、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保險業異業合作、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的重點而找出了 富邦保單借款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富邦保單借款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強制執行標的適法性之探究

為了解決富邦保單借款查詢的問題,作者郭孟軒 這樣論述: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理論上一切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皆得為強制執行標的。然而在法無明文禁止之情況下,關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且尚未經終止之人壽保險契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等財產上權利,是否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長久以來於學說及司法實務見解上始終未有定論。 我國學界雖肯定、否定見解皆有所採,惟實務上對此看法,自原先所採之肯定見解,於2016年後因高等法院座談會作成研討結果,而多數逐漸改採否定見解;然而最近一年似乎又略見反轉跡象,故司法實務上仍尚無定見。 本文擬自現行法規範中關於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者出發,繼而探討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權利歸屬,其中包含要保人之保險契約終止權

是否為一身專屬權、或要保人之債權人能否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請求法院代位終止要保人之保險契約等。 同時,並將對照於保險法及其他法規範如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等對此之相關規定,以及參考德國、日本之外國立法例,探究於現行法制下,是否已能達成兼顧「保障要保人保險契約上之權利」及「保障債權人對要保人之債權得以實現」二者間衡平之目的。 此外,本文並將以實證研究之方式,統計自2016年迄今,實務見解對本議題所持見解、並加以分析,期能歸納出將來之趨勢。

實物給付保險與其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富邦保單借款查詢的問題,作者羅翊維 這樣論述:

實物給付型保險,是指保險契約中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提供約定之物品或服務。事實上,歐美日等保險制度相對先進之國家實行實物給付保險已有數十年歷史,其類型包括社會保險制度與之商業保險產品。 為因應臺灣人口老化及社會照顧人力結構之改變為社會帶來之嚴峻挑戰,保險主管機關與立法者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新增實物給付保險商品專章,開放保險業可承作實物給付型保單,希望透過保險業投入資源的參與,舒緩政府在長期照護與社會救助上的壓力。 對保險業者而言,實物給付產品雖能提供差異化之商機,但因為成本的計算困難與高法律風險,故有相當程度的進入障礙。故本文以下將對實物給

付保險作介紹,比較各國與我國現行制度,探討台灣現行之實物給付保險制度與產品,並對於其經營後可能發生之問題相關法律爭議作討論。 最後本文將對於現行法提出修改意見,以期對於實物給付保險制度及產品之立法與推廣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