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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 違約金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璐寫的 債法題型破解(8版) 和權律師的 財產法實務與學說對話解題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高點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履約保證 違約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陳義龍的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聯合承攬、共同投標、工程契約、契約承擔、連帶債務、可分債權、不可分債權、公同共有債權、合夥的重點而找出了 履約保證 違約金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履約保證 違約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債法題型破解(8版)

為了解決履約保證 違約金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1.本題關鍵字──培養爭點敏銳度   本書在體例上延續原有的「本題關鍵字」的設計,試圖將每題重要的關鍵字句各自應該對應到何種法律上爭點以表格呈現,使讀者能夠由本書培養基本的對於題目所述法律事實的反應能力。     2.審題意識──透析題目及層次鋪陳   審題意識部分,以較為口語的方式說明,協助同學學習應如何審題。由教學者及應考者的角度出發,教導同學面對題目時,如何分析題目,以及決定下筆的結構。     3.參考擬答──簡潔扼要的文字輸出   本書於答題內容上力求文字的精確與簡潔,以便能供讀者模擬如何在時間的限制下,簡要的表達出答題的內容。以一個受有時間限制的答題者以及快速閱卷的閱卷者的

角度來觀察、寫作答題的內容。     4.Tips and Warnings──疑難索解   Warnings及Tips是筆者基於過去教學積累的經驗,預先針對同學常有的問題所撰寫的討論,希望發揮有如參加讀書會一樣的功效。可能是提供另外一種書寫模式,也可能是說明何以不應採某種思考方向,希望能夠與各位讀者達到更進一步的溝通。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履約保證 違約金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財產法實務與學說對話解題書

為了解決履約保證 違約金的問題,作者權律師 這樣論述:

  為迎合司律考試法研所化之趨勢,本書除收錄各種大、小考點來防禦傳統爭點外,亦將晚近實務與學說各抒己見而有交錯之問題,以淺顯易懂之方式忠實地歸納整理實務、學說重點,並將實務與學說之精華濃縮為考卷可呈現之篇幅,以富有層次與縝密邏輯之參考擬答,示範在司律法研化趨勢下之應有答題論述,深化讀者之答題能力,使讀者不再畏懼司律新制下高配分之民法題型。 本書特色   1.收錄經典考題,亦有原創或改編題   藉由作者準備考試與教學經驗,所研讀學者教科書、專書與期刊論文之心得與精華,將較有「考相」之議題從中萃取而出,並組織各該爭點出成題目,因此本書除收錄經典之考古題外,亦有許多自擬或改編

之題目,供做膩考古題之讀者練習。   2.強調解題之層次與洗鍊之文字   本書於寫作上,除收錄具有優先準備價值之爭點外,亦忠實地、精準扼要地呈現各該爭點實務與學說討論之情形,寫成考試上可能呈現之篇幅,而將實務或學說之重要論點以精準洗鍊之文字呈現,並做緊密、有邏輯之安排,供讀者參考、學習。   3.從爭點建構核心概念與體系   為免因以「爭點」為學習單位,而可能發生欠缺宏觀、全面性理解而見樹不見林之窘境,本書以「延伸思考」之方式,將作者認為具有直接或間接關聯性之附連議題,或藉該爭點之機會介紹宏觀之體系與核心概念,使讀者們於學習爭點之同時,亦能夠保持宏觀之視野與體系,強化爭點與相關觀念之連結性

,以收「將點連成線,線連成面」的學習綜效。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履約保證 違約金的問題,作者陳義龍 這樣論述:

聯合承攬體係承攬廠商互約出資,並以執行特定工程為其所經營之共同事業,且以共同開立專用帳戶為獨立責任財產,用以負擔工程相關債務及費用,符合合夥事業之特徵。聯合承攬特定工程所生之債務內容相對得以預見、事先劃定概數,且債權人已經確定,與公司法第13條第1項避免危害公司資本穩固之規範意旨並無違背,應將政府採購法第25條解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縱認政府採購法第25條並非特別規定,亦得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禁止規定未就此等聯合承攬之案件式合夥情形,加以特別考量,屬於隱藏的法律漏洞,應目的性限縮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認聯合承攬合夥不在其禁止之列。又聯合承攬成員基於聯合承攬契約負擔連帶工

程債務,此與民法第681條合夥債務之債權人權利行使順序規定,並無扞格。承攬成員之勞務給付無以合夥財產清償可言,應依約定連帶履行完工義務。若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責任,則應先以聯合承攬財產清償,如有不足,業主始得向承攬成員主張連帶清償責任。此外,承攬成員對業主之工程款請求權屬於民法第668條之公同共有財產即公同共有債權,不因聯合承攬契約約定統一請(受)領或分別請(受)領而異其法律性質。於分別請(受)領情形,各承攬成員得單獨行使債權,請求並受領自己部分工程款;於統一請(受)領情形,代表成員依民法第679條規定代表全體成員行使債權並受領全部工程款,後續再於內部按參加比例分配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