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證券憑證展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謝鴻濱的 論臺灣存託憑證發行人證券詐欺責任-以存託銀行為中心 (2015),提出富邦證券憑證展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台灣存託憑證、證券詐欺、存託銀行、發行人。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社會學系 陳介玄所指導 張國慶的 金融全球化與後進投資銀行―台灣證券商海外承銷的組織能力分析 (2003),提出因為有 投資銀行、證券商、海外承銷、組織能力、金融全球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富邦證券憑證展期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富邦證券憑證展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臺灣存託憑證發行人證券詐欺責任-以存託銀行為中心

為了解決富邦證券憑證展期的問題,作者謝鴻濱 這樣論述:

存託憑證為跨國界金融商品,其初始發展之因,乃為滿足海外有價證券持有者以及本國投資人的需求,藉存託銀行及保管銀行為中介,在本國發行表彰海外有價證券的存託憑證。據此,依現行證交法之規定,存託銀行乃為台灣存託憑證真正之發行人。因此當初級市場發生證券詐欺情事時,如發生違反證交法第三十二條之情事時,投資人得就其為台灣存託憑證發行人之相對角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此時存託銀行所負之民事責任為絕對責任與無過失責任,且不得主張其無故意或過失而免除責任。然而,參照美國對於存託憑證初次發行的架構及規範,美國證管會利用其法令制定的權力,發展出所謂的「雙主體理論(Double Entity Theory/Ectopl

asmic Theory)並將該理論適用於美國存託憑證專屬註冊文件之中,該理論所創造出虛擬發行人的概念一直延用至今。其明文排除存託銀行相關發行人責任亦不將其視為曾簽署於註冊文件者。換句話說,存託銀行具有協助美國證管會執行美國存託憑證發行之責,惟排除過當之發行人責任。實務上,存託銀行僅扮演導管的功能,要求其肩負起監督或制衡海外發行人之責乃過度擴張其責任範圍。我國主管機關應有意識到,目前證交法之規範會造成存託銀行權責不符,因此試圖以其制定行政規範之權,於外募發準則中減緩存託銀行之責。目前主管機關將台灣存託憑證發行人應為之事及應負之責完全轉移至外國發行人或第二上市(櫃)公司之股東,對於存託銀行於證交

法中所需負起之相關責任採取迴避不明述之態度。探究其目的應為穿透面紗將台灣存託憑證之發行所需負之責,欲藉由行政規範的方式直接轉由外國發行人承擔,達到保護投資人之目的。然而,目前證交法中未明文豁免存託銀行於發行市場所應負之發行人責任,就法規範之適用與法規範推導之邏輯性而言,存託銀行理應責無旁貸地負起發行人之責。本文建議應於證券交易法第五條有關發行人之定義中明文豁免存託銀行之發行人責任,或者應於臺灣存託憑證相關註冊文件中清楚解釋存託銀行之法律定位,或以函令解釋之方式確認存託銀行所應負之責,以免將存託銀行置於過當的法律責任中,卻造成其退出發行市場,對於擴大資本市場規模造成負面影響。

金融全球化與後進投資銀行―台灣證券商海外承銷的組織能力分析

為了解決富邦證券憑證展期的問題,作者張國慶 這樣論述:

全球資本主義從1980年代後,進入新的資本流動快速的全球化階段。歐美先行者之投資銀行的資本、技術及全球網絡,都優於國內券商,因此在證券市場開放過程中,其掌控了在地與全球資本流動的中介主導權。而在2000年之後,國內證券商也積極參與國內上市企業的海外承銷。本研究採用組織與網絡理論的取向探究後進投資銀行發展海外承銷業務的過程,主要核心議題有三:第一、探討歐美投資銀行之先行者的發展模式及其網絡建構屬性。第二、分析後進券商形構組織能力與全球法人網絡的進程。第三、探討後進券商發展的機會與限制,分析專業組織發展與社會結構的關係。 本研究發現先行者與後進者在發展海外承銷業務的不同進程與

機制。第一、在歐美先行者方面,透過承銷知識與技術的累積、發行端網絡維繫、投資銀行業務管理以及美國機構法人業務結構以累積難以模仿的組織能力。在台灣的在地化過程中,長期建立的人際網絡與專業服務成為取得承銷案的關鍵。第二、國內券商於發行端與上市公司具有初次承銷的服務關係,組織內則引進國外投資銀行的承銷知識進行部門整合。在形構海外法人網絡時,京華、中信與元大證券採取「區域併購模式」快速形構法人網絡,而建華證券則是採取「專業建構模式」長期透過研究報告以維繫法人網絡,因此專業評估過程形成券商與機構法人間的正式化信任機制。未來,國內券商除了扮演在地與全球的資本流動中介外,也可以透過本身累積的組織能力與網絡資

本,協助台資企業在具有制度優勢的市場上市。 本文對於券商組織海外承銷的分析,並依據承銷商之特殊的運作邏輯,將組織能力界定為三個面向 :「網絡能力」指對外部法人網絡的掌握,決定了海外承銷案的參與。「規模能力」指券商組織的資本規模,決定了取得案件規模的大小,以及組織承擔風險的能力。「專業能力」指「最佳解決客戶問題的能力」,這當中包含金融場域中風險與利潤的掌控,對於承銷案的提出,必須能夠提供給二端客戶最大利潤與最低的風險。本研究彰顯著製造產業組織網絡之變化過程中,金融專業組織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與位置。本文從券商組織建構全球承銷能力的過程,來彰顯專業化對於台灣產業再結構與社會再結構的

可能作用。更重要的是,希望藉由這個新的角度來參與關懷台灣產業與社會實體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