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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清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進材寫的 學校行政第一本書:策略與方法 和黃柏欽的 勞基法攻略:工資傳( 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離職如何巧妙完成工作交接? - 壹讀也說明:交接人:是指將要把工作交接出去的人;要列出交接清單,包括資料及工具(包括檔案、統計表、證件等);經辦工作(包括客戶銜接等);未完事宜(包括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新學林所出版 。

國立中央大學 歷史研究所在職專班 李力庸所指導 黃麗敏的 臺灣人壽保險公司對臺灣壽險之推展(民國34~49年) (2018),提出工作交接清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生命保險、臺灣人壽、壽險商品、社會保險、勞工保險、漁民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歷史學系 黃紹恆所指導 張柏琳的 戰後初期臺灣鹽政的重組與變遷(1945-1951年) (2010),提出因為有 鹽、臺灣、接收的重點而找出了 工作交接清冊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規內容-本部組改各業務單位之業務交接及運作應行注意事項則補充:(一)涉跨單位應行移交之業務清冊(格式如附件一),應包括例行性及新興專案性、擬修正法規等業務分類列出,並敘明執行應特別注意事項及註明是否檢附附件,經循行政程序簽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工作交接清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學校行政第一本書:策略與方法

為了解決工作交接清冊的問題,作者林進材 這樣論述:

  擔任學校行政服務工作,向來是學校教師視為畏途的項目。由於學校行政工作繁瑣且流程複雜,會耗費教師相當多的時間,形成無法承擔的負荷。一則害怕行政工作影響教學研究品質,同時也擔心執行業務不當而觸法。     本書的特色在於跳脫艱深難懂的學校行政理論框架,以淺顯易懂的方式,透過案例、經驗、策略、方法、技巧的文字分享,提供學校行政工作人員,作為執行各種行政業務的參考。     本書的內容包括學校行政的各種項目、行政人員可能面臨的困境解說,以及執行業務的要領訣竅,可以提供新手行政人員、有經驗的行政人員,處理學校行政的技巧與藝術,透過本書的閱讀可以在處理學校行政時,將行政視為服務的情懷,從擔任行政中

得到專業的成就感。

臺灣人壽保險公司對臺灣壽險之推展(民國34~49年)

為了解決工作交接清冊的問題,作者黃麗敏 這樣論述:

二戰後,臺灣人壽保險公司(臺壽)承接了日營生命保險會社及其契約,成為第一間在臺成立的壽險公司。但戰後物價急速上揚,臺壽為維護舊保戶的權益而不斷的調升保額,可惜35萬件舊契約僅剩不到5%的有效契約,顯示民眾對物價失去信心,在無法「守成」之下,臺壽需積極開拓壽險市場。民國40~49年,財政部對臺灣保險市場進行高度管制,限制在臺灣新設保險公司,臺壽遂成唯一的壽險公司。臺壽是臺灣省政府營利機構,因而承辦公務人員的團體壽險,是臺壽最重要的收入來源。臺壽推出的各項壽險商品中,長期壽險因民眾對於物價缺乏信心而難以推展,反觀短期壽險,因保險期間短,較具彈性,更在省府的保險政策配合下,銷售情形大好。因此在當時

民眾購買壽險意願不高下,省府的保險政策對臺壽的業務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但同時臺壽也是省府所仰賴之專業。大陸時期的國民政府早已意識到勞工之重要性,最後在臺灣實行勞工保險。但考量到經濟因素,省府便委任臺壽另外成立「勞工保險部」,以執行勞工保險之業務。勞工保險部表面雖然是聽命行事的業務單位,但勞工保險實施的各個層面其實都有臺壽人員的參與,說明了臺壽不只是執行單位,其專業性使得它參與範圍更加廣泛。爾後再接辦的「漁民保險」及「蔗農保險」,將更多人納入社會保險的範疇中,至勞工保險部撤除前,勞工、漁民、蔗農保險等社會保險有將近五十萬人加入,一同享有社會保險的保障。  臺壽的「唯一壽險公司」和「省營機構」身分

,讓它在壽險市場中仍能穩定成長。當時的壽險市場主要是政策性保險,省府透過臺壽的執行、推展,使得公務人員、多數的經濟生產者受到壽險的保障並接觸壽險,同時也安定社會秩序及促進經濟發展。待經濟更加穩定成長後,這些民眾便形成開放新設保險公司後,壽險市場中龐大的潛在客群,也更加凸顯出在這段時間內臺壽的角色及重要性。

勞基法攻略:工資傳( 2版)

為了解決工作交接清冊的問題,作者黃柏欽 這樣論述:

  本書針對「基本工資、平均工資、一日工資(按月計酬者)、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平日延長工時之工資(平日加班費)、休息日工作之工資(休息日加班費)、國定假日工作之工資(國定假日加班費)、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選舉投票日加班費)、特別休假工作之工資(特別休假加班費)、例假工作之工資(例假加班費)、補休未休畢工資、特別休假未休畢工資、產假期間工資、原領工資補償、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獎金或紅利、年終獎金及節金、婚假工資、喪假工資、普通傷病假工資、公傷病假工資、事假工資」等25種「工資類型」,一一逐步以「案例」、「案例解析」、「法學小辭典」架構,來使讀

者易懂、易學、易用。

戰後初期臺灣鹽政的重組與變遷(1945-1951年)

為了解決工作交接清冊的問題,作者張柏琳 這樣論述:

臺灣鹽制於日治時期屬於專賣制度,非經殖民政府指定許可製造、運銷、販賣者,不得製造、運銷、販賣;戰後初期臺灣鹽政暫行專賣制,到了1946年改為民製、民運、民銷之自由貿易制;之後,國民政府於1947年成立中國鹽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官商合股方式,合力經營東北、華北、臺灣之鹽業。1949年國民政府於國共內戰中失利,將中央政府移遷至臺灣。遷臺後實施鹽務改造,於1951年退還中國鹽業公司之商股,解散公司,改由公營,並改組為臺灣製鹽廠,隸屬於經濟部資源委員會。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將日產企業收諸國有,對於該以何種方式經營曾有爭論,以專賣事業為例,即有是否該廢除專賣之議;依據行政習慣,若有前例可循,政府會選擇其熟

悉之運作模式,因此臺灣鹽業制度於戰後初期曾短暫延續專賣制,之後便改為與中國鹽制一致之徵稅制。此亦為臺灣鹽業與其他公營企業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