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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葉啟洲所指導 黃勝勇的 論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務契約類型 -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0號解釋出發 (2021),提出專業責任保險南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業務員、從屬性、僱傭契約、承攬契約、釋字第740 號、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郭土木所指導 李立鼎的 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觀點下之吹哨者保護制度-兼論金融機構之檢舉制度 (2021),提出因為有 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吹哨者保護的重點而找出了 專業責任保險南山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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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專業責任保險南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學新思維與新境界:施文森教授九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為了解決專業責任保險南山的問題,作者林建智,張冠群,陳品璇,汪信君,卓俊雄,許世昌,羅俊瑋,李志峰,周映彤,曾耀鋒,蔡信華,莊永丞,吳珞齊,彭金隆,王正偉,林育廷, 這樣論述:

  本書為施大法官文森教授受業學生為恭祝施文森教授九秩華誕並表彰施教授對保險法學界之貢獻所為之集體創作十四篇。內容承襲施教授在保險法教學研究上之多元宏觀精神,包含保險契約法、保險監理法、保險科技、保險消費者保護及各種保險之最新穎與核心議題。

論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務契約類型 -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0號解釋出發

為了解決專業責任保險南山的問題,作者黃勝勇 這樣論述:

有關於保險公司與其保險業務員之勞務契約爭議,民事法院認為兩造間契約關係非屬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關係;但行政法院之判決卻認定為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關係。有鑑於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見解歧異,因此南山人壽申請大法官統一解釋,並作出釋字第740號解釋。釋字740號指出保險業務員為其所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而訂立之勞務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有契約形式及內容之選擇自由,保險招攬業務契約不必然一定為勞動契約,仍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按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依勞務債務人與勞務債權人間從屬性程度之高低以斷,並提出「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與「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二項判斷標準。解釋理由書另強調,保險業務員管理

規則係依保險法第177條之規定所訂定,目的在於強化對保險業務員從事招攬保險行為之行政管理,並非限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型態應為僱傭關係,不得逕以該管理規則作為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間是否構成勞動契約之認定依據。不過釋字第740號解釋出現後,勞雇雙方仍對於其契約關係呈現各不同認知。爰本論文就保險公司與其保險業務員間之契約屬性爭議始末、爭議狀態問題難解之癥結等爭點,蒐集行政機關函釋、學說、法院判決及比較法文獻整理相關見解,進行剖析保險公司與其保險業務員間勞務契約類型,並從司法實務判決及學者論述之立論基礎,突顯實務對於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類型的差異,以試圖從其中發現實務判決間歧異及可能

的解決方式。

新世紀臺灣法學: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六十週年院慶論文集

為了解決專業責任保險南山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本書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60週年誌慶賀禮,共收錄28篇論文,作者包括法學院現職與退休教師、畢業校友及學界同仁。本書依照法學院六中心分類編輯,涵蓋民事法學、財經法學、公法學、刑事法學、基礎法學、勞動法學與社會法學等領域,結合基礎議題與應用觀點,含括法學研究的哲學、分析、社會及歷史等層面,展現各領域耕耘成果,並寓有傳承、創新與超越之意。在人工智慧世代的新紀元,法學面臨全方位挑戰,許多議題涉及跨域知識與整合,須以新版法學方法才能妥適因應。本書論文綜觀法學發展的趨勢,試圖為複雜問題提供解決良方,藉以實現政大法學院的社會責任。

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觀點下之吹哨者保護制度-兼論金融機構之檢舉制度

為了解決專業責任保險南山的問題,作者李立鼎 這樣論述:

為持續深化我國公司治理,提升企業永續發展,並營造健全永續發展(ESG)生態體系,強化我國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金管會已於2020年8月25日頒布公司治理藍圖3.0-永續發展藍圖,以作為推動公司治理政策之指引。其中就如何落實公司治理提出五大主軸39項具體推動措施,包含:「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業永續價值」、「提高資訊透明度、促進永續經營」、「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營造良好互動管道」、「接軌國際規範、引導盡職治理」及「深化公司永續治理文化、提供多元化商品」等重大推動方案,此乃鑑於我國公司治理的相關法制,如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雖已修訂相關規範以落實推動公司治理之目標,惟現今社會上仍不時有企業發生舞弊及

不符合公司治理要求等違法及與世界潮流相違背之情事,顯見欲達成良善公司治理的目標,單靠外部規範仍有不足之處,因此,為了達到上述之政策目的,企業往往需要有更堅強的內外部機制與配套措施,始能完善公司之治理以及法令之遵循。在法令依據上,現行公司法已於2018年修正時增訂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司應有社會責任之明文,對於公司之董事會尤應發揮其監督功能,並課與其監督義務,以建立明確的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制度,才能達到應有之功能,另為使公司之監督者能有效發揮獨立之治理資訊管道,尚應建立完善的誠信經營與內外部稽核及相關舉報制度等,如此亦才能真正落實公司治理以及法令之遵循。 就公司之經營者舞弊防範之舉報制度而言,

世界上許多先進國家如美國、德國、英國及日本,在過往亦均曾發生許多企業內部的舞弊事件,而這些舞弊案件的發現與糾舉處罰,有些是其內部之員工所舉報揭發所致,然而當時的社會還欠缺對此吹哨者及其行為的強而有力的保護機制,因此,促使了相關保護吹哨者之立法出現以鼓勵及保護揭發弊案者。反觀我國,雖然在一些法律或相關規範上有吹哨者保護之規定,但現今尚未有一部完整保護吹哨者之立法,目前行政院通過就討論多年之結果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但由於爭議還很多以致今仍未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綜觀現今草案之內容,尚存在有些需加以檢討改善之空間,本論文將擬以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發展之沿革及相互關係為基礎,進一步探討所涉及吹哨者保護制度

之內涵與執行實務,並透過比較外國立法例與實務上執行之運作案例,歸納並提出個人之建議意見,以期未來能提供更加完善之立法參考。另外,金融業是我國高度發展之產業,受金管會的高度管制,金管會亦透過相關內控及稽核等行政命令的頒布,要求金融業設置內部舉報機制,以達反貪腐及防弊的監督管理效果;至於內部舉報機制之內容與架構該有如何之建置,本論文亦從公司治理以及法令遵循的觀點,據以具體的論述吹哨者保護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