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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P033、Q016_富邦產物家庭成員意外責任保險也說明:第一條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附表所列之富邦產物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火災特定意外事故增額給付附. 加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勳發所指導 陳俊元的 我國保險代位理論與法制之再建構 (2008),提出富邦產險家庭綜合保險丁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損失填補原則、保險代位、法定債權移轉、英美保險代位理論、擬制信託、保險代位求償模式相對論、被保險人優先受償模式、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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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富邦產險家庭綜合保險丁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保險代位理論與法制之再建構

為了解決富邦產險家庭綜合保險丁式的問題,作者陳俊元 這樣論述:

保險代位之本質,可說是整個保險代位體系之核心所在。本文乃以保險代位之本質—亦即求償模式為重心,對於保險代位之相關問題,依序加以討論。本文首先自保險代位存在之法理、以及學說上對其之批評加以分析、並提出回應。在保險代位之求償模式方面,我國傳統以來循大陸法系之傳統,採取法定債權移轉理論,而與英美法有所不同;英美法之架構近年來漸受學說之重視,甚至對其有所爭議,故實有釐清之必要。本文乃對英美保險代位之本質、架構加以探索,並對其與擬制信託之融合詳加分析,以求釐清其法律關係。除了英美以外,本文亦對其他主要國家之立法例詳加分析,並歸納為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兩大系統。而中國大陸與台灣均屬於繼受法之地位,關於保險

代位求償模式、名義等,亦可見受不同立法例所影響之軌跡;其許多條款與學說見解亦有疑義,值得我國引以為戒。於分析英美法與各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之背景後,本文乃嘗試對我國提出「保險代位求償模式相對論」—即原則上仍採取法定債權移轉理論,但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有特定具體之特約時,則可約定採取英美法之模式、或是自行約定其他求償模式。另外,關於不足額保險、而應負責之第三人資力不足時,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受償順序之問題,本文將由傳統的法釋義學方法出發,藉由對立法例、實務與學說見解的分析,以重新思考相關的法理基礎。本文也將使用法律經濟分析的方法,以經濟模型重新考量代位求償過程中可能的因素,重新驗證被保險人優先受償

模式對於被保險人的效用。就結論而言,在損失填補原則的架構下,被保險人優先受償模式仍應為最適的解決方案。但此原則應有以法規或嚴格意定予以排除、修正之空間。在判斷順序上,可依三階段判斷:先檢視法規有無特別規定,再檢視當事人間是否有特別約定,若均無再適用被保險人優先受償模式以分配之。對於特別保險—如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中之代位體系,本文亦加以分析,並同樣認為於適當之類型中,本文之保險代位模式求償相對論亦應可加以適用。在再保險與保險代位之適用問題上,本文肯認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求償無庸扣除再保險之給付。而對於再保險是否、如何適用於保險代位,本文則認為可以三階段判斷之:首先,就

再保險之類型為判斷;再判斷原保險人是否欲向第三人求償;如再保險之類型適合、又原保險人不欲向第三人求償時,則應允許再保險人向第三求償。最後,總結全文提出結論;並分三階段對於我國法提出相關建議,以供未來進一步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