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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徐育安所指導 簡筱芸的 論性隱私權侵害之刑事評價-以散布性影像行為為中心 (2021),提出屏東地院電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性隱私權、性影像、色情報復、復仇式色情、未經同意散性私密影像、性自主權、羞恥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王惠玲所指導 熊婉媛的 論科技對人格權之影響─以職場監視為核心 (2021),提出因為有 人格權、隱私權、職場監視的重點而找出了 屏東地院電話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屏東地院電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性隱私權侵害之刑事評價-以散布性影像行為為中心

為了解決屏東地院電話的問題,作者簡筱芸 這樣論述:

  「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散布其性影像」之議題,因韓國N號房事件而開始在國際上受到廣泛關注,我國立法者對此亦提出了多種版本的修正草案,而本論文旨在確立該行為於刑事法中的評價,並為日後立法提供正當性基礎,以及規範內容之建議。  本文研究目的有三:首先,對於現行法律的適用進行考察,指出不足之處,以論證立法必要性的存在;其次,將此種行為定性為對於性隱私權之侵害。為了探討性隱私權之內涵,本文將之區分為「隱私權」與「性」分別從兩個面向進行描述與探究,並基於以往關於性自主權相較於一般自主權特殊性之討論,檢視各種詮釋方向與隱私權概念間相容性。最終,選擇自「性羞恥感」之角度,呈現出性隱私權不同於其他隱私權的特殊

價值,作為未來規範要件設計更為嚴格,賦予更高法定刑的合法性基礎。同時,亦有意從性羞恥的角度,界定性隱私權的範圍,作為未來構成要件解釋適用之指引。  最後就日後立法之問題,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係針對立法論述基礎與方向之思考,嘗試在論述上將父權與性脫鉤,將焦點置於「性」對於「人類」所帶來之壓迫上,以跳脫出過往討論性犯罪時,以女性主義者單一觀點,強調父權與性別問題的思考,所帶來之侷限性;二則係針對制裁規範,以法務部提案、立法者所提出各版本草案作為討論對象,就其中意見分歧之處加以探討,提出本文批判與建議。

論科技對人格權之影響─以職場監視為核心

為了解決屏東地院電話的問題,作者熊婉媛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發展,自然人與生俱來之人格權也受到了職場監視的影響與挑戰,尤其是其中的隱私權。透過科技的支持,監視的態樣更趨多元化,勞工隱私權所面臨的挑戰強度也隨之增加,對此,本文整理了當前社會正在運行的六種職場監視態樣,分別是:(1)電話錄音與監視;(2)如廁計時;(3)監視錄影設備;(4)電腦活動監視;(5)室內定位追蹤;(6)生物性監控。而職場中的隱私權常因各種因素而難有明確界線,需要循司法途徑界定那條看不見的線,因此對於人格權概念及其法律保障之探討,實有其必要性。本文使用文獻分析法與比較研究法,探討人格權的緣起與發展,由於其為具開放性之保護概念,難以精確定義,研究上綜合各家見解,描繪出此概念

之輪廓。接著探討其中被影響程度最大之隱私權,尤其是職場中的隱私權常因勞資關係不對等、經濟誘因等因素,而導致隱私界線模糊,需要循司法途徑界定那條看不見的線。觀我國奠基於民法的人格權法保障,整體而言較其他國家全面,惟仍有需向他國借鑒之處。當職場監視所衍生之隱私權爭議進入司法程序後,當事人普遍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多集中於「監視錄影設備」與「電腦活動監視」態樣,法院見解亦為兩者劃設了相應之界線,惟其他態樣是否能一體適用目前見解所提出之要件,值得我們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