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雇主意外責任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北迴線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事故- 维基百科也說明:北迴線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事故,運安會官方稱0402臺鐵第408次車清水隧道重大鐵道事故,2021年4月2日 ... 此外,由於肇事工程車屬於台鐵的邊坡防護工程單位,以及發生時間與發生於2018 ...

朝陽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高階產業經營碩士在職專班 陳美夙所指導 劉玉珠的 雇主職業災害風險認知、產品知識對雇主責任補償險購買意願之研究 (2021),提出工程雇主意外責任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雇主責任補償、產品知識、風險認知、購買意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高階主管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阮金聲所指導 林峻慶的 由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兼論商業保險與勞工保險之互補及職災補償責任抵充 (2020),提出因為有 職業災害、通勤職災、雇主責任保險、團體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工程雇主意外責任險的解答。

最後網站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論壇則補充:所謂雇主意外責任險保險標的,無論工程、財物、勞務都是承攬廠商的從業員工。 Re: 保險受益人. 回覆者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工程雇主意外責任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工程雇主意外責任險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一個公共工程契約的設計,可以保障很多勞工權益!
昨天的質詢中,我希望勞工局參照臺北市在合約中「載明得標廠商 #應將雇主及自營作業者納入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障對象」,以保障公共工程中自營作業者的勞動權益。
白話就是,希望市政府將公共工程強制納入「#雇主意外責任險*」,即使工程層層轉包,亦能有效的保障勞工權益。
周登春局長回應,勞工局僅能強制有勞雇關係的受雇勞工,至於自營作業者,目前是採取「鼓勵」以及「督促」的方式請他們參加勞保,也可以藉由營造工業團體保險得到保障。
我能理解勞工局的難處,但仍舊認為「鼓勵」以及「督促」太過保守及消極,市政府應當率先做好榜樣,採取更積極的作為保障臨時工、獨立工作者在公共工程中的勞權,讓民間企業跟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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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權小常識【雇主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也就是雇主)之受僱人(也就是勞工)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 #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白話文:就是說勞工在保險期間因工受傷,雇主有賠償責任時,雇主意外責任險可以分擔雇主應負之賠償責任,讓勞工拿到應有的賠償!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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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職業災害風險認知、產品知識對雇主責任補償險購買意願之研究

為了解決工程雇主意外責任險的問題,作者劉玉珠 這樣論述:

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雇主除了應提供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外, 也應重視職業災害所造成的風險,當職災發生時,法令賦予雇主的責任是非常大的,這些意外賠償會對企業造成財務負擔及負面印象,隨著我國中小企業家數與日俱增,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雇主對於企業員工風險管理意識較為缺乏,勞資雙方因職災所引發的糾紛不斷上演,因此雇主對於風險認知及所應承擔的責任將是不容忽視的重點。本研究探討雇主的風險認知、產品知識是否會影響購買意願為研究主題。研究採問卷發放的模式進行資料蒐集,對象為中小企業雇主,調查時間為 2022 年 4 月,有效問卷總計 200 份。以差異性分析、相關分析、迴歸分析等方法進行假設驗證。研究後結

果發現雇主的風險認知、產品知識對雇主責任補償險的購買意願皆有正向顯著影響。

由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兼論商業保險與勞工保險之互補及職災補償責任抵充

為了解決工程雇主意外責任險的問題,作者林峻慶 這樣論述:

我國職災補償制度是採取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與勞保條例職災保險給付雙軌並行制,一般來說,雇主均以勞保職災保險給付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差額再予以補足;若職災係因雇主故意、過失或未盡保護義務推定有過失之侵權行為所致,罹災勞工或其家屬得就職災補償未填補之損害,依民法等相關規定向雇主求償。企業面臨職業災害所致之財物損失風險,除了自留承受外,唯一途徑只有轉嫁商業保險承擔。 商業保險給付得否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雖勞政主管機關多次函釋肯認,「團體保險」給付抵充之爭議仍時有所聞;究其因,行政機關函釋位階不夠,爭議事項進入司法訴訟後法院不受其拘束;再者,企業未適當規劃團體保險險種組合,或因保險金指定受益

人非職業災害補償受領權人等因素,致團體保險可能無給付或給付可能無法抵充職災補償,以致對團體保險產生誤解及訛傳。 藉以多重實務個案解析,企業以商業保險轉嫁不可預期之經營風險,運用商業保險組合與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互補,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歸納「商業保險給付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的適法性與具體實務操作,提供雇主風險規劃,以有效地降低財務損失,確保罹災勞工或其家屬獲得最大補償,以維繫勞、雇間和諧關係及雙方最大權益,是本研究最終之目的。